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3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之大意 3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所定之事物(诉讼手续) 9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之权利关系 11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与刑事及行政诉讼之差别 13
第五章 诉讼手续之种别 17
第一编 总则 19
第一章 诉讼主体 19
第一节 裁判所 19
第一款 裁判权及其实行 19
第二款 皇室与裁判所之关系 24
第三款 狭义裁判权 26
第四款 裁判所之管辖及裁判籍 28
第一项 事物之管辖 29
第二项 职务之管辖 39
第三项 土地之管辖(裁判籍) 40
第四项 普通裁判籍 42
第五项 就于财产权上之诉之特别裁判籍 48
第六项 相续裁判籍 50
第七项 不动产之裁判籍 52
第八项 义务之特别裁判籍 54
第九项 强制执行预备之裁判籍 55
第十项 反诉之裁判籍 56
第十一项 附带或牵连事件之裁判籍 57
第十二项 人事诉讼事件之裁判籍 57
第十三项 限定裁判籍 59
第十四项 裁判籍相互之关系 60
第十五项 事物及土地裁判籍之变动 62
第五款 法律上之共助 67
第六款 裁判所内部之构成 69
第七款 裁判所职员之除斥及忌避 78
第二节 当事者、诉讼代理人及补佐人 80
第一款 当事者之能力及诉讼能力 80
第二款 诉讼代理人及补佐人 90
第三节 第三者之诉讼参加 98
第一款 从参加 98
第二款 告知参加及指名参加 102
第三款 主参加 105
第二章 诉讼上之权利关系 110
第一节 诉讼上权利关系之成立 110
第二节 诉讼之必要条件 112
第三节 起诉之效力、权利拘束 120
第四节 权利保护之请求 128
第五节 裁判官对于当事者之关系 132
第六节 当事者相互之关系 142
第七节 诉讼上权利关系之终局 146
第八节 诉讼手续之中断、中止及休止 151
第九节 中断、中止及休止诉讼手续之回复 160
第十节 诉之并合 161
第一款 总论 161
第二款 主观的诉之并合 163
第三款 客观的诉之并合 178
第三章 诉讼行为之方式、种类及时期之一般原则 181
第一节 方式 181
第二节 诉讼手续之公行主义及密行主义 190
第三节 裁判官之行为 192
第四节 当事者之行为 201
第五节 诉讼行为之实行言渡送达呼出 203
第六节 诉讼行为之时期 216
第七节 懈怠之结果 219
第八节 懈怠结果之除却 222
第四章 诉讼费用、保证、诉讼之救助 231
第一节 诉讼费用 231
第二节 保证 238
第三节 诉讼上之救助 241
第二编 第一审之诉讼手续 245
第一章 诉之提起、准备书面之交换及口头辩论 245
第一节 诉之提起 245
第二节 准备书面之交换 250
第三节 口头辩论 251
第一款 总论 251
第二款 本案前之口头辩论 252
第三款 本案之口头辩论 253
第一项 事实之否认 254
第二项 基于法律之反对陈辩 256
第三项 实体的失权之抗辩 256
第四项 反诉之提起 258
第四款 诉讼之准备手续 261
第五款 口头辩论中之裁判长及裁判所之行为 262
第二章 证据调 268
第一节 举证手续之总论 268
第二节 证据、举证责任、证据主义 269
第三节 证据之种别 272
第四节 推测及显著之事实 273
第五节 证据调总则 275
第六节 人证 278
第七节 鉴定 291
第八节 书证 294
第九节 检证 309
第十节 当事者本人之讯问 310
第十一节 证据共通及证据抗辩 311
第十二节 证据保全 313
第三章 区裁判所之诉讼手续 315
第一节 通常诉讼手续 315
第二节 督促手续 317
第三编 上诉 323
第一章 上诉之总论 323
第二章 控诉 325
第三章 上告 340
第四章 抗告 352
第四编 再审 359
第一章 取消之诉 359
第二章 原状回复之诉 361
第三章 再审期间及手续 363
第五编 证书诉讼及为替诉讼 366
第一章 证书诉讼 366
第二章 为替诉讼 372
第六编 强制执行 376
第一章 强制执行通则 376
第一节 强制执行之必要条件 376
第一款 实体的必要条件(债务名义) 376
第一项 判决 376
第二项 判决以外之执行名义 388
第二款 形式的必要条件 393
第一项 执行文 393
第二项 须有裁判官之命令付与执行文与关于付与执行文之诉 395
第三项 执行文以外之必要条件 399
第二节 强制执行之机关 400
第一款 执达吏 401
第二款 执行裁判所 407
第三节 强制执行之管辖 408
第四节 强制执行手续之异议 411
第一款 执行文付与之异议 411
第二款 执行方法之异议及执达吏之抗告 412
第三款 因判决而确定之请求之异议(实体上之异议) 414
第五节 执行目的物第三者之异议 418
第一款 让渡妨止之异议(执行参加) 418
第二款 差押物代价先给之请求 421
第六节 强制执行之停止及制限 422
第一款 绪言 422
第二款 不取消即为执行处分之停止 423
第三款 同时取消执行之执行之停止 423
第七节 债务者之变动 424
第八节 保证、救助、休暇费用 426
第一款 保证 426
第二款 救助、休暇 427
第三款 执行费用 428
第二章 金钱债权之强制执行 430
第一节 对于动产之强制执行 431
第一款 通则 431
第二款 对于有体动产之强制执行 433
第一项 差押之实施 433
第二项 不可差押之物件 435
第三项 差押之手续 437
第四项 对于未收获之果实及蚕之强制执行 441
第五项 对于有价证券及以为替、其他里书而可移转之债权之强制执行 442
第六项 照查手续及配当要求 444
第三款 对于债权及其他财产权之强制执行 446
第一项 执行机关 446
第二项 可差押之权利 447
第三项 关于差押法律上之制限 448
第四项 差押之申立及差押 450
第五项 由差押所生之债权者债务者及第三债务者之权利义务 453
第六项 差押后之手续 455
第四款 配当手续 461
第一项 必要条件、配当裁判所 461
第二项 配当手续 462
第三项 异议之诉 464
第四项 异议完结后之手续 466
第二节 对于不动产之强制执行 467
第一款 通则 468
第二款 强制竞卖 470
第一项 不动产差押之手续 470
第二项 差押后之手续 475
第三项 对于竞落决定之上诉 481
第四项 新竞卖及再竞卖 483
第五项 卖却代金之支付及配当 486
第六项 入札付 489
第三款 强制管理 490
第三节 对于船舶及其股份之强制执行 493
第一款 对于船舶之强制执行 493
第二款 对于船舶之股份之强制执行 495
第三章 不以支给金钱为目的之债权之强制执行 497
第一节 物件引渡之债务 497
第二节 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实行 499
第三节 就于债务者意思表示之强制执行 502
第四章 强制执行之保全 504
第一节 假差押 504
第二节 假处分 507
第七编 公示催告 509
第一章 公示催告手续 509
第二章 对于除权判决申立不服之诉 513
第八编 仲裁手续 515
第一章 伸裁判断 515
第二章 仲裁判断取消之诉 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