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民事卷 3 第2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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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德权主编;王松本卷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10909993
  • 页数:2052 页
图书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仍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及公报案例等为素材和依据,以附录形式选摘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法官著述、信箱,梳理专题,分门别类,并以说明的形式阐述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适用要点。这些司法观点覆盖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态度和立场,也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倾向性意见。本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剔除失效的、过时的规范文件和案例,增加自2011年以来新的内容,更新量达到30%,具有权威性、实用性和可参照操作性的特点,可供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全部司法观点。

第七章 合同法分则 1295

(一)买卖合同 1295

761.包产包价、先款后货的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1295

762.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卖方返回本金后,利息损失的处理 1296

763.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1296

764.注意区分出卖他人之物与出卖将来之物 1298

765.注意区分多重买卖合同与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 1299

766.在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又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且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多重买卖之情形,先买受人可否根据《合同法》第74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规定,请求撤销出卖人与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并取回标的物 1300

767.多重买卖中因交付取得所有权与因善意登记取得所有权之关系 1301

768.活体物买卖中,活体物的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 1302

769.在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在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交付地点 1303

770.在买受人代为保管多交付的标的物期间,如果买受人因为保管行为而承受额外的损失,该部分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1305

771.异地买卖引发的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受人还是出卖人承担 1305

772.购买方接受并提交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 1307

773.当事人没有就电煤买卖行为签订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后如何确定电煤的结算价格问题 1309

774.双方当事人在以往的业务往来中一直体现为供货与付款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与案外人之间存在结转关系,在一方完成供货的情况下,另一方应承担付款义务 1312

775.买卖合同双方的对账结果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应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综合审查判断 1313

776.买卖合同价款利息的计算 1315

777.根据市场因素,双方当事人对所签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进行变更,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性质 1316

778.买卖合同卖方在履约过程中提高商品价格行为是否正当、合理,要结合该特定历史时期相关商品的市场行情这一背景事实来加以判断 1317

779.收货方以供货方存在超载运输行为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相应货款义务的,不予支持 1318

780.合同约定并未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未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合同附属义务抗辩其支付货款的合同主要义务 1319

781.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 1321

782.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不能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1322

783.批量性质量问题导致的买卖合同解除 1323

784.买卖合同卖方提供的原料未能通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导致买方生产的产品无法办理相关批准证书,不能合法销售的,可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324

785.把握减价与瑕疵程度、过错等的关系 1325

786.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加害瑕疵给付责任的关系 1326

787.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关系 1327

788.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附随义务之违反的关系 1328

789.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应根据产品质量标准来确定产品是否合格,优先适用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标准 1330

790.特定设备买卖存在履约瑕疵,但是双方是针对现存特定的设备买卖,达成买卖合同的基础是基于对设备本身的认可,因此履约瑕疵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1331

791.买受人无证据却以出卖人销售的机器设备是“三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构成了违约,应当继续支付货款 1333

792.买受人自认在出卖人实际交付货物时,未按约定抽检送检验机构进行化验,已实际接收了全部货物并投入使用,又支付了全部供货90%的价款,可以认定买受人认可了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数量及质量 1337

793.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违约产生的保证金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的承担 1338

794.还本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 1339

(二)拍卖合同 1343

795.人民法院在处理拍卖纠纷时,可以参照拍卖习惯和具体约定 1343

796.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物已尽到瑕疵披露义务,竞拍人对拍品权利不能实现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1346

797.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声明免除的认定 1348

798.买受人与拍卖行串通导致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 1350

(三)民间借贷合同 1351

799.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1351

800.民间借贷适用范围的认定 1352

80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效力认定问题 1354

802.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尽管其发放的贷款额度可能违反了相关行政监管政策的规定,但并不能据此影响合同的效力 1358

803.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361

804.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的认定 1362

805.民间借贷纠纷中代理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 1364

806.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事实的认定 1365

807.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额款项均以现金支付的情形,不能仅因没有银行转账凭证就认为没有支付借款,而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1366

