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审判、国家赔偿总论 1
1.切实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 1
2.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5
3.改革管辖制度,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8
4.创建协调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12
5.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 16
6.创新裁判方式,注重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18
7.优化诉讼程序,提高行政审判质效 19
8.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关系 22
9.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24
10.确立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有关的行政案件审判规则 25
11.妥善处理群体性、民生类、涉农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案件 30
12.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拆违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34
13.推进良性互动,营造有利司法环境 39
14.明确申诉再审分工,着力解决行政案件信访突出问题 43
15.强化对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保护 44
16.规范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程序 48
第二章 受案范围 52
17.责令改正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52
18.通报批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54
19.应根据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措施确定取缔的性质 54
20.以“吊销许可证”为名自行纠正不当发证行为应视为行政处罚 57
21.行政机关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8
22.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1
23.发布立即停航紧急通知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 63
24.收缴违禁品或非法物品的法律性质 63
25.劳动教养决定为可诉性行政行为 64
26.对收容审查决定不服起诉的属于行政案件 66
27.少年收容教养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70
28.不服公安机关留置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1
29.交警大队开具暂扣凭证和扣押车辆、行驶证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 72
30.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纠纷的受理 72
31.政府依职权批准兼并全民所有制企业决定不可诉 74
32.对行政机关强行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5
33.政府批复确定破产财产收购人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76
34.行政机关撤换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可诉性 77
35.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 80
36.行政审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2
37.具体行政行为的延期行为的可诉性 82
38.答复行为、通知行为的可诉性 84
39.行政检验、检测、检疫的可诉性 86
40.行政机关现场检查笔录的可诉性 87
41.监督检查事实行为的可诉性 88
42.高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8
43.取消入学资格、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等直接导致学生身份丧失行为的可诉性 91
44.高校不依法发放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行为的可诉性 94
45.高考录取行为的可诉性 94
46.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95
47.村民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村民待遇问题的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96
48.乡政府违法向村民提取村提留费、乡统筹费和社会生产性服务费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98
49.行政机关出具介绍信行为的可诉性 98
5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土地住宅小区颁发验收合格证行为可诉 100
51.受理行为的可诉性 101
52.公司登记案件中备案事项的可诉性 102
53.不服公安机关变更公民姓名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予受理 103
5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催告行为的可诉性 104
55.《行政强制法》第44条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对象是限期拆除决定 105
56.以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对医疗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05
57.价格鉴定、认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6
58.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补贴培训学费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07
59.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08
60.公安机关扣押案外人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114
61.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终结后作出的没收行为是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114
62.公安机关不能证明其实施强制冻结措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行为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15
63.公安机关故意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16
64.公安局击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17
65.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行政调解行为”可诉 118
66.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19
67.人事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开除公职处分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20
68.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行为的可诉性 121
69.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 122
70.政府运用强制干预性行政手段保证实施的“意见”具有可诉性 124
71.行政机关内部指示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126
72.“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 128
73.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诉 130
74.征兵等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 130
75.军人以未批准退出现役为由起诉军事机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31
76.行政机关拒绝对本机关退休干部去世发放家属抚恤金行为不可诉 132
77.根据实质内容区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133
78.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135
79.规范性文件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具有可诉性 136
80.包含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告具有可诉性 138
81.针对不同对象但只能特定阶段适用的为具体行政行为 140
82.司法局“对年满70的律师不再注册”的规定系抽象行政行为 141
83.行政机关作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公文行为的可诉性 144
84.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处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49
85.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具有可诉性 151
86.阶段性行为的可诉性 160
87.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不可诉 162
88.公证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163
89.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64
9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 166
91.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非法采矿及破坏性采矿鉴定结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72
92.《火灾事故通报》不具有可诉性 174
93.事故调查结论可能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时具有可诉性 175
