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章 国家补偿的涵义与功能 1
第一节 国家补偿的涵义 1
一、实务中的用法 1
二、学术上的用法 3
第二节 国家补偿的功能 3
一、解释论、立法论上的功能 3
二、与法治国国家责任论的关系 5
第一章 国家赔偿 7
第一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家赔偿、官吏赔偿制度 7
一、国家赔偿 7
二、官吏赔偿 9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过程 11
一、政府草案的制作 11
二、国会审议 13
第三节 宪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 15
一、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前行为所致责任的各种学说 15
二、国家赔偿法修改废止情形 17
第四节 公权力行使的国家赔偿——一般考察 19
一、责任的性质 19
二、公权力行使 24
三、国家或公共团体 32
四、公务员 34
五、就行使职务 37
六、违法性 41
七、故意过失 65
八、损害 71
九、赔偿 77
十、追偿权 82
十一、公务员个人责任 84
第五节 公权力行使的国家赔偿——类型考察 92
一、立法 92
二、司法 107
三、事实行为 129
四、行政权的不作为 142
五、规划(政策)变更 194
第六节 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一般考察 204
一、《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意义 204
二、公共设施 209
三、“设置或管理”的瑕疵 223
第七节 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类型考察 242
一、道路事故 242
二、水害 253
三、翻落事故 273
四、事业损失 280
第八节 费用负担者 298
一、官营公费事业中的责任人 298
二、《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审议过程 300
三、向外支付与内部费用负担 301
四、补助金支出者 302
五、利息补给金、低息无息融资 307
六、间接补助事业 307
七、内部关系中的费用负担 307
第九节 民法的适用 309
一、《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意义 309
二、民法典的规定 310
三、民法附属法规 312
第十节 特别法的适用 316
一、《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意义 316
二、特别法的类型 317
第十一节 对外国人的适用 324
一、立法经过 324
二、与《宪法》第17条的关系 324
三、适用民法不法行为规定的情形 325
四、适用相互保证主义时的公务员个人责任 325
五、外国人 326
六、相互保证的方式 329
七、相互保证主义的涵义 330
八、针对在外外国人的不法行为 332
第十二节 安全考虑义务 333
一、安全考虑义务的含义 333
二、导入我国 333
三、对公务灾害的适用 334
四、保护法益 335
五、履行辅助者 336
六、安全考虑义务的内容 336
七、与国家赔偿请求的关系 336
第十三节 与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关系 339
一、行政主体与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339
二、国家 340
三、市町村 341
四、都道府县 343
五、加入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后的影响 344
第十四节 国家赔偿诉讼上的问题 344
一、“定位为二次救济手段”的是与非 344
二、公定力 348
三、诉的合并 350
四、既判力 352
第二章 损失补偿 354
第一节 补偿的涵义与沿革 354
一、涵义 354
二、用语的不统一 357
三、沿革 359
第二节 补偿的实定法根据 361
一、违宪无效说与请求权发生说 361
二、两说的长处与短处 362
第三节 是否补偿 366
一、田中说 366
二、今村说 367
三、小结 367
四、侵害行为的目的 367
五、侵害的特殊性 377
六、与(其他法令下)不许可决定的关系 379
七、公共减幅 381
八、行政财产使用许可的撤回 384
九、部分征收 392
十、特别牺牲理论的问题 393
第四节 补偿的内容 394
一、自愿收购 394
二、权利对价补偿 396
三、附随损失的补偿 402
四、生活权补偿 404
五、精神损失 418
六、土地利用规制所致损失补偿 422
七、行政财产使用许可的撤回与补偿 427
八、租税特别措施 428
九、社区政策 428
十、公共补偿 431
第五节 补偿的时间 432
一、《宪法》第29条第3款 432
二、《土地征收法》 434
三、《公共用地取得特别措施法》 437
第六节 补偿的行政程序 438
一、行政程序法定化后可否基于《宪法》第29条第3款提出请求 438
二、损失补偿之行政程序的重要性 439
三、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 440
四、申请权的赋予 441
五、告知 441
六、征收委员会裁决程序前的程序 442
七、请求权的除斥期间 442
八、裁决程序中补偿请求权人的意见陈述权的保障 442
九、专业性、中立性的保障 443
十、说明理由 444
十一、来自补偿义务人的信托 445
十二、补偿金支付的快速化 445
十三、多数当事人程序 446
十四、行政复议 446
第七节 补偿诉讼上的问题 447
一、形式当事人诉讼的性质 447
二、告知 449
三、补偿诉讼的当事人 449
四、补偿决定、裁决、裁定错误时 451
五、不明裁决(决定、裁定) 453
六、残地征收的请求 454
七、强制执行 454
第三章 国家补偿的盲区 455
第一节 盲区的存在 455
一、违法无过失 455
二、规制权的不作为 456
三、瑕疵的不存在 456
四、非财产性法益的侵害 457
五、特别牺牲的不存在 457
第二节 解释论的应对 458
一、违法无过失 458
二、规制权的不作为 463
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 463
四、非财产性法益的侵害 464
五、战争损害 464
第三节 立法论的应对 466
一、无过失责任主义与举证责任转换 466
二、结果责任与社会保障 468
三、租税优惠措施 474
判例索引 475
附 录 国家赔偿法 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