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知识产权卷 第2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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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德权主编;王松本卷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10910012
  • 页数:595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仍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及公报案例等为素材和依据,以附录形式选摘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法官著述、信箱,梳理专题,分门别类,并以说明的形式阐述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适用要点。这些司法观点覆盖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态度和立场,也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倾向性意见。本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剔除失效的、过时的规范文件和案例,增加自2011年以来新的内容,更新量达到30%,具有权威性、实用性和可参照操作性的特点,可供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全部司法观点。

第一章 总论 1

1.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 1

2.涉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7

3.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14

4.商标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16

5.反不正当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17

6.处理好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 19

7.处理好保护权利与防止滥用的关系 22

8.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24

9.保护现代知识资源与传统优势知识资源,对老字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给予充分的关注和保护 26

10.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数额的确定 28

11.当事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可以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34

12.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数额的确定 35

13.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6

第二章 专利权(含专利技术合同) 38

一、一般规定 38

14.专利案件审理的司法政策 38

15.妥善处理专利与标准的关系 42

16.妥善处理专利侵权与专利确权的关系 47

17.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 47

二、专利申请文件及专利授予条件 49

18.专利申请文件中“非发明点”的修改及其救济 49

19.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判断标准 50

20.判断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合法时当事人意见陈述的作用 54

21.申请人可否基于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认可获得信赖利益保护 55

22.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 56

23.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57

24.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方法 64

25.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的认定标准 65

26.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和民事侵权程序中的异同 66

27.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对权利要求书撰写错误的处理 68

28.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解释 70

29.开放式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72

30.开放式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区分适用于机械领域专利 73

31.当事人能否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74

32.主题名称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76

33.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独立权利要求时保护范围的确定 76

34.母案申请对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 78

35.解释权利要求时应使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79

36.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 80

37.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无特别界定时应如何解释该用语的含义 81

38.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内容不作为授权确权依据 84

39.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不能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85

40.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保护范围的界定 86

41.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是否严格限于《专利审查指南》限定的三种方式 87

42.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对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解释 88

43.改变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90

44.方法专利侵权中新产品的认定与保护 91

45.专利侵权涉及新产品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 94

46.药品研制、生产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对药品专利授权条件的影响 96

47.不产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医药用途发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97

48.给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发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97

49.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及其意义 99

50.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 101

51.技术偏见是否存在应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内容进行判断 102

52.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领域的确定与考虑 103

53.新晶型化合物的创造性判断 105

54.创造性判断中商业成功的考量时机与认定方法 106

55.创造性判断中采纳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条件 107

56.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 108

57.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推定该技术方案完成的时间 115

三、专利权无效 115

58.对《专利法》第47条第1款中“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理解 115

59.《专利法》第47条第2款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时间点的确定 116

60.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申请错误时对受害人的救济 118

61.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职务发明设计人有权主张专利权有效期内的报酬 119

62.尚在执行的判决可否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终结执行 120

63.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情形下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121

64.对请求人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给予当事人就相关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 122

65.确定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结构图形的内容时可结合其结构特点及公知常识 122

66.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 123

67.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宣告专利权的效力没有法律依据 124

四、专利侵权 126

68.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条件 126

69.专利侵权纠纷中技术特征等同的认定 127

70.等同侵权的适当限制适用 141

71.专利侵权案件中禁止反悔规则的适用 143

72.专利侵权案件中捐献规则的适用 146

73.专利侵权案件不能轻率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147

74.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技术对比分析方法 150

75.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事实推定 151

76.专利侵权诉讼中无须直接裁判涉案专利属于从属专利或者重复授权专利 152

77.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所得产品的后续使用不侵害专利权 153

78.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160

79.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的侵权指控不应支持 161

80.采用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手段相反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162

81.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 163

82.对侵权行为人变更其原侵权技术方案后的新实施行为的处理 163

83.对原审诉讼期间仍在持续的侵权行为的处理 165

84.产品零部件侵权行为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165

85.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166

86.封闭式权利要求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167

87.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168

8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认定 172

89.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产品类别的确定 173

90.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把握 174

91.设计要素变化所伴随的技术效果的改变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178

9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179

93.如何确定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 180

94.原告以专利方法使用者和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使用者为被告起诉的,其选择提起诉讼的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使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82