94.行政奖励行为的可诉性 176
95.行政允诺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178
96.行政合同行为的可诉性 179
97.受委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单位以自己名义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属行政合同 183
98.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具有可诉性 184
99.土地使用者认为土地管理部门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赔偿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187
100.行政机关依职权改变行政合同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188
101.行政强制执行中委托拍卖行为的可诉性 189
10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190
10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行为的可诉性 192
104.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94
105.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形式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之可诉性 195
106.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96
107.公民政治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97
108.行政调解行为的可诉性 198
109.对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9
110.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纠纷案件的受理 200
111.行政机关对依其指示行事的辅助行为具有可诉性 201
112.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具有可诉性 201
第三章 起诉和受理 203
113.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基本政策精神 203
114.实体从新、程序从旧及保护诉权原则的运用 204
115.海事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 206
116.行政案件的管辖制度 209
1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11
118.中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 213
119.涉及人身权的地域管辖问题 216
120.行政诉讼第三人具备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资格 218
121.土地行政确权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19
12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220
123.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222
124.非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对象的原告资格 223
125.相邻权人、环境权人的原告资格 225
126.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227
127.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229
128.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具有原告资格 231
129.企业投资者的诉权 231
130.商标独占许可权人的原告资格 232
131.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土地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33
132.采矿权实际享有人具有采矿权及矿补费纳费义务主体资格 236
133.非国有企业被强制终止或改变企业形态后的诉权 237
13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38
135.股份制企业权力机构的原告资格 240
136.股份制企业股东的诉权 241
137.公司登记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242
138.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具有原告资格 243
139.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潜在影响的具有原告资格 244
140.普通债权人的原告资格 245
141.乘客可以起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行为 247
142.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资格 248
143.继承权未经依法确认即以继承人身份起诉不具有原告资格 249
144.提单持有人对海关没收走私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诉讼 251
145.出卖人起诉没收货物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告资格 251
146.民事行为介入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民事行为主体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252
147.行政行为介入已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起诉行政行为原告资格 255
148.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受到另一个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56
149.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资格 257
150.原告主张的权利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不应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60
151.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起诉婚姻登记行为 260
152.确定原告资格转移的顺序应考虑继承顺序 262
153.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的近亲属受委托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262
154.对经批准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适格被告 263
155.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265
156.公路养护管理总段(分段)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69
157.行政机关无法律依据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行政委托 270
158.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起诉的应以授权单位为被告 272
159.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73
160.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275
161.综合整治指挥部非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275
162.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告主体资格 277
163.村委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278
164.对统一办理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诉讼的适格被告 279
16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主体联合执法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280
166.公务协助关系中的行政诉讼被告 281
167.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282
168.省委组织部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285
169.交通警察支队下属大队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286
170.邮电局拒绝开通“120”急救电话,可以邮电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87
171.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289
172.委托行政许可诉讼中的第三人 291
17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制作、不送达法律文书时,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 292
174.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时的起诉期限计算及最长起诉期限 293
175.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295
176.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计算 295
177.违法送达行政决定文书时的起诉期限计算 297
178.行政机关告知起诉期限错误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计算起诉期限 298
179.根据村民参与征地安置补偿行为可以推定其知道征地批复内容并以此计算起诉期限 300
180.普遍登记背景下相对人对登记行为起诉期限的计算 301
181.拒收行政处理决定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302
182.其他财产共有人起诉期限的计算 302
183.当事人在解除收容审查3年后不停申诉的行为不构成起诉期限中断 304
184.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行为中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分别作出不同处理,起诉期限分别计算 305
