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问题意识及研究动机 1
第一项 当代舆论:谈「性」高潮 1
第二项 自案例与判决发端 2
第三项 精神障碍者有无积极同意性之行为的能力? 5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论文架构 7
第一项 两个主轴:精神障碍者与性自主权 7
第二项 刑法观点的局限 9
第二章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范分析 11
第一节 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立法沿革与现行规范面貌:比较法观察 11
第一项 德国刑法之修正:主体实践的强调 12
第二项 日本刑法规范之准强奸罪·准强制猥亵罪 22
第三项 我国刑法之法继受与现行法下的乘机性交猥亵罪 26
第二节 乘机性交猥亵罪之规范目的与构成要件分析 29
第一项 本罪之保护法益:所谓性自主「当然侵害」与「拟制侵害」 29
第二项 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情形之存在 31
第三项 行为手段:「利用」被害人知能丧失之状态遂行性之行为 32
第三节 小结 37
第三章 作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被害客体之「精神障碍者」 39
第一节 医学上对于精神障碍之定义 39
第一项 精神医学临床上的分类方式 40
第二项 以治疗与公共卫生目的为导向的定义 42
第二节 刑法上的精神障碍概念 44
第一项 概念解释目的在于适用构成要件 44
第二项 医学与法学的极限 44
第三项 乘机性交猥亵罪中的精神障碍与心智缺陷 46
第四项 智能障碍者:特征与障度 57
第五项 智能不足者与未成年人作为妨害性自主罪章被害客体上的差异性 59
第四章 再探乘机性交猥亵罪之保护法益 66
第一节 「个人性自主决定自由」内涵之检讨 66
第一项 拟制的性自由法益? 66
第二项 对于自由法益之侵害应以意识存在为前提 70
第三项 以性自主决定作为上位概念的法益保障 71
第二节 对于性主体意识的绝对保障趋势 75
第一项 性主体作为最终保护对象 75
第二项 人性尊严与客体化公式 78
第三项 尚待厘清的自主决定权利与主体性内涵 81
第三节 性与主体 83
第一项 个人性图像之描画 84
第二项 性图像与主体性之连结 86
第三项 乘机性交猥亵罪所保障的自主权内涵:性图像完整 87
第四节 现代社会中人类性图像的面貌 88
第一项 性差与性别角色的塑造 89
第二项 性与劳动价值的再生产 91
第三项 「正确的性图像」依然存在 92
第五节 性主体意识的生成 99
第一项 个人身体与性图像的诞生 100
第二项 傅柯的性—知识—权力史观 104
第三项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下的性主体观 111
第四项 资本主义社会下的「性之政治」 113
第五项 小结 119
第六节 对于乘机性交猥亵罪保护法益之反省 120
第一项 主体性概念的扬弃? 120
第二项 乘机性交猥亵罪仍以个人性自主决定权作为保护法益类型 123
第五章 智能障碍者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下的性权利实践 125
第一节 智能障碍者的性之权利 125
第一项 智能障碍者的性需求应予肯定 125
第二项 关于智能障碍者性权利之政策演变:历史观察 126
第三项 以节制为主的性教育与刑法上以乘机性交猥亵罪为中心的消极性自主权利保障 128
第二节 智能障碍者的性图像 129
第一项 法庭上的意向探知活动 129
第二项 沟通连接点的断裂 133
第三项 谁的性图像? 136
第三节 对性客体化禁止概念之检讨 137
第一项 他们真的是性权利主体吗? 137
第二项 个人主体性掩护下的社会集体意识 144
第四节 无可抹杀的个体存在·无法逃避的社会责任 148
第一项 以社会成本节约作为法益保护标的之正当性问题 148
第二项 国家角色的转换 153
第五节 智能障碍者性同意能力的再肯定 154
第一项 性图像内容之侵害与否来自于个体本身的认定 154
第二项 「性主体」语言结构下的警觉:多元价值的性主体实践 155
第三项 保护法益的实质界限 156
第六节 乘机性交猥亵罪要件在解释论上的重构 158
第一项 以乘机性交猥亵罪处理的核心案型 158
第二项 智能障碍者作为被害人情形下的规范适用 162
第三项 小结 168
第六章 结论 171
附论 关于精神障碍者性权利的相关社会处遇问题 177
第一节 智能障碍者的性教育 177
第一项 家庭中的性教育 178
第二项 学校里的性教育课程 179
第三项 小结:灌输「正常」性图像的努力 181
第二节 性权利与避孕议题 182
第一项 限制生育能力是实践性权利的代价? 182
第二项 性权利的具体实践途径——以机构内管理问题为例 184
第三节 代结论 192
参考文献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