95.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 182

96.消费者使用的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不属于据以确定管辖的“查封扣押地” 186

97.被诉侵权产品的出口装船交货地可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187

98.先用权抗辩的审查与认定 188

99.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的准确适用 189

100.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方法与审查方式 193

101.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自由公知技术抗辩 194

102.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行政案件的要点 195

103.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作决定应考量的情形 198

104.专利权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可以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199

105.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理费的合理分担 200

106.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问题 200

107.专家咨询意见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3

108.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 203

五、技术合同 204

109.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204

110.技术转让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分与判断 205

111.技术转让合同中出让方技术资料真实保证义务的延续性 208

112.技术受让人应否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外继续支付转让费 209

113.专利技术被许可人能否依据合同权利瑕疵担保条款免除侵权责任 209

114.专利技术许可方按合同的约定,向专利技术接受方提供包含专利技术的专用生产设备,使其用于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的,不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 210

115.专利权人与非专利权人共同作为专利许可合同一方当事人时的权利行使限制 212

116.如何理解《合同法》第341条所称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214

117.未经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 215

118.履行审批或行政许可手续与技术合同效力的关系 216

119.技术合同所涉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行政审批和许可对技术合同效力的影响 218

120.《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技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219

第三章 商标权 221

一、一般规定 221

121.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221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核 224

122.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 224

123.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229

124.以商品部分外观申请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231

125.近似商标共存协议影响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判断 232

126.对含有国名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审查判断 233

127.将去世的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可否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234

128.商标授权程序中的未注册商标的反抢注保护 234

129.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之间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236

130.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事实发生的新变化 237

131.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证明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新证据 238

132.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中商业使用和合法使用的判断标准 239

133.被错误注销后重新恢复的注册商标应视为一直存续 241

134.确定商品名称的归属,关键是确定谁先取得该名称,以及取得之后的使用行为是否改变了该名称的归属 242

135.对《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范围应作广义的理解 243

136.《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245

137.对《商标法》第31条的理解 246

138.《商标法》第31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例外 253

139.《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254

三、侵犯商标权 256

140.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认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原则 256

141.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认定标准 269

142.妥善处理商业标识类权利冲突案件 274

143.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 282

144.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法律适用与时间界限 289

145.判断是否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时,应该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95

146.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296

147.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301

148.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03

149.在不相同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05

150.人民法院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307

151.通用名称的认定 307

152.服务商标的司法保护 314

153.对购置他人生产的旧设备重新修整,去除原有商标标识后以自己产品出售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原设备生产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317

154.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18

155.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1

156.商品经营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或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拆分成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以此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324

157.具有特殊地理因素的商号之间的共存 327

158.以伪造貌似商号等方式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文字构成商标侵权 328

159.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329

160.成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合理规范使用集团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331

161.市场管理者对商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提供便利条件的,属于帮助侵权行为 332

162.对于不能起到标识来源和生产者作用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332

163.贴牌加工中商标使用的定性 335

164.侵犯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336

165.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 339

166.对商标正当使用的判断 339

167.关于对描述性商标的正当使用的判断 343

168.当事人不是将扑克游戏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特点等的游戏名称,为正当使用 344

169.生产者在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实际产地,虽然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相同,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误认的,属于正当使用 345

170.行为人对地名的使用主要目的是为了攀附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名商标的商誉,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346

171.注册商标含有地名时他人对地名的正当使用以及该注册商标具有第二含义时的侵权判定 348

172.长期停止使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349

173.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351

174.商标转让是否显失公平不以商标转让价格与价值是否匹配为依据 352

175.商标使用许可和技术服务混合合同纠纷的审理 353

176.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不需要中止诉讼 354

177.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赔偿数额的计算 355

178.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357

179.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因商标注册申请权权属产生的争议 359

180.在国外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属于中国法律调整的范围 360

第四章 著作权 361

一、一般规定 361

181.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361

182.无合作创作的约定,对作品创作作出了一些辅助性、提供建议等的参与者,不能认定为作品的共同创作人 362

183.无著作权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归属证明的证据资格及审查判断 363

18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活动 364

二、不同形式的作品及其著作权保护 365

185.具体认定作品应当把握的条件 365

186.依据公有素材创作完成的作品只要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都各自享有著作权 367

