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卷 1
陕甘宁边区政府会客规则(一九四九年八月一日) 1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答复关于邮局的三个问题(一九四九年八月四日) 2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呈请人民警校在三原、渭南、宝鸡三处招生碍难照准(一九四九年八月六日) 3
附:西安市人民政府呈 4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呈请增发关防印发粮证案应由石印以两色套版印制(一九四九年八月六日) 5
附:三原专署呈 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颁布陕甘宁边区工矿商业登记暂行办法(一九四九年八月八日) 6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修改公粮征收税率的意见(一九四九年八月九日) 9
附:西安市人民政府呈文 1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颁发新区中等学校及完小工作人员编制暂行标准(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三日) 11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关于颁发新区中等学校贫寒生补助暂行办法(一九四九年八月十四日) 13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规定颁发中等学校经费开支暂行办法(一九四九年八月十四日) 1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成立甘肃行署并委任各分区行政督察专员(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五日) 1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邮资增价(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五日) 18
附:陕甘宁边区邮政管理总局通告 19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迅速由富平等县政府予各该县邮局拨用住房(一九四九年八月十八日) 2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新解放区县(市)召开各界代表会的指示信(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九日) 21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通知户县等二十三县成立防空监视哨(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日) 26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准予公安厅附设管训队(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日) 28
附:边府公安厅函 29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武功县政府请将该县属三厂区划归周至县管辖(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30
附:咸阳专署呈 3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查处富平县仁里区赫队长错误(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32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贯彻执行预决算审计制度、改订各单位预决算送审办法、减少修建、节省不必要的开支(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33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批准所拟工业试验所化验物品的规定并指示改正该所名称(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3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中等学校改革的指示(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36
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颁发管理银洋暂行办法(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4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公布大荔、渭南、三原、咸阳、邠县、宝鸡等分区专署及县、区、乡编制(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43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呈请转饬陇海路局拨车运输剩存煤末批答知照(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52
附:陕西铜川同福煤矿呈文 52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旧银行职员之处理问题(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5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指示筹设招待站办法(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5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将淳化县现管之土桥镇及东井村一带地区分别划归栒邑、邠县管辖(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5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免除生产自给任务及各单位生产基金一律交回财政厅仰遵照管理(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5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完成陇海线潼关大营段之修复任务(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58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扩大警卫部队(一九四九年八月三十日) 6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颁发分区、县公安机关印信(一九四九年八月三十日) 61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关于征粮工作应注意问题的补充指示(一九四九年八月三十日) 6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煤类税率改为百分之五等四项仰遵照(一九四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65
陕甘宁边区的工作报告(一九四九年八月) 6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会宁分区改名为定西分区(一九四九年九月二日) 7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取消马栏县治(一九四九年九月二日) 78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颁发后方党政民学补充供给标准(一九四九年九月二日) 79
附: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补正通知 82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为养护西兰公路禁止铁轮大车通行(一九四九年九月二日) 83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关于取消甜水堡中心区归还原建制(一九四九年九月二日) 8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严禁宰杀耕牛(一九四九年九月三日) 85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关于对栒邑县县长李德禄撤职处分(一九四九年九月四日) 86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召开各县四科长会议等问题(一九四九年九月四日) 88
附:大荔专署报告 89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批答平凉专署处理原国民党原有税收问题的请示(一九四九年九月四日) 90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运送棉衣给西安市政府、邠县专署、咸阳专署的快邮代电(一九四九年九月四日) 9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关中新区种麦收棉指示(一九四九年九月五日) 92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布置十五万双军鞋(一九四九年九月五日) 95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招收技术人员赴陕北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五日) 96
附:边府民政厅签呈 97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关于接收临潼华清池(一九四九年九月九日) 98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关于增加脱离生产之乡村干部生活费(一九四九年九月十日) 99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司令部、陕甘宁边区政府联合通令——为供应前线运输,各机关所存空汽油桶严禁出售或作他用,并协同后勤运输部进行调查登记(一九四九年九月十日) 10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黄龙县森林砍伐税应移交税局接办(一九四九年九月十日) 101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由财政厅转告黄龙县税局接办森林砍伐税并将交接情形会报备查(一九四九年九月十日) 102
附:边府财政厅呈 10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颁发工作人员医药费标准与卫生事业费补助办法(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二日) 10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边产货物出境只收一次产销税(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三日) 105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关于改营利事业所得税按季征收并规定各地本年秋季应征收之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三日) 106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接管之苗圃机构及人员处理办法(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三日) 108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潼关、临潼、蓝田等三县受洪灾请示救济的批复(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三日) 109
附:渭南专署呈 110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处理旧档案问题的批示(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三日) 111
附:陕甘宁边区财政厅呈 112
陕甘宁边区政府紧急指示——关于征购枕木工作的紧急指示(一九四九年九月十四日) 113
陕甘宁边区政府函——赞扬潼关县重视推广经验的方法并纠正其五家一组互相监视的错误方法(一九四九年九月十四日) 115
附:潼关县人民政府通报 11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救济新区灾难民(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日) 117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批准三原分区征收百分之二十营业附加税(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119
附:三原专署呈 119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批复延长公路修建计划(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120
附:陕北行政公署函 121
陕甘宁边区政府、西北军区司令部命令——颁发陕甘宁边区潜逃战士归队条例(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122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随公粮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征收战勤费(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126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将所决定禁止酿酒制糖办法批答查照(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 128
附:大荔专署呈文 129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烈、军、干属子女入学问题(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 129
附:陕北行政公署呈文 13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函——请转知沿交通线的区、县招待并安置陕省遣送之难民(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 13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填平伪政府所挖战壕(一九四九年十月三日) 134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批复所呈要求增加木料价格及运费等问题(一九四九年十月七日) 135
