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卷 对于个人法益之罪 1
第一编 侵害生命罪 1
前编 杀害生命罪 3
第一章 故意杀人罪 3
第一节 普通杀人罪 3
第二节 加重杀人罪 8
第三节 杀人之未遂预备或阴谋罪 10
第二章 关于自杀之罪 11
第一节 教唆自杀或得本人承诺而杀人之罪 11
第二节 帮助自杀或受人嘱托而杀人之罪 12
第三节 关于自杀之未遂罪 13
第三章 堕胎罪 14
第一节 姙妇本人堕胎罪 14
第二节 受妇女之嘱托或其承诺而使之堕胎之罪 16
第三节 用强暴胁迫或诈术堕胎之罪 17
第四节 使姙妇堕胎而致姙妇死伤之罪 18
第四章 过失致死罪 19
第一节 一般过失致死罪 19
第二节 过失致死之加重罪 21
第三节 侵害生命以外法益之致死罪 22
后编 危害生命罪 23
第一章 遗弃罪 23
第一节 一般遗弃罪 23
第二节 加重遗弃罪 25
第三节 因遗弃而致人死伤之罪 26
第二章 决斗罪 27
第二编 侵害身体罪 28
第一章 故意伤害罪 29
第一节 一般伤害罪 29
第二节 特别伤害罪 33
第三节 同时犯伤害罪 34
第二章 过失伤害罪 35
第三编 侵犯自由罪 36
前编 侵犯身体自由罪 38
第一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 38
第一节 一般私擅逮捕监禁罪 38
第二节 加重逮捕监禁罪 42
第三节 因逮捕监禁而致人于死伤之罪 43
第二章 略诱和诱罪 43
第一节 单纯诱拐罪 43
第二节 移送被诱拐人于国外之罪 46
第三节 诱拐之特别共犯罪 47
第三章 强奸及强制猥亵罪 49
第一节 强奸罪 49
第二节 强制猥亵罪 53
第三节 乘人精神丧失或不能拒抗之奸淫猥亵罪 54
第四节 强奸及强制猥亵等罪之未遂罪及其告诉 55
第五节 因强奸或强制猥亵而致人于死伤之罪 56
后编 妨害个人安稳罪 57
第一章 协迫罪 58
第二章 强制罪 60
第三章 侵入住居罪 62
第四章 侵害秘密罪 65
第一节 侵害他人信函文档秘密罪 66
第一款 信函 66
第二款 文件 67
第二节 泄漏秘密罪 68
第四编 侵害名誉罪 70
第一章 侮辱罪 71
第二章 损害信用罪 75
第五编 侵害财产罪 77
第一章 窃盗罪 78
第一节 一般窃盗罪 79
第二节 准窃盗罪 86
第三节 电气窃盗罪 88
第四节 亲属相盗罪 88
第二章 强盗罪 90
第一节 一般强盗罪 90
第二节 准强盗罪 92
第三节 强窃罪 93
第四节 加重强盗罪 95
第一款 强盗致人死伤罪 96
第二款 强盗强奸妇女罪 98
第三款 强盗杀人罪 99
第五节 强盗之未遂罪 100
第三章 欺诈取财罪 101
第一节 骗取罪 102
第二节 恐喝罪 110
第三节 背信罪 113
第四节 贪利罪 116
第四章 侵占罪 118
第一节 一般侵占罪 119
第二节 加重侵占罪 124
第三节 侵占他人遗失所持之物 126
第五章 赃物罪 127
第一节 收受赃物罪 128
第二节 搬运受寄故买牙保赃物罪 130
第三节 特种赃物罪 132
第六章 毁弃损坏罪 133
第一节 毁弃公文书及损坏公印罪 133
第二节 毁弃私文书罪 134
第三节 损害建筑物矿坑船舰罪 135
第四节 其他一切对象之毁弃损坏罪 137
第五节 准毁弃损坏罪 139
中卷 对于社会法益之罪 140
第一编 公共危险罪 140
第一章 放火及失火罪 141
第一节 放火罪 142
第二节 失火罪 149
第三节 妨害镇火罪 150
第四节 准放火失火罪 151
第二章 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152
第一节 决水罪 152
第二节 过失决水罪 156
第三节 妨害防水罪 157
第四节 妨害水利罪 157
第三章 危险物罪 158
第一节 制造收藏贩运爆裂物之罪 158
第二节 制造收藏贩运军用枪炮或军用爆裂物之罪 160
第三节 官员纵容他人制造收藏贩运爆裂物之罪 161
第四节 逸漏间隔煤气电气蒸汽之罪 163
第二编 妨害交通秩序罪 164
上编 妨害交通罪 165
第一章 妨害往来罪 165
第一节 一般妨害往来罪 165
第二节 妨害汽车电车船舰往来罪 169
第三节 过失妨害汽车电车船舰往来罪 170
第二章 冲撞顚覆破坏搁沉汽车电车船舰罪 171
第一节 故意冲撞顚覆破坏搁沉载人之汽车电车船舰罪 171
第二节 妨害汽车电车船舰之往来致令冲撞顚覆破坏搁沉之罪 173
第三节 过失冲撞颠覆破坏搁沉汽车电车船舰罪 173
第三章 妨害邮电罪 174
第一节 妨害邮电事务罪 174
第二节 损坏邮电物品或以他法损害电信电话之交通罪 175
下编 妨害秩序罪 177
第一章 煽惑罪 177
第一节 一般煽惑罪 177
第二节 特别煽惑罪 179
第二章 同盟罢工罪 180
第三章 妨害农工商业罪 182
第一节 妨害他人贩运物品罪 182
第二节 妨害工人执业罪 184
第四章 妨害正当集会罪 184
第三编 妨害社会间交易上之信用罪 185
