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云南省政府令民政厅长丁兆冠对李翰湘所陈殖边意见查酌办理(1934.10.5) 1
二 云南省政府令第)殖边督办李曰垓查酌办理李翰香所陈殖边事(1934.10.24) 7
三 云南省政府为迤南边地调查团条陈改善边地意见一案给省民政厅的训令(1935.4.29) 11
四 第一殖边督办李曰垓为办理泸水设治局民控官案情形呈省政府(1938.8.31) 21
五 云南省政府令省民政厅办理第一殖边督办李曰垓所呈游击队及边地事(1938.10.17) 31
六 维西县政府为施行新县制利弊总检讨及意见书呈省民政厅(1943.4.10) 40
七 龙武设治局为施行新县制利弊总检讨及调查表呈省民政厅(1943.4.23) 69
八 耿马设治局为施行新县制利弊总检讨及调查表呈省民政厅(1943.5.1) 78
九 中甸县政府为施行新县制利弊总检讨及调查表呈省民政厅(1943.5.25) 89
一○ 河口对汛督办公署为施行新县制利弊总检讨及调查表呈省民政厅(1943.10.28) 100
一一 云南省民政厅第十二区督导员专员熊鑫将宜良、盘溪、华宁县城等地督导员工作日记呈省民政厅(1943.10-1943.11) 104
一二 云南省政府准省民政厅转呈中央今后各机关以后关于调查边地事项可委托本厅办理案(1943.11.25) 130
一三 云南省民政厅据第十二区督导员代电呈报变更工作日程祈鉴核一案指令知照(1943.11-1943.12) 133
一四 第十七区政务督导员张杠为镇越县、高桥县、猛远、六顺县等地政务督导日记呈报省民政厅(1943.12-1944.1) 157
一五 云南省第二十七区政务督导员杨履中就将民国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视察昆明、鹤庆、剑川、丽江、中甸五县工作的出发及预定到达日期地点暨经过程站列具简明表呈请省民政厅厅长鉴核备查(1943.10-1944.3) 215
一六 第九区政务督导员施灵伯将工作日记呈云南省民政厅(1943.11-1944.4) 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