808.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的认定 1367

809.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问题 1369

810.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认定 1373

811.民间借贷合同中复利与高利贷的处理——对《借贷意见》第7条的说明 1374

812.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支付的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的认定 1377

813.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不应获得支持 1378

814.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时,对某一行为属于履行哪一份合同债务的确定 1379

815.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1380

816.借条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 1382

817.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借贷事实与欠款数额的认定与判断 1384

818.关于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1385

819.现金交付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1387

820.关于民间借贷担保的认定问题 1388

821.典当行与当户签订的动产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1389

822.关于民间借贷诉讼主体的认定问题 1392

823.关于民间借贷诉讼管辖和时效问题 1393

824.关于民间借贷民刑交叉问题 1394

825.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97

(四)赠与合同 1397

826.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1397

827.社会公益捐款的保管和使用 1399

(五)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1401

828.动产质押质物监管属于保管合同关系 1401

829.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民事责任范围的确定既应当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亦应当考量保管人收取保管费数额的大小 1402

830.保管人未能履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的妥善、谨慎保管质物及在质物可能短少、灭失情形下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质权人的义务,应当承担质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质权人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403

831.即使寄存人结欠保管费,在保管物为可分物的情况下,保管人也仅享有留置相当于保管费金额的货物的权利,并须承担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的民事责任。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物为可替代物的,保管人无权主张替代返还,其应按灭失保管物的货物价值向寄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可扣除灭失前已合法产生的保管费 1405

832.商厦里的保险柜被撬,承包经营户的损失由谁负担 1408

833.货物仓储人在供货方的《货权转移及确认通知》上盖章通知提货方的行为系辅助履行行为;该《货权转移及确认通知》不属于仓单不构成提货方付款之信赖依据 1409

(六)借用合同 1411

834.公民之间实物借贷逾期未还,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1411

835.以借用之名侵占他人财物,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1412

(七)旅游合同 1413

836.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1413

837.旅游者转让旅游合同不以具有正当事由为前提 1415

838.旅游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对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偿 1417

839.在旅游过程中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游者能否直接向旅行社经营者主张权利 1418

840.旅游经营者应否为公共交通运营者的过失承担责任 1419

841.旅游者在其居住地签订旅游合同,地接社实际完成旅游服务,出现旅游纠纷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1420

842.转团中旅游经营者责任的认定 1421

843.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旅游经营者及其辅助履行人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仍然无法避免的情况,旅游经营者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422

844.在旅行合同关系中协助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合同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3

845.旅游行程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的判断 1424

846.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主张时间浪费的损失,不予支持 1425

847.发生在旅游景区的“自由行”纠纷的法律适用 1426

848.旅游合同之诉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1427

第八章 《物权法》适用 1429

849.关于审理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1429

850.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 1430

851.物权转让与债权转让的界定 1434

852.在依法认定共有物单方处分、一物多卖合同有效的同时,要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1439

853.按份共有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1439

854.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 1440

855.不动产权属证书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可举证推翻 1441

856.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其作用仅是证明证书所载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不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 1443

857.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1444

858.仅依据经过公证的以房抵债协议而不进行房屋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1445

859.当事人协议直接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协议无效 1445

860.双方约定以将来建成的楼房抵顶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1446

861.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 1447

862.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以物权关系变动不能进而否定债权关系的合法效力 1449

863.权利人对于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宜判决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1451

864.物权登记、商事登记对民事权益的影响 1452

865.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当事人只对出卖人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第三人依法取得的物权 1454

866.动产物权指示交付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1456

867.动产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 1458

868.因生效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引起物权变动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1459

869.侵权纠纷与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纠纷的区别 1463

870.驳回诉讼请求的生效民事判决不能当然成为确认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事实依据 1465

871.除非政府依法征收,否则财产的归属不因非物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而改变 1469

872.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公示前,不动产买卖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471

