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一、问题的缘起 1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2
三、本书的研究路径 3
(一)研究目标与思路 3
(二)本书主要内容 4
上篇 金融交易课税的理论探索 11
第一章 金融市场发展中的税收立法选择 11
第一节 税收在金融市场的法律功能选择 11
一、各国及地区金融市场税收立法的基本趋势 11
(一)各国及地区金融税法的基本趋势:金融交易的税负从轻 11
(二)各国及地区金融税法的立法意图 12
二、金融市场税负从轻的正当性分析 15
(一)金融市场税负从轻的比例原则审查 16
(二)金融市场税收优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影响评估 19
三、走下神坛的金融市场:金融税法的立法意图再反思 21
(一)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关系的背离: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重新定位 22
(二)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背离对税收调节机制的阻断 23
四、回归正途的金融税法:量能课税原则的重新确立 25
(一)金融市场上的税收功能选择 26
(二)金融税法的合法正当性基础:量能课税 27
(三)金融领域的国际税收竞争的消除 29
五、结语 29
第二节 金融交易课税规则生成的路径选择 30
一、金融交易课税:税收法定抑或裁量 30
(一)税收法定主义在金融领域的相对性 31
(二)税务机关的裁量 34
(三)金融交易课税的“法定”进程 38
二、金融交易课税规范的形式选择——规则抑或标准 42
(一)现行金融交易课税的规范形式 43
(二)规范形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46
(三)金融交易课税规范的形式选择 50
第二章 金融交易课税方法的理论探索 54
第一节 原则还是例外:经济实质主义作为金融一般课税原则的反思 54
一、问题的提出:经济实质主义为金融交易课税的普适原则? 54
二、经济实质主义在金融交易课税中的适用:构成要件的考察 57
(一)商业目的要件的考察 58
(二)经济实质要件的考察 61
三、经济实质主义解决金融交易课税争议的不足 67
(一)类推适用还是经济实质主义? 67
(二)以经济实质为基础的类推适用的有效性分析 69
四、法律形式作为金融交易课税的基础 74
(一)金融交易的核心是合同/法律权利 74
(二)应当受到尊重的金融交易形式 77
五、代结语:经济实质主义在金融交易课税中的适用 80
第二节 分解还是整体课税:复合金融工具的课税方法选择的追问 82
一、分解还是整体课税:复合金融工具的课税争议 82
二、分解与整体课税法在金融工具税收立法的实践——以美国经验为例 86
(一)可转换/交换债务工具 86
(二)可变债务工具 88
(三)股权/债权混合金融工具 90
三、分解课税法适用的理论反思 91
(一)分解课税法的实际操作可行性评析 91
(二)整体课税法的适用反思 95
四、整体课税法与分解课税法规范化基础的缺失与追寻 98
(一)经济实质主义作为规范化基础的质疑 98
(二)税收公平原则作为规范化基础的反思 101
五、分解或整体课税法作为复合金融工具课税方法的选择 103
(一)分解或整体课税法在现行税法框架下的适用范围 103
(二)分解法或整体课税法在复合金融工具课税规则立法中的采用 104
六、结语 107
第三章 金融交易课税一般争议的解决 108
第一节 金融交易相关收益的属性辨析 108
一、当前各国金融交易所得属性的立法分歧 108
(一)纳税人身份对金融交易所得属性的影响 109
(二)基础资产对金融交易所得属性的影响 110
(三)交易目的对金融交易所得属性的影响 110
(四)不同交易方式下金融交易所得属性的差异 111
二、各国金融交易所得属性规则简析 112
三、现行金融交易属性区分标准的确立 114
(一)以风险为基础的权益型与债权型投资所得的区别 114
(二)风险作为确定保险所得的决定性因素 116
四、以风险为标准的金融交易所得属性规则的确立 117
五、透视法在确认金融交易所得属性中的适用 120
第二节 金融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归属 121
一、跨境金融交易所得的来源地规则:比较分析 122
二、创新金融工具的来源地管辖权的合法化基础 125
(一)基于经济连结点理论的探讨 125
(二)受益者负担理论 128
三、来源地为基础的创新金融工具的所得课税的必要性 130
四、衍生金融产品的来源地确定规则 135
(一)基础资产所在地作为来源地确定标准 135
(二)风险所在地标准 136
(三)付款人所在地作为来源地确定标准 137
(四)交易场所所在地作为来源地确定标准 138
五、结语 139
第三节 金融交易中的税收所有权转移 140
一、现行税法中的所有权问题 140
(一)所有权与纳税义务的发生 141
(二)所有权与纳税义务的课税时点 142
(三)所有权与特定税收待遇的取得 142
二、新型交易形式的所有权归属所引发的课税争议 143
