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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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郑可悌主编;于凯副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11864017
  • 页数:505 页
图书介绍:本书辑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至2014年4月底,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全部现行有效的刑诉规范。以刑诉法典的结构体系为纲,逐条辑录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部门规章等。是一本方便实用的刑事诉讼法法规工具书。

第一编 总 则 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一条 立法目的 3

第二条 刑诉法的任务 3

第三条 公检法职能分工 3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3

第五条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

第六条 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一律平等原则 4

第七条 公检法相互关系 4

第八条 检察院依法监督原则 4

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4

第十条 两审终审原则 5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保障辩护权原则 5

第十二条 法院定罪原则 5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5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原则 7

第十五条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0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追究原则 10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12

第二章 管辖 24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25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32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34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35

第二十二条 最高法院管辖 35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35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36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40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41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42

第三章 回避 45

第二十八条 回避对象和事由 45

第二十九条 司法人员禁止行为 48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效力及复议 51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53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53

第三十二条 辩护及辩护人 56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及形式 58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60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67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67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与通信权 68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权 70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71

第四十条 辩护人证据告知义务 71

第四十一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72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的义务 73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 74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介入时间 75

第四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75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权利 77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77

第五章 证据 79

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种类 79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 85

第五十条 证据收集原则 85

第五十一条 诉讼真实原则 86

第五十二条 证据的收集、调取与使用 86

第五十三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原则及证明标准 90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91

第五十五条 非法证据排除责任 101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程序 102

第五十七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 103

第五十八条 非法证据排除 104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的质证查实 104

第六十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104

第六十一条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105

第六十二条 对特殊证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105

第六十三条 对证人作证的补助 107

第六章 强制措施 107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07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条 件与执行 110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113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条 件 114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114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115

第七十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119

第七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 119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条 件 120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 123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125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25

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的监控方式 127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127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及执行 129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条 件 130

第八十条 拘留的条 件 133

第八十一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135

第八十二条 公民扭送权 136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及通知 136

第八十四条 对被拘留人的处置 137

第八十五条 提请逮捕 138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 140

第八十七条 逮捕批准权 143

第八十八条 批准或不批准逮捕 144

第八十九条 提请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146

第九十条 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复核 148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执行及通知 149

第九十二条 对被逮捕人的处置 151

第九十三条 检察院对逮捕的审查责任 151

第九十四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154

第九十五条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及答复 154

第九十六条 羁押期满的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155

第九十七条 对超期强制措施的解除或变更 155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 15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159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 件 159

第一百条 财产保全 165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165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 166

第八章 期间、送达 167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 167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167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 167

第九章 其他规定 168

第一百零六条 有关用语解释 168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173

第一章 立案 173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的条 件 173

第一百零八条 报案、举报、控告及受理 173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责任及保护 176

第一百一十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的处理 177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 180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 184

第二章 侦查 18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5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的基本任务 185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 186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违法司法的申诉、控告及处理 186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187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主体 188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讯问地点及时间 188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要求 189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190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制作要求与书面供词 190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询问的录音录像 191

第三节 询问证人 193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地点及要求 193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告知义务 194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笔录制作要求与书面证言 195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的要求 195

第四节 勘验、检查 195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195

第一百二十七条 现场保护义务 196

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的要求 196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 196

第一百三十条 人身检查 197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制作要求 198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验、复查 198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 198

第五节 搜查 199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对象 199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提供证据义务 199

第一百三十六条 持证搜查 199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见证及对妇女人身搜查的要求 200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制作要求 200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201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对象及保存 208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清单 213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 215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财产 215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217

第七节 鉴定 217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目的 223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程序及责任 225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意见告知及异议 226

第一百四十七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27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227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技术侦查适用范围 227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期限 229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实施要求 229

第一百五十一条 秘密侦查的要求 230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技术侦查证据使用规则 231

第九节 通缉 231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令发布 231

第十节 侦查终结 233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侦查羁押期限 233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 234

第一百五十六条 特殊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延长 234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延长 23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发现新罪及身份不明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计算 235

第一百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意见听取 236

第一百六十条 移送审查起诉 237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 238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242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程序 251

第一百六十三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拘留、逮捕 251

第一百六十四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对被拘留人的处置 252

第一百六十五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逮捕时限 252

第一百六十六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255

第三章 提起公诉 257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诉权 258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要求 259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260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 261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侦查 262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 件和程序 264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起诉的条 件和程序 272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宣布和送达 284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285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权 285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酌定不起诉人的申诉权 286

第三编 审 判 291

第一章 审判组织 291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 292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 294

第一百八十条 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295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296

第一节 公诉案件 296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296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准备 298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299

第一百八十四条 出庭支持公诉 301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及告知义务 303

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庭调查 303

第一百八十七条 出庭作证义务 305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 306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 307

第一百九十条 物证出示和文书证据宣读 308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休庭调查 309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 313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314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317

第一百九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及判决 319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判决宣读与送达 323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 325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 326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328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 328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 328

第二百零二条 审理期限 330

第二百零三条 审判监督 331

第二节 自诉案件 332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范围 332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处理 333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调解、和解、撤诉及审限 335

第二百零七条 反诉 336

第三节 简易程序 336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336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337

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审理组织 338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法庭确认 338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法庭辩论 339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339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审限 340

第二百一十五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340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340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提起 341

第二百一十七条 抗诉提起 342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请求抗诉 347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上诉、抗诉期限 348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程序 348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抗诉程序 349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二审审查 349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二审审理方式和地点 351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 352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案件处理 356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期限 357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一审程序违法案件的处理 358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审程序 358

第二百二十九条 二审对裁定的处理 359

第二百三十条 重审期限 359

第二百三十一条 二审程序 359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审审限 359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终审判决、裁定 359

第二百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法律责任 369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372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 372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复核及核准 372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缓核准 373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合议庭 375

第二百三十九条 死刑复核结果 375

第二百四十条 死刑复核调查 377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379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提出 381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382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及理由 383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指令再审法院 389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程序 389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强制措施及原判执行中止 394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再审期限 394

第四编 执 行 397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依据 397

第二百四十九条 无罪、免刑执行 397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398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执行及停止 398

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执行程序 400

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 402

第二百五十四条 监外执行的条 件及批准 408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外执行监督 411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核查 412

第二百五十七条 监外执行终止 413

第二百五十八条 社区矫正 415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422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执行 422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执行 426

第二百六十二条 新罪、漏罪追诉及减刑、假释 427

第二百六十三条 减刑、假释监督 434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执行中发现错判及申诉的处理 434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执行监督 436

第五编 特别程序 443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443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原则及权利保障 460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法律援助提供 461

第二百六十八条 社会调查程序 462

第二百六十九条 逮捕措施限制及关押 462

第二百七十条 成年人在场并监督讯问 463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附条 件不起诉 466

第二百七十二条 附条 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 468

第二百七十三条 附条 件不起诉撤销 469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公开审理原则 469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记录封存及查询 469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其他规定适用 472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472

第二百七十七条 自愿和解原则 474

第二百七十八条 和解协议书的制作及审查 475

第二百七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477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478

第二百八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及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478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 481

第二百八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结果 483

第二百八十三条 终止审理及错误纠正 483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484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对象 484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决定程序 485

第二百八十六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 487

第二百八十七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限及申请复议 488

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解除 489

第二百八十九条 强制医疗监督 490

附 则 491

第二百九十条 军队内部及监狱内犯罪的侦查管辖 491

附录:本书摘录文件目录 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