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1
一、债的概念 1
二、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12
三、原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8
四、动机、契约目的与给付目的 26
五、债之发生原因或规范依据 31
六、债务不履行 37
第二章 请求权 40
第一节 债之关系、债权、债务与责任 40
一、债之关系、债权与请求权 40
二、债之关系的延伸拘束 60
三、债权人之权利性义务或对己义务 67
四、债务与责任 67
第二节 债之标的 83
一、债之标的概说 83
二、债之标的之确定的必要性 85
三、种类之债 87
四、货币之债 90
五、选择之债 95
第三节 论诉讼标的 101
一、诉讼标的之概念及其特定 101
二、德国学说发展概说 106
三、特定诉讼标的之因素 117
四、诉、原因事实与诉讼标的之逻辑关系 131
五、诉讼标的理论与请求权之竞合学说 136
六、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之作用上的差异 143
七、阐明与诉之强制提起与合并 144
八、阐明与诉讼标的及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150
九、结论与建议 151
第三章 契约之缔结 158
第一节 法律行为与契约之缔结 158
一、概说 158
二、私法自治 158
三、意思表示 164
四、契约之缔结 184
五、悔约 203
六、契约关系发展之四阶段 206
七、特别生效要件 212
八、要式或要物契约与预约 217
第二节 论代理 220
一、代理之概念 220
二、代理之类型 223
三、次代理及其基础关系 226
四、拟制的代理权 232
五、不属于代理之其他为他人的行为 233
六、代理权之授予行为及其基础关系 236
七、代理之效力 246
八、无权代理 249
九、表见代理 253
十、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258
十一、空白文书之授权 263
第三节 情事变更:契约基础之欠缺或丧失 264
一、前言 264
二、契约之内容不得任意变更 269
三、情事变更之概念 270
四、情事变更之法律效力 277
第四章 要式行为 281
第一节 不动产契约之要式性 281
一、方式自由与要式机能 282
二、要式要求的着力点 284
三、修正规定引起的问题 287
四、“民法”第166条之一之客体的适用范围 301
第二节 婚姻之形式要件 306
第三节 两愿离婚之方式 311
第五章 电子商务契约 313
第一节 电子商务契约与电子签章 313
一、电子商务之概述 313
二、意思表示及其归属 318
三、电子的意思表示 329
四、网络通信之数位签章及其认证 331
五、利用电子信息之要件 341
六、电子商务契约之缔结 344
七、缔约上过失与积极侵害债权 355
八、简介电子签章法 358
九、结论 362
第二节 电子金融商务契约 363
一、电子金融商务概说 363
二、电子金融商务 365
三、转账之安全需求与冒名指示转账 374
第三节 电子商务上之消费者保护 376
一、电子商务之概念 376
二、消费者的数位落差及资讯不对称 377
三、消费者保护 379
四、结论 384
第四节 电子商务上之不公平竞争 385
一、电子商务之概念及其特征 385
二、电子商务上之不公平竞争的态样 389
三、侵害之法律责任 413
第六章 悬赏广告 427
第一节 悬赏广告 427
一、悬赏广告之成立行为究为契约或单独行为 428
二、如何规定报酬请求权之归属 434
三、完成广告行为所获致之成果的归属 437
四、与其他规定的竞合关系 438
五、悬赏广告之撤销或撤回 439
六、关于优等悬赏广告之规范 440
第二节 不实广告者之告知义务或担保责任 442
一、问题缘起 442
二、“最高法院”2004年台上字第695号民事判决 443
三、事实要略 446
四、评释 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