185.行政机关依据不同法律作出一项处理内容而不同法律对起诉期限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最长起诉期限计算 306
186.非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306
187.行政许可案件的起诉期限 308
188.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起算点 309
189.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310
190.经过公告行为的起诉期限起算 311
191.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可以驳回起诉 312
192.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313
193.因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撤诉后又提起诉讼不属重复起诉 314
194.作为类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315
195.不作为类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316
196.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317
197.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318
198.行政诉讼的公民代理问题 319
199.台湾地区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台湾居民以公民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319
200.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的分工 320
第四章 审理程序 321
201.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效力所羁束的不可重复起诉 321
202.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324
203.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的诉讼客体 325
204.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 326
205.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问题 328
206.公司登记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 332
207.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但互不构成审判前提的可以分别独立进行 332
208.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具体行政行为 333
209.刑事诉讼成为行政诉讼附属问题时的审理程序 335
210.行政诉讼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处理 335
211.受害人在行政诉讼中又提出刑事自诉的,应当中止行政诉讼,先就刑事自诉进行审理 338
212.受害人在刑事自诉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40
213.审查原告行为与审查被告行为的关系 340
214.非诉讼行政行为效力的确认 342
215.行政委托情形下对委托行为及受委托实施的行为均应进行审查 343
216.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性强制措施时对未起诉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理 343
217.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一并起诉时应将两个诉并案审理 345
218.在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中不能审查扣留、查封行为 345
219.法律审基础上的适度的事实审 346
220.法院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47
221.处理好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关系 348
222.庭前准备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 349
223.驳回起诉案件一般不需要开庭 350
224.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条文有异议应当重新开庭 350
225.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351
226.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 358
227.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条件 359
228.原告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但法院不予撤诉,被告的改变行为依然有效 361
229.裁定准予撤诉的时机及裁判方式 362
230.原告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的适用范围 363
231.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才可以按撤诉处理 364
232.原告因裁定先予执行而申请撤诉,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判断是否准予 365
233.撤诉后诉讼费用的承担 365
234.行政机关不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加重相对人负担的应承担相应费用 367
235.当事人对有关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368
236.人民检察院不可单独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进行抗诉 368
237.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有条件地保留拘传措施 369
238.人民法院不允许原告撤诉,原、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70
239.被告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71
240.诉讼保全的范围 371
241.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处理 372
242.先予执行的条件 373
243.先予执行裁定可以重复适用 375
244.一审中未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二审中提出的由二审法院作出裁定 376
245.一审程序中已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二审程序中不须再提出 376
246.不同当事人就同一财产分别提出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先采取财产保全再采取先予执行 377
247.先予执行不接受检察院抗诉的法律监督 378
248.二审中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79
249.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条件 380
250.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错误的处理 381
251.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裁判 382
252.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或当事人二审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 382
253.二审裁判在维持一审结果的同时可加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84
254.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限制 385
25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才应当发回重审 386
256.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裁定中止执行的时间及署名 386
257.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抗诉案件 387
258.权利义务继受人可以提起再审申请 388
259.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可以再审 390
260.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别 391
261.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院再审抗诉的发起时限及次数 391
262.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395
263.再审程序中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的处理 396
264.再审案件存在程序错误必须发回重审的情形 396
265.二审和再审法院对原审法院错误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处理 397
266.诉讼中变更被告的审理期限从变更被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399
267.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 400
268.协调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 401
269.期间自开始日至届满日均为节假日的计算 402
270.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的处理 403
271.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及情形 403
272.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405
273.行政审判工作请示制度 407
274.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中止诉讼 408
第五章 证据及事实审查 409
275.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案件待证事实 409
276.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410
277.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事实由行政机关认定 412
278.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 413
