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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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09356074
  • 页数:400 页
图书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期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为帮助读者学习新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拟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对其主要内容予以解读。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5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7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13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7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8

第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20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23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27

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30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3

第十二条【行业自律】 35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 37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8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41

第十六条【奖励】 42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46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46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50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55

第二十条【保障资金投入与安全生产费用】 57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60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64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69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72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教育和培训】 76

第二十六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要求】 81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84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86

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90

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93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核查】 95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98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99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103

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 108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112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117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121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125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127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30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132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134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137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38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140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43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 144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49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安全事项以及禁止订立非法协议】 149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152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154

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157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 159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161

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163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165

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职责】 168

第五十八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71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4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74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177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要求】 181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183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188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190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192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194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197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201

第六十九条【检查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203

第七十条【举报制度】 204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208

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 210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212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214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216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19

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219

第七十七条【政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体系】 224

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227

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230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义务】 232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义务】 238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241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246

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253

第八十五条【不得干涉事故调查处理】 255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257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59

第八十七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59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262

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 263

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 266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268

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270

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71

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273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275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277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281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284

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287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内安全管理协议】 290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94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297

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 300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302

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305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309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311

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313

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314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317

第一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 319

第七章 附则 321

第一百一十二条【术语解释】 321

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323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 325

附录 3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32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3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3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355

后记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