附:三原专署呈 13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成立干部休养所问题致习仲勋的函(一九四九年十月八日) 138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你署应再派得力人员分赴对征购木料进行迟缓各县督促赶为砍送等(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二日) 139
附:宝鸡专署呈 140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老区警卫队暂维持现状(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二日) 143
附:陕北行政公署呈文 14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发煤质检查办法令仰遵照执行(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三日) 145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关于统一规定公安局所属分驻所派出所检查站印信通令遵照执行(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三日) 147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西峰市人民政府应归庆阳县领导(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三日) 148
附:陇东专署呈文 148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铜川杜、梁矿权纠纷问题提出几点补充意见盼即查照办理(一九四九年十月十四日) 149
附:三原专署报告 151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接收工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一九四九年十月十四日) 154
附:咸阳分区接收工作总结报告摘要 15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在周至、户县与眉县筹集面粉、马料以供部队急用(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五日) 156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关于催饬宝鸡县迅即按照配置木料如数完成(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七日) 15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布置一百二十万双军鞋(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 158
陕甘宁边区政府函——关于分别成立干部休养所问题(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 159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迅即动员进军汉中所需要的人力和驮畜(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16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发陕甘宁边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162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颁行本区货物税暂行条例暨规定注意事项仰遵照执行(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16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行陕甘宁边区印花税暂行条例仰遵照执行(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174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关于查办华县第二科长等擅行杀人问题(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186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华县科长王辛斋等未经批准擅行杀人一案应研究处理报核(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187
附:大荔专署呈文 188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关于催饬歧(岐)山县迅速砍送木料(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189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实行银洋管理地区应遵照上月十八日复电办理(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190
附:宝鸡专署呈文 191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复宝鸡分区完成接管并纠正接管工作中的错误(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191
附:宝鸡分区接管工作报告摘要 192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为嘉奖晋南抢修运永公路(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19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颁发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组织规程(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195
陕甘宁边区政府函——关于加紧渡口民工的管理教育(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199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规定废除煤矿生产大班制办法仰转令遵照(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200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同意陕北缉私队编制(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201
附:陕北行政公署呈文 202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来函所提诸问题给大荔专署并转白水县政府的批答(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203
附:白水县薛县长函 204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批准今后工作及贯彻执行报告制度(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208
附:渭南分区三个月来的综合报告 209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批复所请调整圆木价格等问题(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217
附:渭南专署呈文 21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对陕北行署五至八月工作报告的复函(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219
附:陕北行政公署呈文 22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委任宁夏省人民政府干部(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230
中共中央西北局、陕甘宁边区政府、西北军区司令部联合通令——关于稳定物价问题(一九四九年十月三十日) 23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公布陕甘宁边区人民团体登记办法(一九四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232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关于发动群众保护铁路以免发生事故(一九四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238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据请示关于管理银洋补充意见批复办理(一九四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239
附:陕北行政公署呈文 24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布矿业开采管理暂行条例仰遵照(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一日) 24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新区城市代勤费随营业税征收(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日) 249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宝鸡分区伪救济院等单位之处理问题(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日) 250
附:宝鸡专署呈 251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宝鸡分区支前问题(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日) 252
附:宝鸡专署给边区政府的函 25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制定颁发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暂行办法希遵办(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三日) 255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关于一九四九—一九五○年冬学工作的指示(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三日) 258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关于防疫、卫生、医疗单位经费收支供给问题(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五日) 26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公布大荔等分区专署与县属的各级市政府、卫生院(所)、市公安局、市县公安分局、分驻所及各界代表会驻会办事人员编制(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八日) 264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关于专署、县、区、乡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马匹编制的变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八日) 269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关于重新决定公粮折收棉花办法(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日) 27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补充动员进军汉中所需民工驮骡(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日) 27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制定颁发旧职员暨技术人员使用暂行办法(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日) 272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答复咸阳县有关公产、征粮等问题(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日) 275
附:咸阳县人民政府呈 276
陕甘宁边区政府、西北军区司令部布告——关于保护森林办法(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290
陕甘宁边区政府、西北军区司令部布告——关于维护公路、电线及行道树木办法(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292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关于本年公粮不应减征(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294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准平民县免收本年战勤费(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295
附:平民县人民政府呈 295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原则上同意对伪财政厅归档卷宗处理办法(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296
附:陕甘宁边区财政厅呈 297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关于各直属分区不新设立干部子弟小学(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298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关于宁夏省政府成立企业公司属于建设厅建制等项转令遵办(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30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农村间小型市镇征收战勤费办法仰遵照(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30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布陕甘宁边区棉花检验暂行办法(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302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批准西安市成立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等三个委员会(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06