873.房地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1473

87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476

875.执行法院能否保护抵押权人未经诉讼程序确定的抵押权 1480

876.动产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1480

877.在构成恶意添附情形下,因所有人受有利益不符合受益人主观利益,应认为所受利益不存在,侵权人不得请求返还 1482

878.是否符合相邻关系要件的判断标准 1485

879.在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侵害相邻权的责任应当由相应的主体承担 1487

880.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488

881.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 1490

882.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证明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应判定属于公民私人财产 1492

883.外国企业受让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1493

第九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 1494

884.二手房买卖中有关业主身份的认定 1494

885.当事人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约定的,该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1495

886.在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小区规划车位、车库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 1496

887.《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1497

888.小区绿地是否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认定 1498

889.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的确定 1501

890.建筑物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可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1504

891.建筑物的外墙面属于共有部分,利用该共有部分获得的收益,应当归业主共有 1506

892.楼顶平台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 1507

893.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 1508

894.锅炉房应属于公共设施,属于小区业主集体共有 1509

89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位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对该建筑物的共用部位行使权利 1510

896.增建夹层的行为应否实施,必须由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征求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意见 1512

897.小区业主以合理方式行使业主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1514

898.当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遭受侵害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1516

899.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住改商”,符合法律规定 1517

900.业主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不低于《物权法》第76条规定标准的决议规则 1518

901.应以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为标准计算业主表决权 1519

902.业主大会出现“表决僵局”如何处理 1520

903.夫妻共有某一建筑物专有部分情况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1521

904.数人按份共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情况下,在业主大会表决权的行使 1522

905.“住改商”过程中,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须以明示的方式表达才为适格 1523

906.业主(出租人、出借人)与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承租人、借用人)对“住改商”行为的意见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1525

907.对长期持续侵害业主共有权的业主和使用人,是否可拍卖或者剥夺其专有所有权 1526

908.物业服务企业单方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理 1526

909.业主不得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而拒付物业费 1528

910.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 1529

911.在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情况下,物业使用人可以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1529

912.物业使用人以业主违反其与自己订立的合同为由而拒绝支付物业费,应考察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内容 1531

913.物业使用人直接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业主对于物业使用人的支付物业费义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1532

914.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1533

915.部分业主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1535

916.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 1535

917.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用部分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致业主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537

第十章 房屋买卖合同 1540

918.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 1540

919.共有人处分共有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条件的纠纷处理 1542

920.买受人能否解除受限购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 1544

921.一房多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1547

92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不管出卖人是否具有恶意违约故意,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均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549

923.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章为其所有,盖章是其所为,即否认与对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1551

924.附有违法建筑且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1554

925.审理农村小产权房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1556

926.合同内容既有买卖合同的性质又有租赁合同性质的认定 1558

927.代建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区别认定 1560

928.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融资担保协议构成流质合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 1562

929.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区分 1564

93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及质量合格文件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诉讼中仅属诉讼证据;房屋虽通过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但房屋买受人因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向出卖人主张修复等民事责任的,予以支持 1565

931.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567

932.《商品房买卖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的履行“主要义务”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 1568

933.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依据业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判决 1569

934.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的,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1570

935.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结算面积的约定优先于测量规范所确定的房屋面积或者房屋的登记面积 1571

936.判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的标准 1573

937.商品房预约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本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575

938.《合同法》实施前,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的售房合同是否有效 1576

939.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1578

940.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579

941.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1580

942.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其他手续齐全,是否可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1581

943.磋商未成导致双方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1582

944.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责任被确认无效后,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 1585

945.如何认定当事人放弃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1586

946.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非由于出卖人违约行为所致,购房人不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 1587

947.拍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房屋未经过消防验收的,不享有拒付房屋价款的抗辩权 1588

948.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1590

949.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出卖方对房屋添附的补偿 1591

950.联建一方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更名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 购房合同效力的认定 1592

951.涉及房改房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1594

952.商品房按揭合同的效力认定 1595

953.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一方以土地出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出土地方按约定所分得的房屋有没有优先权 1596

954.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约定“交付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房款总金额不变”,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1597