(一)出售回租交易:占有保留形式下的税收所有权归属 144
(二)金融衍生交易:收益权转移后的税收所有权归属 145
三、当前税收所有权转移的主要争议与评析 147
(一)民法形式交付作为税收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148
(二)经济收益与损失作为税收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150
(三)经济风险作为税收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151
(四)处分权与控制权作为税收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 153
四、税收所有权转移标准的确立与适用 155
(一)税收所有权转移标准的确立 155
(二)税收所有权转移标准的实践适用 158
五、结语 160
下篇 金融交易课税的制度构建 165
第四章 传统金融工具的发展与课税制度的跟进 165
第一节 新型投资工具的税法属性再辨析 165
一、债权型金融工具与权益型金融工具的税法适用差异及其影响 165
(一)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的税法适用差异 165
(二)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税负差异的影响 167
二、日趋模糊的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的界限 168
(一)现行税法对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的区别标准 168
(二)进一步模糊的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投资的界限 169
三、权益型与债权型金融工具的判断标准——美国的争议与借鉴 173
(一)美国对债权与股权投资判定标准的立法探讨与判例演进 173
(二)美国对债权与股权投资判定标准的简要评析 175
四、权益型与债权型金融工具分类标准的构建 179
(一)关于股权与债权投资区分标准的最新理论发展 179
(二)确定税法上股权与债权投资区别的主要因素的基准 181
(三)以收益权利/风险水平为核心的判断标准的确立 184
五、结语: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税法区分的未来发展 187
第二节 保险产品与投资型金融工具的税法辨析 188
一、兼具保险与投资特性的金融产品引发的税法属性争议 188
(一)具有保险特性的基础金融工具——巨灾债券 188
(二)具有保险功能的衍生金融产品所得的属性 189
二、税法上保险合约的认定标准 191
三、具有保险属性的基础金融工具的所得属性的确定 193
第三节 特殊投资收益形式及其税收待遇的确定——以股票股息为例 194
一、我国当前关于股票股息的课税规则 195
二、各国对股票股息的课税分歧 197
三、股票股息价值内涵的考察及其税法属性的判定 198
(一)股票股息对公司与股东经济地位的影响 199
(二)股票股息并不构成一项新的财产价值 201
(三)股票股息并非一项已实现的收益 203
四、股票形式的股息课征所得税的若干例外 204
(一)作为股息分配的股票为其他公司所发行 205
(二)其他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股票股息分配 205
(三)附带股息支付形式选择权的股票股息分配 206
第五章 衍生金融交易在中国的发展与税法规则的制定 207
第一节 基于人力资本投资的股票期权课税制度改革 207
一、问题的提出:股票期权的两种不同课税模式 207
(一)工资与资本利得之争:中美为代表的股票期权的课税差异 207
(二)中美股票期权课税模式的差异分析 209
二、股票期权所得的工资属性的反思 210
(一)股票期权的工资属性的法律形式考察 211
(二)股票期权的工资属性的经济实质考察 212
三、从劳动力到人力资本:股票期权的权利内涵 215
(一)商品化的劳动力到产权化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价值实现的历史变迁 215
(二)股票期权的权利核心是人力资本剩余收益权 216
四、基于人力资本投资的股票期权课税模式选择 218
(一)股票期权交易过程的再次厘清 218
(二)股票期权的最优课税模式选择 219
五、结语 222
第二节 股指期货所得课税规则的构建 222
一、股指期货交易所得的可税性分析 222
二、股指期货交易所得的属性之争 225
(一)争议一:股指期货交易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课税 225
(二)争议二:股指期货交易按“偶然所得”课税 226
(三)争议三:股指期货交易所得属于可免税的“保险赔款” 227
三、股指期货交易法律属性的考证 228
四、股指期货交易所得类型的确定与课税规则的构建 230
(一)股指期货交易所得类型的确定 230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课税规则的构建 232