279.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责任 414
280.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说服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417
281.行政不作为案件不以原告提出申请为起诉条件 417
282.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19
283.因被告原因致原告无法举证时举证责任倒置 421
284.原告应对其提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认定但与该行为合法性有关联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22
285.授益性行政行为中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423
286.公司变更登记违反法定程序的举证责任 424
287.第三人参加诉讼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425
288.被告延期举证的处理 427
289.被告提供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428
290.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举证期限 429
291.被告怠于举证的处理 430
292.被告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依据不可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 435
293.二审中被告可针对原告提供的新证据补充证据,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应具备的证据除外 436
294.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437
295.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 438
296.被告未提供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法院认定其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形 438
297.允许被告补充证据的特殊情形 440
298.法院允许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被告补充对被告不利证据的条件 442
299.法院允许第三人要求被告补充对第三人有利证据的条件 443
300.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 444
301.中国原驻苏联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 446
302.当事人提供外文证据的要求 447
303.行政诉讼证据交换范围 447
304.法院有限的调取证据权 448
305.法院调取证据的方式 450
306.法院根据被告申请调取证据的特殊情形 450
307.法院不能依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451
308.二审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451
309.再审程序中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452
310.法院应当尽量限制主动委托鉴定 454
311.法院勘验现场需要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455
312.人民法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455
313.对证据“三性”进行质证的顺序 456
314.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出示证据的顺序 458
315.涉密证据的质证方式 459
316.当事人对庭前证据交换中无争议的证据在庭审中反悔的,应当进行质证 461
317.赋予证人免于作证特权的情形 462
318.被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 464
319.“品格证据”的证明效力 465
320.“陷阱证据”的证明效力 467
321.“悬赏证据”的证明效力 468
322.查封、扣押清单的证明效力 469
323.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明效力 470
324.严格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472
325.被告经复议机关同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473
326.被告复议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474
327.其他行政机关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475
328.证言真实性的审查方法 476
329.鉴定结论的审查方法 477
330.专业意见的审核认定 479
33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的证明 480
332.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480
333.书证最佳证据规则 481
334.证明原告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据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 483
335.当事人在法庭上推翻行政程序中所作陈述时的证据采信标准 485
336.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后又反悔的,非有充分证据,法庭不予支持 486
337.无关联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487
338.诉讼上自认的证明效力 488
339.诉讼外自认的证明力由法官据情酌定 490
340.默示的自认的证明效力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性分析后确定 490
341.涉及身份关系的行政案件不应排除在自认范围之外 492
342.推定规则的适用 493
343.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采用案卷主义 494
344.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497
345.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形 498
346.优势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形 500
347.清楚而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形 504
第六章 法律适用 506
348.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 506
349.新旧法不一致时应按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 510
350.参照民事法律规范认定涉及民事问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12
351.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的必须中止案件审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 513
352.法规与法律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法律 516
353.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517
354.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未缴纳养路费的单位、个人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 519
355.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执法中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 520
356.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上位法 523
357.不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 526
358.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527
359.国办发〔1995〕27号文件可以作为审理水政行政征收案件的依据 527
360.违法不建防空地下室应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529
361.用水单位从水库取水应否缴纳水资源费 533
362.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534
36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适用地方性法规 539
364.行政机关制定规章超越权限范围的不能适用 540
365.农村液化气管理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前提下,可以参照地方政府规章 541
366.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不予参照适用 542
367.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不予参照适用 543
368.公安交警部门不能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549
369.人民法院对规章合法性的审查程序和方式 552
370.《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任意扩大公安部门职责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应参照 552
371.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宜作为审理依据 554
372.行政解释符合法律规范原意时才能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 554
373.行政机关的个案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557
374.对行政机关程序规则解释的审查 558
375.行政解释性文件的生效时间应当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生效之日 559
376.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符合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应视为法定程序 561
377.国家轻工业局内设机构无权就《盐业管理条例》作出解释,且该解释未对外公示,不能成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562