955.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1597

956.公证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1599

957.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599

958.房屋差价能否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1600

第十一章 房屋租赁合同 1602

959.租赁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当事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1602

960.违反军队内部规章的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1604

961.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否必须具有产权证书 1605

962.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应否受到法律保护 1606

963.对于占地规划是城镇规划的“城中村”产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1608

964.因租赁标的物违法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因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有权机关批准转化为有效 1609

965.出租人故意隐瞒订约前出租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的责任承担方式 1609

966.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处理 1611

96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1613

968.“一房数租”合同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确定 1614

969.承租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抢先交付承租人占有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他承租人可请求确认无效 1615

970.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1616

971.次承租人在转租合同履行期限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1617

972.对承租人“扩建”租赁房屋的理解 1617

973.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物的认定及处理 1618

974.房屋租赁中的恶意添附的处理 1620

975.应注意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与装饰装修物损失赔偿给付之诉的协调 1622

976.对未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 1623

977.如何理解恢复原状中的“原状” 1625

978.承租人因拆除装修物造成房屋毁损,出租人不要求恢复原状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1626

979.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残值的理解 1627

980.如何认定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经过出租人同意 1628

981.承租人可在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631

982.出租人对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1633

98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的,出租人除可以违约为由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侵权为由提出与违约同样的请求 1634

984.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区分不同情形适用 1636

985.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扩建形成的装饰装修物、扩建物的处理 1639

986.如何确定扩建造价费用的计算标准 1641

987.对于租期如何理解 1642

988.转租是否包括群租行为 1643

989.转租是否包括再转租行为 1644

990.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1645

991.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时对转租合同是否有影响 1648

992.承租人自行转租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1649

99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1650

994.房屋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而解除的,次承租人不得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 1651

995.应当以违约行为是否阻碍了租赁合同目的的实现为尺度来衡量欠付租金行为的程度和其是否导致合同解除 1652

996.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承租房屋,其请求宣告出租人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654

997.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放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 1655

998.支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应赋予其交付一定定金或担保的义务 1656

999.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未通知或其通知方式不当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658

1000.当实际交易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依据 1660

1001.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1661

1002.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为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 1662

1003.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原出租人能否对产权变更前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1663

1004.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具有担保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的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 1664

1005.出租人以双方签署的由其提供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格式合同中有“双方再无经济关系”的约定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承租人提出异议的,出租人不能免除退还押金的义务 1666

1006.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1667

1007.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的义务只有车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才履行完毕 1671

第十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1673

1008.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尽可能维护合同的效力 1673

1009.未达到投资开发条件订立的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 1673

1010.当事人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的审批或者批准权约定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不符合《合同法》有关附条件的合同的规定 1678

1011.国家政策对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1681

1012.如何判断案涉合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还是转让合同 1684

1013.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 1689

1014.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与规划和评估报告中的土地用途不同,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属于影响合同价格条款效力的因素,但不导致合同无效 1694

1015.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取得土地代用证的,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1695

1016.对法院查封期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司法认定 1698

101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700

1018.国土资源局的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1702

101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当认定合同其他部分内容有效 1703

1020.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未经审批不得转让 1705

102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受让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因政府相关主管人员失职行为导致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 1706

1022.划拨土地的使用人在政府收回土地之前和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以自己名义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可以认定该合同有效 1708

1023.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补偿合同性质处理 1709

1024.关于“一地数转”引发纠纷的处理 1712

1025.在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中,如果争议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并且土地使用权取得后满两年未动工,人民法院是否应该通知人民政府将土地无偿收回 1714

1026.国土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可以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方式折价赔偿 1715

1027.转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发票的,受让方享有抗辩权,可以拒绝转让方支付转让尾款的履行要求 1717

1028.出让人按照联合竞买人的约定与其中一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1718

1029.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权利,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 1719

第十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 1723

1030.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1723

1031.准确认定和正确把握涉及“黑白合同”案件的裁判尺度 1728

1032.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 1730

1033.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应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诉讼 1731

