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5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7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13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7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8
第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20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23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27
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30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3
第十二条【行业自律】 35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 37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8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41
第十六条【奖励】 42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46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46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50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55
第二十条【保障资金投入与安全生产费用】 57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60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64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69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72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教育和培训】 76
第二十六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要求】 81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84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86
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90
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93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核查】 95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98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99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103
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 108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112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117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121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125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127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30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132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134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137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38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140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43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 144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49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安全事项以及禁止订立非法协议】 149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152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154
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157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 159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161
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163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165
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职责】 168
第五十八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71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4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74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177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要求】 181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183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188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190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192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194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197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201
第六十九条【检查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203
第七十条【举报制度】 204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208
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 210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212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214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216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19
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219
第七十七条【政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体系】 224
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227
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230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义务】 232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义务】 238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241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246
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253
第八十五条【不得干涉事故调查处理】 255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257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59
第八十七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59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262
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 263
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 266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268
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270
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71
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273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275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277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281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284
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287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内安全管理协议】 290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94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297
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 300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302
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305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309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311
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313
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314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317
第一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 319
第七章 附则 321
第一百一十二条【术语解释】 321
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323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 325
附录 3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32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3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3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355
后记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