378.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程序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 564
379.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 564
380.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 567
381.下位法扩大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限缩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条件,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 568
382.下位法无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正当理由扩大承担义务主体范围,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 570
383.下位法超越其他行政主体职权,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 571
384.下位法扩大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职权,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 571
385.下位法缩小特定术语的内涵和外延,导致行政机关义务缩减与公民权益扩大,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 572
386.与旧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在新法实施后的适用问题 573
387.实施性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576
388.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76
389.不同法律规范中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578
390.总则与分则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分则规定 579
39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 580
392.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间法律规范发生变更时的法律适用 581
393.行政许可作出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符合变更后的法律规定的处理 584
394.司法解释具有创制性质的内容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 585
395.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 586
396.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但与上位法均不抵触的,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 587
397.联合规章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 589
398.部门规章之间有关部门职权规定冲突的优先适用联合规章 589
399.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行使 592
400.对卖淫嫖娼行为应采用广义的法律解释 595
401.文义解释中专业术语的解释具有优先性 596
402.同一法律规范内部条文之间相互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条文之间的联系进行解释 599
403.下位法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600
404.对语义有所扩大并且有害于立法目的的,一般倾向于作限缩解释 602
405.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解决法律规定中有关部门职权的冲突 604
406.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有利的通常应作等外解释 607
407.委托他人代为调剂人民币非私自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 609
408.将淫秽物品出售后应当视为违法行为已经终了 610
409.应当适用当事人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规范处理案件 611
410.工商机关对被举报车辆进行堵截并暂扣所载涉嫌假酒的措施不属上路设卡检查行为 611
411.佣金、折扣入账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判断 612
412.对于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应当由所有权人承担养路费缴纳义务 616
413.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应以相对人不存在免责事由为前提 618
414.“坐堂医生”宣传推销自己研制的药品并为患者代购药品不宜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 619
415.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无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 620
4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无需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 621
417.设定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处罚公开原则 623
41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625
419.擅自扩大卫生间属于室内装修中的违规行为 626
420.行政机关变相限制竞争的认定 628
421.由法定义务转化而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法定的免收范围 629
422.招投标过程中对重新评标审核决定的司法审查标准 630
423.符合正确导向的司法认定宜从宽把握 631
424.责令改正非撤销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 632
425.安监部门对道路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635
426.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 637
427.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638
428.企业经济性质认定 638
429.审判实践中适用禁止委托原则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641
430.审理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案件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641
431.扣押财物作为无主物处理的条件 643
432.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43
433.单位内设上网场所变相经营网吧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645
434.相对人作出的不合法行为存在“一果多因”时的处罚 648
435.禁毒法中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 649
43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有效证据证明权属为国家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650
437.工商机关对严格准入行业经营者的审查义务 651
438.对行政惯例的合理依赖应予适当保护 652
439.基础法律关系相关因素存有争议时不得径行物权登记 653
440.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不宜吊销与肇事车型无关的其他类型驾驶证 654
441.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 655
442.财政部作为全国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656
443.贷款银行以外的主体可以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 657
444.客管处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定额招标费不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658
第七章 行政诉讼裁判 660
445.仅凭被害人陈述认定违法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660
446.申请再审案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确认标准 661
44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说明具体法律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663
448.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适用有效和无效的法律规范,如果有关定性和处理的法律规范适用正确,应当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665
449.只引用有关定性或定性和处理的原则条文,未引用具体处理条文属适用法律错误 665
450.事实上适用了合法的法律规范,但在法律文书中未引用,不属适用法律错误 666
451.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处理 667
45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但不能不处罚 668
453.考试机构的内设机构无权确认考试成绩无效 669
454.公安机关无权没收追缴非法携带入境的外币 670
455.政府部门无权干涉破产财产的处理 671
456.行政机关作出否定生效判决的处理决定属超越职权 673
457.行政主管部门对无证采伐林木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欠缺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 675
458.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与不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 676
459.法律法规只规定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其上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可以实施该项行政管理职权,但规章中明确划分管辖权的例外 677