1034.实际施工人已全面履行了建设施工义务,且建设工程已验收合格,其有权请求发包人给付欠付工程款 1737

1035.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认定工程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依据 1738

1036.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740

1037.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 1741

103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确认 1742

103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主体资格及其工程款计算标准 1744

1040.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1745

1041.建设工程优先权法定期间起算日期的确定 1747

10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应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1748

1043.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1752

104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 1757

104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1759

1046.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人民法院可予保护 1761

1047.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1764

1048.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 1768

1049.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的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一方请求对部分争议先行处理的不予支持 1772

1050.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提出的让利承诺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变更,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 1774

1051.发包方与施工方另行约定工程未达到鲁班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无效 1775

1052.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 1776

105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内容的让利条款,不是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1777

1054.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1778

1055.除双方合同约定之外,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1781

105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并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1787

1057.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既未提出相反证据也未申请造价鉴定,则可依据该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款 1789

1058.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1790

105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据实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1791

1060.建筑工程造价,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793

1061.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是否仍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 1794

1062.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1795

1063.第三人依据发包方委托对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审核意见的法律效力 1796

1064.因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停工时间的计算 1799

106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工期顺延的认定及其责任的承担 1803

1066.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1805

1067.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1807

1068.超出当事人约定范围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1809

1069.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1810

1070.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施行时间 1811

1071.不论讼争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标的物转移占有由发包人管理使用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均已成就 1812

1072.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 1813

1073.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人请求支付该尾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1814

1074.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 1816

1075.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或管理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能以合同当事人名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1818

1076.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20

107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1821

1078.施工方主张发生停、窝工的事实,应当有监理单位签证或者施工方与建设方往来函件予以证实 1823

1079.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时,承包人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 1824

1080.发包人同承包人仅就欠付工程款约定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是否还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1827

1081.一审判决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 1828

1082.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金,其性质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建设单位在取得违约金赔偿后,即可认定为已获得赔偿 1829

108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 1830

108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1831

1085.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833

1086.买卖双方均认可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在诸多重要事实上存在疑点,人民法院应综合各种证据准确认定是否存在真实购房关系 1835

1087.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不能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1839

1088.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1840

108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1842

1090.工程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其对转让的工程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1843

109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条件 1844

1092.联合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1846

1093.建设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1848

1094.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1849

1095.《建筑法》“不能涵盖的建筑活动”的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1850

1096.农民自建住房是否适用《建筑法》 1851

1097.正确处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 1852

1098.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一方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款,应当认定合同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855

1099.在审理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时,一方当事人仅以为对方偿还部分债务或向对方出借款项、对争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事实为由,主张确认全部房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56

1100.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双方对于新增房产面积的分配 1858

1101.以合作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所取得的贷款的归属 1860

110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1862

1103.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如何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 1863

1104.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因偿付工程欠款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发生的纠纷案件 1865

1105.建设工程开、竣工日期的认定 1865

1106.设计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单,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字盖章 1867

1107.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此处规定的赔偿损失大多以过错为要件,无过错则不产生赔偿责任 1869

1108.建设单位应当于建筑工程开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1870

1109.施工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该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亦无效 1871

11 10.发票具有结算功能,但在不是现金交易的情况下仅持有发票并不能作为付款已完成的依据 1872

第十四章 房屋联建、拆迁 1874

11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被认定无效或撤销之后如何处理 1874

1112.确认某合同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根据合同各方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情形进行判断 1875

1113.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开发关系的判断标准 1878

1114.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实为用地补偿合同的处理 1880

1115.合作开发房地产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分 1882

1116.房地产开发合同签订并接受了对方投资后,当事人以缔约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883

1117.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 1884

1118.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所订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认定 1886

1119.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联建合同效力的认定 1888

1120.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出资方支付出地方信誉保证金,于合同完成后返还,如果出资方违约则没收保证金的,该保证金应认定为定金 1889

112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后,出地方取得的财产为出资方出资转化为在建工程部分相应财产利益的,应当折价补偿出资方 1890

