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与演变 1
二、我国劳动教养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7
三、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未来展望 16
四、我国劳动教养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23
第一章 总则 42
一、制定《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目的、意义 42
二、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及组成 43
三、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指导方针及基本要求 43
四、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原则 45
第二章 适用对象 49
一、确定劳动教养对象的要件 49
二、《规定》中所确定的劳动教养的对象 50
三、依照《规定》不得决定劳动教养的对象 52
第三章 审核 53
一、审核的含义 53
二、劳动教养的呈报 54
三、劳动教养的呈报主体 55
四、劳动教养的呈报形式 55
五、对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的基本要求 56
六、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的基本内容 58
七、对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核 60
八、初步审核后的处理方法 69
九、合议审核 73
十、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对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核 76
第四章 聆询 78
一、聆询的概述 78
二、聆询的适用范围 84
三、聆询主体 87
四、聆询的运作 98
五、聆询运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07
第五章 决定 112
一、劳动教养审批概述 112
二、劳动教养审批的主体、方式与期限 115
三、劳动教养审批的具体程序 118
四、劳动教养期限 130
第六章 执行 136
一、劳动教养的执行 136
二、劳动教养的所外执行 140
三、劳动教养的解除 150
四、劳动教养与刑罚竞合的适用 153
第七章 执法监督 155
一、对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进行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 155
二、劳教案件执法监督的主体及其职权、方式 156
三、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办案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其他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179
四、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救济权利及途径 188
第八章 附则 213
附录 214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通知 2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 23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 238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 239
中共中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240
国务院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 245
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 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12
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325
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 337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341
劳动教养人员守则 353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356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364
司法部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 368
公安部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原系职工的劳动教养分子生活费标准等问题 370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371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受劳动教养处分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372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373
人事部关于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后如何确定职务和工资等问题给河南省人事厅的复函 373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 374
公安部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 375
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3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3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可否判处“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教养”是否有期限问题的批复 3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3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38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38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缓刑罪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否能送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3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 384
主要参考书目 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