460.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在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或者已经丧失申请复议权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纠错 678
461.各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未划分的一般由县级行政机关行使 679
462.对行政机关集中执法行为的审查 679
463.层级管辖职权转移与诉讼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680
464.药品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681
465.对超越层级管辖职权行为的认定 682
466.乡镇企业管理局免去挂靠企业投资人厂长职务和任命他人为厂长,以及查封企业财产属超越职权行为 683
467.两地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发现的进行处理 685
468.行为后果地的行政机关对该行为不具有管辖权 685
469.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几个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法规将行政处罚权分别授予不同行政机关,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不能采取竞合方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86
470.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确定破产财产收购人超越职权 687
47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权确认经济合同效力 688
472.下级公安机关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被认定错误与撤销之前不能作出与其相冲突的行为 689
473.除交通部门外其他行政机关有关在规划区征收或者免征规费的规定均超越法定职权 690
474.对行政行为目的判断方法 691
475.行政强制措施适当性的判断 692
476.对既有合法目的又有非法目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694
477.对行政机关是否作为裁量合理性的判断 695
478.工商局未经清算和申请即注销企业登记缺乏依据 696
479.行政审判中对行政调解成立的认定 697
480.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程序符合行政法原则的应视为法定程序 698
481.可以依据法律原则认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698
482.对行政机关内部程序规则的审查 701
483.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703
484.违反法定程序和程序瑕疵的判断标准 704
485.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 706
486.“拆违”中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711
487.撤销行政许可前未听取被许可人申辩的构成程序违法 711
488.程序瑕疵未影响相对人权利的,不足以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712
489.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但符合实质要件的不宜判决撤销 715
490.以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的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 716
491.逾期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716
492.未依法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判决 717
493.规划许可内容改变应遵循听证程序 718
494.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的司法救济 719
495.紧急情况下即时强制措施的审查要点 720
496.公安机关采取精神病人强制治疗措施案件的审查要点 720
497.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不一致时的适用 721
498.行政机关因涉嫌犯罪将案件与被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起诉行政强制措施的处理 722
499.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区别 723
500.行政机关实施保全性行政强制措施后可以继续调查取证 724
501.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725
50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违反法定程序 727
503.确认无效判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适用标准 733
504.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未责令重新作出,被告可以再作出处罚决定 734
505.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必完成完整的行政程序 736
506.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被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行为的处理 738
507.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可以加重处罚 739
508.对于“视为显失公正”情况的处理 739
509.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履行和实际未履行 740
510.撤销拒绝行为的适用 741
511.不予许可案件的判决方式 741
512.行政机关的作为义务并非经过行政相对人申请才能启动 744
513.行政机关将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收到的公民来信批转无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745
514.工商局以不构成医疗广告为由不予查处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746
515.教育机构不向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747
516.法院不得直接判令政府作出拆迁决定 749
517.裁判时机成熟时可直接判决高校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750
518.行政机关自设义务可归入法定职责 751
519.邮电局对符合条件的医院拒绝开通“120”急救电话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754
520.公安机关不得以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756
521.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中可以提示行政机关按照法院的法律见解作出特定行为 757
522.对村集体经济或村民委员会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营权的行为乡政府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758
523.人民政府在债务人和担保人明确的情形下无须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759
524.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情形 761
525.适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条件 763
526.行政处理决定形式上存在瑕疵,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765
527.可以适用情况判决的情形 766
528.对尚无法律规范但符合政策精神的行政行为,只有达到权力滥用地步才予以撤销 767
529.对次要证据不足、轻微的程序瑕疵、迟到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严格适用维持判决 768
530.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维持或承认其效力的特殊情形 769
531.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类行政案件的处理 770
532.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征用、发放救济款物以及减免税费、救助、抚恤、安置等类行政案件的处理 771
533.被告不适格的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772
534.对无扣押财产事实的行政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772
535.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不需发回重审 773
536.行政机关许诺的政策补偿因客观情况变化难以实现可以判决金钱补偿 774
537.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案件的审查与判决 776
538.登记机关以进一步核实申请材料为由不予登记案件的判决 777
539.行政许可作出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符合变更后的法律规定的处理 778
540.因二审中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法院准予撤回上诉,原审裁判视为撤销 779
541.未经核实直接依据广告宣传材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 780
542.二审法院改变一审判决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780
543.原告和第三人逾期提供证据时的判决方式 781
544.原告和第三人在二审中举证被采纳后的判决方式 782
545.行政补偿案件可以参照行政赔偿方式直接作出具体补偿数额的判决 783
54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道路外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784
547.再审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定终结诉讼 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