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调整范围 1
第三条平等原则 3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5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8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8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0
第八条适用范围 11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12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2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2
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15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5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7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0
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 21
第十五条公民的住所 21
第二节 监护 23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3
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27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28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31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32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32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35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37
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37
第二十四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40
第二十五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42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44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44
第二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46
第二十八条“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47
第二十九条“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47
第五节 个人合伙 49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的定义 49
第三十一条合伙合同 50
第三十二条合伙财产 52
第三十三条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 54
第三十四条合伙的内部关系 54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民事责任 55
第三章 法人 5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9
第三十六条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9
第三十七条法人的条件 60
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 61
第三十九条法人的住所 61
第四十条法人的清算 62
第二节 企业法人 63
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63
第四十二条经营范围 64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65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变更 67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的终止 70
第四十六条注销登记 70
第四十七条清算 70
第四十八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74
第四十九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75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77
第五十条法人资格的取得 77
第四节 联营 77
第五十一条法人型联营 77
第五十二条合伙型联营 78
第五十三条协作型联营 80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81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81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 81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 83
第五十六条形式要件 84
第五十七条法律效力 86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 88
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91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94
第六十一条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 94
第六十二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97
第二节 代理 99
第六十三条代理及其适用范围 99
第六十四条代理的种类 101
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的形式 101
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102
第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法律后果 105
第六十八条转委托 105
第六十九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107
第七十条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109
第五章 民事权利 110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110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110
第七十二条所有权的取得 111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所有权 113
第七十四条集体财产所有权 113
第七十五条个人财产所有权 114
第七十六条财产继承权 114
第七十七条社团财产 115
第七十八条共有 115
第七十九条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 117
第八十条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 120
第八十一条 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 120
第八十二条经营权 122
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 122
第二节 债权 123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 123
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 124
第八十六条按份之债 126
第八十七条连带之债 126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履行 128
第八十九条债的担保 129
第九十条借贷之债 133
第九十一条合同的转让 133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 136
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 137
第三节 知识产权 139
第九十四条著作权 139
第九十五条专利权 141
第九十六条商标权 142
第九十七条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144
第四节 人身权 144
第九十八条生命健康权 144
第九十九条姓名权、名称权 146
第一百条 肖像权 148
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 150
第一百零二条荣誉权 153
第一百零三条婚姻自主权 155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55
第一百零五条 男女平等 155
第六章 民事责任 15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6
第一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 156
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责任的免除 157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 159
第一百零九条 因保护公益或他人私益受损时的赔偿和补偿 160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竞合 161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62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 162
第一百一十二条赔偿责任与违约金 163
第一百一十三条双方违约 165
第一百一十四条 防止损失扩大 166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的违约责任 168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 168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168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168
第一百一十八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170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170
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170
第一百二十一条职务侵权 171
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责任 173
第一百二十三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76
第一百二十四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77
第一百二十五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80
第一百二十六条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80
第一百二十七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83
第一百二十八条正当防卫 185
第一百二十九条 紧急避险 186
第一百三十条共同侵权 188
第一百三十一条混合过错 190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责任 191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93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96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96
第七章 诉讼时效 197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 197
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 200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 201
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自愿履行 204
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205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207
第一百四十一条特殊规定 211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212
第一百四十二条一般规定 212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13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213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213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215
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215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216
第一百四十九条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216
第一百五十条公共秩序保留 217
第九章 附则 218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218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生效前的国企法人资格 218
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218
第一百五十四条期间的计算 218
第一百五十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219
第一百五十六条生效日期 219
配套法规 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8.1 2.1 8修正) 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 8修正) 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 0) 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 1.4 修正) 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 6) 2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 0) 2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 5) 2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 2.2 6) 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1 0.2 8) 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