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论 1
第一章 《德国民法典》施行前的德意志法 3
第一节 继受罗马法 4
第二节 理性法(Vernunftrecht)运动 7
第三节 历史法学派、罗马法著作选学派和日耳曼法学派 8
第二章 《德国民法典》 12
第一节 《德国民法典》的编制 12
第二节 《德国民法典》的结构 14
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15
第四节 《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18
第五节 《德国民法典》施行以来的新发展 21
第三章 瑞士法 34
第一节 《瑞士债法典》的结构 35
第二节 《瑞士债法典》的制定过程 36
第三节 《瑞士债法典》与《瑞士民法典》 36
本论 37
第四章 法律行为 39
第一节 法律事实总和 39
第二节 意思表示 41
第三节 法律行为 42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43
第五章 原因 49
第一节 法国法的原因 49
第二节 德国学理论英美法的约因 53
第三节 德意志法系的原因 55
第四节 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57
第五节 抽象法律行为与要式法律行为 63
第六节 《德国民法典》抽象法律行为综述 64
第六章 意思表示的“完成” 69
第一节 德国法 70
第二节 瑞士法 72
第七章 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73
第一节 古日耳曼法 74
第二节 罗马法 74
第三节 德国普通法与罗马法著作选学派 75
第四节 综合说明大陆法关于意思主义、表示主义上的立法原则 76
第八章 法律行为的形式 77
第一节 形式自由原则 77
第二节 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78
第三节 当事人规定的形式要件 78
第九章 游戏的意思表示与心理保留 81
第一节 游戏的表示 82
第二节 心理保留 83
第十章 虚伪法律行为 85
第一节 法国法 85
第二节 德国法 90
第三节 瑞士法 93
第十一章 错误 95
第一节 德国法上的错误 95
第二节 瑞士法 104
第三节 德国法上有关主观法律行为基础的错误 109
第四节 错误的后果 112
第十二章 胁迫与诈欺 117
第一节 胁迫与诈欺概述 117
第二节 胁迫 119
第三节 诈欺 120
第四节 第三人所为的诈欺 122
第五节 胁迫与诈欺的区别 126
第十三章 法律行为的解释 127
第一节 《德国民法典》 127
第二节 瑞士法的合同解释、合同补充与合同调整 136
第十四章 意思表示的违法与违反善良风俗 144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违法 144
第二节 意思表示违反善良风俗 146
第三节 过分利得 149
第十五章 法律行为的无效力 153
第一节 无效力的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53
第二节 德国学理否定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154
第三节 联邦德国学理论不存在的法律行为 156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力与无效益 158
第五节 成文法、判例与学理对法律行为无效力制度的修改 159
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 161
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更换 163
第十六章 权利标的的让与禁止 166
附论 171
第十七章 《瑞士民法典》 173
第十八章 给付 177
第十九章 不当得利 179
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 179
第二节 四种主要的不当得利案情 182
第三节 因他人的合同(ex alieno contractu)而得利 187
第四节 结论 188
第二十章 瑞士法的信托合同 190
第二十一章 德意志法律行为理论在法国的影响 192
出版后记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