187.作品登记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 368

188.作品名称不能单独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69

189.作品塑造的人物特点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71

190.从平面到立体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371

191.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试题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373

192.本身并不表达某种思想的答题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375

193.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推定归属 376

194.公民在其作品上的署名权受法律保护,拍卖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377

195.买卖书号出版的图书的复制发行主体及侵权行为的认定 378

196.适用法定许可的教科书的司法认定 379

197.已为生效裁判确定侵权并给予权利人充分赔偿的图书,如在判决生效后继续发行,不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382

198.作者主动向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在6个月后通知作者稿件不予采用,作者要求出版社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382

199.出版社依合同约定以自己认为合理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修改的,不构成侵权;但出版社未依合同约定将其修改结果交由作者书面认可,构成违约 383

200.地方志的整体著作权应归编辑人所有,作品中所有被编辑作品的创作人,依法对各自的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编辑人在行使自己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384

201.报纸刊登的招商广告中单位名称、配套活动、展示范围等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85

202.借鉴他人作品汇编新的作品,只要新汇编作品的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即受《著作权法》保护 386

203.“汇校”是对原作品演绎的一种形式,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汇校侵犯了原作者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386

204.主要以传统民间音乐曲调为基础进行创作的音乐作品,应认定为改编的音乐作品 388

205.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问题 390

206.使用他人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的付酬问题 393

207.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案件中对权利主体及行为事实的审查判断 394

208.音像复制单位未能充分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验证义务,复制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音像制品的,应当与侵权音像制品的制作者、出版者等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95

209.在历史上对戏曲音乐曲作者署名不一致,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其中一位署名作者主张著作权归己所有不予支持 396

210.实用性与艺术性兼备的客体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397

211.美术作品的物权所有者,依照法律规定仅享有该作品的展览权,但该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仍应由著作权人享有 398

212.外国实用艺术作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的,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399

213.指控他人在注册商标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并在产品销售、宣传时非法使用其美术作品应属民事权益争议 401

214.宗教领袖的塑像是宗教场所的一个组成部分,塑像著作权应由宗教场所承办单位享有 402

215.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 403

216.侵犯表演者权案件中对权利主体及侵权人身份的审查判断 405

217.演艺经纪公司与演员签订的演艺合同及其中演出安排条款的性质及效力 406

218.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按比例分成收入和瞒一罚十的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有效 407

219.在摄制电影的过程中,对原著所作的增删改动属导演再创作许可范围内的活动,不构成对原著著作权的侵权 409

220.长期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因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擅自转载构成对民事权利的故意侵犯 410

221.电视台在签订电视作品播放合同时,对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经过以及代理权限范围注意不够,未尽审核义务,以至发生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12

222.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无线电视台播放电视剧,侵害权利人的电视传播权 412

223.电影作品中的“独立制片人”概念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含义 413

224.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以获得行政审批为条件 414

225.行政区划图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414

226.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拒不提供软件源程序的,可推定双方软件之间构成实质相同 415

2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以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主张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418

22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合法有效 420

229.根据游戏软件的特点进行现场勘验,认定双方游戏软件所体现的场景、人物、音响等外观与感受完全相同,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推定诉争游戏软件程序代码相同,从而认定本案被告构成侵犯诉争软件的著作权 422

230.计算机中文字库的作品属性 423

231.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的著作权保护 424

三、涉网络著作权 425

232.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 425

23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26

234.技术中立规则的司法适用 431

235.“通知一删除”程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承担 432

236.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件中重复诉讼的认定与赔偿责任的确定 434

237.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链接服务涉及侵犯著作权 435

238.作者在互联网个人主页上登载自己的文章是在网络空间传播作品的行为,他人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的,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440

239.以网站的名义,在网站的页面上向公众传播其搜索、编排和整理的被链接网站使用的作品,该行为构成对被链接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 441

24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且未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合理的报酬,影响了著作权人在网络空间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443

241.对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的审查判断 444

242.在个人网页上发布作品的作者和发表时间的认定 446

243.注册、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无正当的注册、使用理由,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447

