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1
第二章 管辖 10
第三章 回避 22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32
第五章 证据 53
第六章 强制措施 67
第一节 拘传 67
第二节 取保候审 71
第三节 监视居住 104
第四节 拘留 116
第五节 逮捕 123
第六节 羁押 134
第七节 其他规定 145
第七章 立案、撤案 156
第一节 受案 156
第二节 立案 162
第三节 撤案 175
第八章 侦查 18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3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186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196
第四节 勘验、检查 203
第五节 搜查 221
第六节 查封、扣押 227
第七节 查询、冻结 243
第八节 鉴定 250
第九节 辨认 260
第十节 技术侦查 262
第十一节 通缉 274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282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292
第九章 执行刑罚 296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296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303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310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312
第十章 特别程序 314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314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324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328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333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337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344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355
第十四章 附则 36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前后对照表 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