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海商法之意义 1
第二节 海商法之性质 2
第三节 海商法之沿革 3
第一款 欧洲海商法之沿革 3
第二款 我国海商法之沿革 5
第四节 海商法之法系 7
第五节 海商法之统一事业 8
第六节 海商法革新之必要 9
第七节 海商法之法源 11
第二章 通则 15
第一节 船舶之意义 15
第二节 不适用海商法之船舶 16
第三节 船舶之种类 18
第四节 船舶之文书 21
第五节 船舶之登记 28
第一款 登记之官署 28
第二款 登记之声请 29
第三款 登记证明书之发给 31
第四款 登记证明书应记载之事项 31
第五款 登记之效力 32
第六节 船舶之扣押 33
第三章 船舶 35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35
第一款 船舶之特质 35
第二款 船舶之成分及属具 37
第三款 船舶之取得 38
第四款 船舶之让与 38
第一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要件 39
第二项 船舶所有权移转之登记 39
第五款 造船之破产 39
第六款 船舶之共有 40
第一项 船舶共有之法律关系 41
第二项 船舶处分之决议 42
第三项 船舶部分之出卖及抵押 42
第四项 债务之分担 43
第五项 被辞退船长之退出共有关系 44
第六项 共有关系之继续性 45
第七款 船舶经理人 45
第一项 船舶经理人之选任 45
第二项 船舶经理人之权限 46
第三项 船舶经理人报告之义务 47
第二节 船舶所有人责任之限制 48
第一款 限制责任之理由 48
第二款 限制责任之主义 49
第三款 各种主义之比较 54
第四款 限制责任之债务 56
第五款 限制责任之例外 61
第六款 船舶所有人或共有人兼船长之责任 63
第七款 限制责任之财产 64
第八款 限制责任之准据法 68
第三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 68
第一款 优先权之债权 69
第二款 优先权之标的物 73
第三款 优先权之顺位 74
第四款 优先权之消灭 77
第五款 抵押权之设定 78
第四章 海员 81
第一节 海员雇佣契约 81
第一款 船长雇佣契约 82
第二款 船员雇佣契约 83
第二节 船长 84
第一款 船长之资格 85
第二款 船长之任免 86
第三款 船长之责任 86
第四款 船长之权限 87
第五款 船长之义务 90
第六款 船长违反义务之制裁 94
第三节 船员 94
第一款 船员之雇用 95
第二款 船员之权利 95
第三款 船员之义务 101
第四款 定期雇佣契约之终止 101
第五章 运送契约 103
第一节 货物运送 103
第一款 总论 103
第一项 海上运送之意义 103
第二项 海上运送之沿革 103
第三项 货物运送之种类 104
第四项 货物之卸载 108
第五项 安全航海能力之担保 108
第六项 运送禁运及偷运货物之取缔 110
第七项 运送之责任 111
第八项 运费计算之方法 112
第九项 运送契约之解除 114
第二款 佣船契约 114
第一项 佣船契约之订立 114
第二项 佣船契约之效力 115
第三项 佣船之运费 116
第四项 佣船之装卸期间 117
第五项 佣船契约之解除 118
第三款 件货运送契约 119
第四款 载货证券 119
第一项 载货证券之发给 120
第二项 载货证券之形式 121
第三项 载货证券之效力 122
第四项 数分之载货证券 123
第二节 旅客运送 125
第一款 运送人之义务 126
第二款 旅客之义务 127
第三款 契约之解除 128
第三节 船舶拖带 129
第六章 船舶碰撞 131
第一节 船舶碰撞之条约 131
第二节 船舶碰撞之意义 131
第三节 碰撞损害之负担 132
第四节 碰撞所生请求权之时效 133
第五节 加害船舶之扣押 134
第六节 船舶碰撞之诉讼 134
第七节 本章之适用范围 135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 137
第一节 总论 137
第一款 海难救助之沿革 137
第二款 海难救助之条约 138
第三款 关於海难救助之立法例 138
第二节 船长救助之义务 139
第三节 报酬之请求 140
第四节 报酬金额之决定 142
第五节 救人者之参加分配权 142
第八章 共同海损 145
第一节 海租之意义及种类 145
第二节 共同海损 146
第一款 共同海损之基本观念 146
第二款 罗克安士堡规则York-AntwerpRule之沿革 146
第三款 共同海损之意义 147
第四款 共同海损之价权(共同海损之损害额) 151
第五款 共同海损之债务(共同海损之分担额) 153
第六款 共同海损损害额之评定 154
第七款 共同海损分担额之评定 155
第八款 共同海损分担之比例 156
第九款 货值声明不实之取缔 158
第十款 共同海损之计算 158
第十一款 船长之留置权 159
第十二款 应负分担义务人之委付权 159
第十三款 所受分担额之返还 160
第十四款 共同海损债权之消灭 160
第九章 海上保险 161
第一节 保险之事故 161
第二节 海上危险无精确之统计 162
第三节 保险契约之作成 163
第四节 海上保险之种类 164
第五节 保险期间 167
第六节 保险价额 167
第七节 损害额之计算方法 169
第八节 保险人之责任 171
第九节 海上保险契约之消灭 172
第一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解除 173
第二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无效 174
第三款 海上保险契约之失效 174
第十节 委付制度 175
第一款 委付之性质 177
第二款 委付之原因 179
第一项 被保险船舶之委付 179
第二项 被保险货物之委付 181
第三项 运费之委付 182
第四项 兵险之委付 182
第三款 委付之效力 183
第四款 委付权利之消灭 184
第十一节 危险之发生通知 184
第十二节 货物所损害之通知 185
第十三节 保险金额之给付 185
第十四节 请求权之时效 186
附录 海商法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