244.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 450

245.涉及音乐电视和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451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 453

246.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件与标准 453

247.关于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456

248.竞争自由与公平的关系 456

249.竞争自由与消费者权益的关系 457

250.模仿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458

251.行业性规范可以作为认定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事实依据 460

252.单位内部职位竞争,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市场竞争” 461

253.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要素 462

254.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时的停止使用责任 465

255.登记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生产经营相类似的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467

256.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68

257.侵权人使用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恶意模仿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469

258.当事人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其有关商誉和受损害的相关民事权利仍应受到保护 470

259.企业名称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条件 471

260.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76

26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的认定方法、依法应受保护的包装、装潢整体形象的特有性与某些构成要素的通用性的界限 477

26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标的特有名称的判断标准 482

263.对处方药是否可以作出知名商品的认定 484

264.经营者把自己的商品名称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将该经营者的商品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应认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485

265.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486

266.只要经营者主观上存在过错,其产品装潢与他人在先使用在产品上的装潢构成近似并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误认的,即可认定该在先产品为知名商品 487

267.商品经营者在自己的店面、广告牌、商品标签、包装袋等处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自己商品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88

268.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依法可以转让和承继 490

269.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与新颖性的关系 491

270.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 492

271.销售侵犯商业秘密产品并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497

272.被告以自己商业秘密进行抗辩的证据必须经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99

273.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通常还必须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 500

274.不具有市场属性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502

275.构成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 503

276.技术信息是否列为国家级秘密不是认定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前提 504

277.作为商业秘密的整体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 505

278.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能否构成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保密措施 506

279.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对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推定 507

280.合同附随义务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508

281.商业秘密认定中,采取的保密措施至少能使对方或第三人知道权利人有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的意图 509

282.一项技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进行法律适用的范围 510

283.商业机会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 510

284.被授权生产某种品牌的商品经营者仅对外宣称其已停止生产该品牌,并未采取适当措施使消费者同时知悉其所停止的实际上是该品牌的生产许可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511

285.擅自以自身取代了他人的交易地位,变更合同的主体以取得不正当的经营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513

286.商品经营者向市场提供的商品的宣传性信息虽然内容真实,但由于不准确或不全面,足以导致商品销售者或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应认定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14

287.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514

288.商品经营者采取不恰当方式对产品作出的对比宣传,造成对他人商誉的不利影响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立法意图予以禁止 516

289.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通过附属企业经营活动间接从市场获利的事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517

290.经营者之间虽不属于相同行业,但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518

291.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消费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22

292.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产生使消费者混淆或可能混淆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的使用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526

293.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为自己牟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529

294.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侵犯了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531

295.域名纠纷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533

296.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商品外观在专利权终止后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535

297.已经实际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功能的特定产品型号应受保护 536

298.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特定人群及其技艺或作品的特定称谓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537

299.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所在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行为的正当性判断 538

300.经营者以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39

301.经营者的非法经营行为与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 540

302.对非法经营行为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案件主管问题 541

303.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条件 542

304.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的界限 543

305.行业协会从事有偿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经营者 544

306.调查公司公布的调查结果,公开了他人委托调查结果的,违反了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545

第六章 反垄断 547

307.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547

308.垄断协议的确认 549

309.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552

第七章 其他知识产权 555

310.特许经营合同的定性与判断 555

311.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原始取得品种权 556

312.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是因为科学研究而大规模种植与受到保护的植物品种完全相同或非遗传性变异的作物,且不能证实该作物属于新的植物品种,应承担侵权责任 559

313.植物新品种权领域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560

第八章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 563

314.知识产权审判中如何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 563

315.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要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的适用条件 565

316.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566

317.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要依法适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 567

318.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正确发挥其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作用 568

319.“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判断和适用 572

320.侵犯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请求 574

321.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对抗性诉讼可以作为反诉受理 575

322.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采纳与举证责任分配 576

323.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放弃证据鉴定申请后,对该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578

324.因诉争焦点变化而未能及时提交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 579

325.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正当性 580

326.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 581

32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是否有权申请鉴定 582

328.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是否构成鉴定程序违法 582

329.停止侵害民事责任具体承担方式的确定 583

330.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 584

331.《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585

附:关键词索引 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