五、结语 234
第三节 融券交易课税制度的构建 235
一、融券交易的基本架构 235
二、融券标的证券交付与返还的纳税义务辨析 236
(一)融券标的证券交付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236
(二)标的证券所有权的转移并非应税事项 237
三、融券收益税务处理的确定 241
(一)融券费用的税法属性的判定 241
(二)补偿费用的税务处理 243
四、融券方转让标的证券的税务处理 246
五、跨国融券交易的国际税法争议 250
附:欧美国家融券交易的税务处理 252
第六章 结构型金融工具的课税制度的完善 253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课税实现机制的审思与前瞻 253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简析 253
二、税收透明的基金课税模式的理论障碍 255
(一)持有人受益权的属性辨析 256
(二)基金投资收益的应税属性的判定 258
三、税收透明的基金课税模式的实现机制之一的考证——直接归属法 260
四、税收透明的基金课税模式的实现机制之二的探究——合伙企业课税法 264
五、税收透明的基金课税模式在国际层面的实施争议 266
六、余论: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之辨 268
(一)投资基金作为营业税等间接税纳税主体资格的确立 268
(二)投资基金作为所得税等直接税纳税主体资格的确定 270
第二节 信贷资产证券化课税规则的缺陷与改进 272
一、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架构及主要税收争议 273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税收争议及其解决 275
三、特定目的机构的纳税义务 277
(一)特定目的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277
(二)特定目的机构的间接税纳税义务 279
四、机构投资者纳税义务的确定 280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配收益的课税及相关争议 280
(二)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收益的课税及其争议 281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税法属性与课税模式选择 282
(四)透视法与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所得属性辨析 283
五、资产证券化收益的所得来源地 285
第三节 投资连结型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与税法规则的跟进 286
一、投资连结保险的发展及其交易架构 286
二、当前所得税制下的投资连结保险 289
(一)死亡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税收待遇及其争议 289
(二)累计内部收益的所得课税 290
(三)保险期内保险金给付的所得课税 292
(四)投资连结保险保费支付的个人所得税 293
三、投资连结保险的课税方法选择:整体还是分离课税? 294
四、投资连结保险税法属性的判定及其税务处理规则 295
五、投资连结保险所得的来源地规则 298
第七章 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中国税法改革 299
第一节 金融市场发展中的所得税法改革 299
一、股息与红利的课税 299
(一)股息、红利的基本所得税规则 299
(二)现行股息、红利的所得税规则的适用争议 300
(三)股息、红利的所得税征管 305
二、证券转让收益的课税 306
(一)证券转让的基本所得税规则 306
(二)证券转让的所得课税规则的适用争议 307
(三)证券转让所得的税收征管 316
第二节 困境中的金融业增值税转型:基于国外经验的反思 319
一、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现状评析 319
二、金融保险服务系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审思 320
三、转型的难题:增值税框架下的金融业税负 323
四、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课征的立法尝试与改进:基于各国立法经验 326
(一)主导模式:金融服务的免税法 326
(二)修正的免税模式:少数国家的立法尝试 327
(三)金融服务的全额征税模式:有限的适用与理论探索 330
五、可行的选择:金融服务的未来增值税课征模式 332
(一)我国对金融服务课征增值税的考虑因素 333
(二)金融服务增值税规则的未来设计 334
六、结语 336
参考文献 337
代后记:已经出发,终将到达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