1122.合作建房投资款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中,当事人请求该款项的利息损失不应当支持 1892

112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后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分得的房产价值进行投资补偿 1894

1124.合作建房合同无效案件中资金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应如何处理 1897

1125.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 1899

1126.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一方单方增加面积,另一方是否可以获得增加面积的一部分 1902

1127.个人借用公司的资质开发房地产,公司在收取管理费后,就有让个人以公司名义销售诉争房地产的义务,诉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归个人所有 1903

1128.村民委员会经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与他人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1906

1129.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起诉和受理 1907

1130.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09

1131.被拆迁人安置补偿权益优先于其他购房人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1910

1132.被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1911

第十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物权 1913

1133.关于涉农民事审判问题 1913

1134.着力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1915

1135.努力维护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1916

1136.慎重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确定 1917

1137.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1923

1138.土地承包人因政府征地引发的赔偿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1925

1139.抗震救灾期间农村承包地因地震灾害导致不能耕种、边界不明,当事人起诉要求进行调整、边界划定或重新确权的如何处理 1926

1140.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的起诉和受理 1927

1141.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人 1932

1142.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应如何确定 1933

1143.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1935

114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方所有 1936

114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1938

1146.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939

1147.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1940

1148.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与完善 1943

1149.为实现特种用途林地使用权转让之目的的特种林林地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1944

1150.根据不同的强制性规范确定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1947

1151.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1952

1152.不构成矿业权转让的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1953

1153.采砂权出让合同关于年控制采砂量的约定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1957

1154.侵害探矿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1958

1155.交易习惯和国家政策在煤矿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1959

1156.房屋典当回赎纠纷的处理 1961

1157.房屋无期限典当关系的法律政策界限 1968

1158.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1969

1159.有典期的出典房屋计算回赎期限时已经从中扣除特殊历史时段,仍符合经过10年未回赎情形的,以其他理由对回赎期限作中止、中断处理,缺乏依据 1972

1160.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 1973

1161.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应否受理 1974

1162.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和房管部门侵犯其合法房产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中查明案件主要涉及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依法不予受理 1976

1163.“私房改造”后房屋产权的归属 1977

1164.对非法占用他人企业进行经营所得的财产如何处理 1979

第十六章 涉灾案件审理工作 1981

1165.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 1981

1166.涉及汶川地震房屋买卖合同等各类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求 1984

1167.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 1985

1168.灾后重建期间有关民事案件的受理原则 1986

1169.当事人因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1987

1170.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适用原则 1987

第十七章 民刑(行)交叉案件 1988

1171.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1988

1172.被告以订立买卖合同的经手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为由,主张先中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但对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却不能用证据来否定真实存在,该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1990

1173.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将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1990

1174.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1992

1175.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 1993

1176.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财产侵权赔偿问题 1996

1177.行为人利用单位公章从事民事活动甚至进行犯罪活动,单位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1998

1178.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进行犯罪,单位有明显过错的,应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999

1179.金融机构负责人以金融机构名义对外借款,金融机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001

1180.行为人的借款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该行为人及其所在法人仍应根据民事法律规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4

1181.行为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这与其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不同 2006

1182.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 2007

1183.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借贷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2011

1184.存款人经他人安排多次到金融机构存款并收高额利息,虽然他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使其存款造成损失,因存款人存在过错,不能因他人构成犯罪而主张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 2012

1185.案外人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不影响本案双方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 2013

1186.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对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 2014

1187.主、从合同均涉嫌诈骗犯罪,担保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015

1188.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借款)纠纷的交叉 2016

1189.虽然贷款流向与犯罪分子约定的使用方向一致,但没有证据证明银行贷款过程中有违法犯罪问题,故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能免除 2018

1190.生效刑事判决的判决理由对相关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影响 2020

1191.用人单位以内部工作人员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要求免除民事责任的,应当对其主张进行严格审查;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判定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善意的重要依据 2021

1192.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审理 2022

1193.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2023

附:关键词索引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