第一章 伪造货币罪 186
第一节 伪造通用货币罪 189
第二节 减损通用货币罪 191
第三节 行使或意图行使而交付贩运伪造减损之通用货币罪 193
第四节 收受他人所伪造减损之通用货币罪 197
第五节 知情行使或知情交付伪造减损之通用货币罪 199
第六节 预备伪造减损货币罪 199
第二章 伪造文书罪 200
第一节 伪造公文书罪 214
第二节 伪造私文书罪 216
第三节 擅造文书罪 218
第四节 伪造有价证券罪 223
第三章 伪造印文罪 224
第一节 伪造公印文署押印颗罪 228
第二节 伪造私印文署押印颗罪 229
第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230
第一节 伪造或变造度量衡之罪 230
第二节 收藏不平度量衡之罪 232
第四编 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罪 233
第一章 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 235
第一节 亵渎祀典罪 236
第二节 损坏遗弃盗取尸体遗骨遗发及殓物罪 237
第三节 发掘坟墓罪 240
第四节 发掘坟墓而损坏遗弃盗取尸体遗骨遗发及殓物之罪 241
第二章 鸦片烟罪 241
第一节 制造贩卖收藏或贩运鸦片烟及吸食鸦片烟之器具之罪 242
第二节 税关官员及其佐理自向外国贩运鸦片烟吸食鸦片烟之器具或纵令他人贩运之犯罪 244
第三节 吸食鸦片烟罪 244
第四节 开设馆舍供人吸食鸦片烟之罪 245
第五节 意图制造鸦片烟而栽种罂粟之罪 246
第六节 收藏专供吸食鸦片烟器具之罪 246
第三章 赌博罪 247
第一节 单纯赌博罪 247
第二节 常业赌博罪 250
第三节 开场聚赌罪 251
第四节 买卖彩票罪 253
第四章 奸淫猥亵及重婚罪 253
第一节 和奸罪 254
第二节 亲属相奸罪 258
第三节 媒奸营利罪 259
第四节 重婚罪 260
第五节 贩卖猥亵书画物品或意图贩卖而制造收藏贩运又或公然陈列者之罪 261
第五编 妨害公众健康罪 262
第一节 污秽饮料水或以有害卫生之物混入于饮料水之罪 263
第二节 污秽水道中之净水或其水源又或以有害卫生之物混入于水道中之净水或其水源之罪 265
第三节 杜绝公众所饮之净水罪 266
第四节 违背预防传染病之禁令罪 266
第五节 知情贩卖有害卫生物品罪 267
第六节 违法贩卖药品罪 268
第七节 私营医业罪 269
下卷 对于国家法益之罪 270
第一编 摇动国本罪 270
第一章 内乱罪 271
第一节 内乱之既遂罪 272
第二节 内乱之未遂预备阴谋罪 275
第三节 帮助他人预备内乱罪 277
第二章 外患罪 277
前章 和平的外患罪 278
第一节 受中国之命令委任滥与外国商议之罪 278
第二节 未受中国命令委任擅与外国商议之罪 279
后章 战时的外患罪 281
第一节 谋叛罪 281
第二节 叛逆罪 282
第三节 助敌罪 283
第三章 泄漏机务罪 290
第一节 漏泄内治外交上之机务罪 291
第二节 漏泄军事上之秘密罪 292
第二编 妨害国交罪 295
第一章 侵犯外国元首罪 296
第一节 危害罪 297
第二节 不敬罪 298
第二章 侵犯外国使节罪 300
第一节 杀伤罪 300
第二节 强暴协迫罪 301
第三节 侮辱罪 302
第三章 侵犯外国国家罪 302
第一节 侮辱外国国章罪 302
第二节 私向外国开战罪 303
第三节 违背局外中立罪 304
第三编 损害国信罪 306
第一章 渎职罪 306
第一节 收贿罪 307
第二节 赠贿罪 313
第三节 一般滥用职权罪 315
第四节 特别滥用职权罪 316
第二章 妨害选举罪 321
第一节 妨害选举纯正罪 322
第二节 妨害选举狷洁罪 324
第三节 妨害选举安全罪 325
第四编 抵抗国权罪 328
第一章 官吏执行职务时加以妨害者 328
第一节 官员执行职务时对于官员实施强暴胁迫或诈术之罪 329
第二节 官员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官员罪 334
第三节 意图骚扰抗拒官员之解散命令罪 335
第二章 官员执行职务前意图妨害者 336
第一节 意图使官员为一定处分或不为一定处分而施强暴协迫或诈术之罪 336
第二节 意图使官员辞职而施强暴胁迫或诈术之罪 338
第三章 害官员已经执行之职务者 338
第一节 损害除去污秽官员所施封印及查封之标示或使其封印标示无效之罪 338
第二节 公然侮辱官员公署罪 341
第三节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341
第五编 扰害审判罪 347
第一章 伪证诬告罪 348
第一节 伪证罪 349
第二节 诬告罪 354
第二章 藏匿罪人或湮灭证据罪 361
第一节 藏匿罪人罪 361
第二节 湮灭证据罪 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