附一:西安市人民政府呈 307
附二:西安市人民政府呈 30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分区一级之工商机关组织机构仍维持现状等(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308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将陕西省环境电话管理处合并于陕西电信管理局希会同该两机构拟订具体方案呈核(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309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清理战勤工作(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310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关于认真领导灾区群众进行冬季生产防止明年春荒(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314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关于重新规定粮代棉折合比例(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31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表彰邠县分区教导队等抢修道路给邠县专署的函(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一日) 317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关于收集革命文献、实物(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 318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关于渭南、三原、大荔等分区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日) 319
附:边府公安厅函 320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关于乘坐火车应严格遵照西安市军管会第14号命令规定(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四日) 32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暂不公布《陕北行署暂行组织规程》等给陕北行署的复函(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五日) 323
附:陕北行政公署呈文 323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关于邮工有优先渡河权(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八日) 324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关于宝天沿线群众有拒用人民币情形希妥为纠正(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八日) 325
附:边区政府交通厅呈文 326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大荔分区公安处增添战士(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八日) 327
附:大荔专署呈文 327
陕甘宁边区政府唁电——哀悼陕北行署主任曹力如同志(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八日) 328
附:陕北行署主任曹力如同志覆车遇难 329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关于各地接收的敌伪物资应由物资处理委员会统一分配处理希办理(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 330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西安市各界人民代表会秘书处准予增设人员及给以报销(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 332
附:西安市人民政府呈 333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关于动员民工抢修川陕公路其伙食菜金由交通厅工程段、队负责(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 334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关于战勤费随营利事业所得税征课百分之五(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日) 335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批复关于颁布减租清债办法(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336
附:咸阳专署呈 336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关于西北畜牧兽医协会筹委会已成立对其分会或通讯处在业务上仍由该筹委会统一领导,在行政上由各省农业厅(处)暂予领导协助进行工作(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339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关于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关于开展新年画工作的指示》通知遵办(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340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转发《铁路运送烈士灵柩免费办法》望遵照执行(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342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郑州铁路局函请协助搜集铁路器材并与当地铁路管理部门商洽办理(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346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关于颁发一九四九年下半年抚恤各费标准仰即遵照执行(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358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关于规定本年第四季度(冬)应征之营利事业所得税令仰遵照布征(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364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关于三原、大荔、邠县三分区共运粮二十七万市石至西安并由渭南等分区协助(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36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加强各级干部管理制度及今后干部工作的指示(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368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为核定西安市政府各单位人员编制(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370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为准荣院按编委会意见编制希供给经费(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372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关于荣誉军人、荣校学员乘坐火车半价购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377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关于核定救济院人员编制并请发给经费(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378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地方粮可按公粮百分之二十五附加征收(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379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关于教育研究班增加学员一百人希拨经费(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380
附:边府教育厅函 380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一九五○年拥军月工作的指示(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381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成份〔分〕订错误者应及时一律改正等(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384
附:三原专署指示 384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批准三原专署召开县长、县府一科长、区长联席会议(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87
附:三原专署呈文 388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同意虢镇公安分局按照市公安分局编制组织的意见希遵办(一九五○年一月三日) 389
附:宝鸡专署呈 389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三原分区卫生院增设炊事员及县卫生院人员适当调整(一九五○年一月五日) 390
附:三原专署呈 391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关于收集敌伪遗弃或放存民间之电讯、公路交通器材(一九五○年一月六日) 392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接收伪田粮处八部旧汽车除借用者外,其余移交宝鸡公路局接收,并将查获之汽车修好保存(一九五○年一月九日) 394
附:宝鸡市军管会函 395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关于铁路沿线路料被窃令切实协缉(一九五○年一月十一日) 396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关于不得随意拆除各新区城市城墙(一九五○年一月十一日) 397
陕甘宁边区政府给长安县政府的命令——关于协助保护高桥工作站育苗繁籽以利水土保持工作(一九五○年一月十一日) 398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未设大队部的县得设武装科及新区各县界变更应慎重从事(一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399
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函——希将你部接管之原西北系统人员车辆器材仍拨归西北以利公路建设(一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400
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函——希将你会接管之原西北系统人员车辆器材仍拨归西北以利公路建设(一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401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批复渭南分区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402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批复三原分区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403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为批复大荔分区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七日) 405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同意大荔分区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更正前经同意渭南、三原二分区的错误数额,希按规定配备干部人数批发经费(一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407
陕甘宁边区政府代苏联收购谷种工作总结(一九五○年) 408
附录 416
关于新区工作的检讨和当前任务——在关中新区地委书记联席会上总结报告(一九四九年八月四日) 416
必须自觉的认真改进我们的工作作风与领导方法(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422
征粮工作与发动群众(一九四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427
肃清残敌 奋力建设 用实际行动来庆祝人民政协的开幕(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431
庆祝人民政协开幕 做好西北支援战争和各项建设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438
各地都要迅即召开各界代表会议(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439
为实现共同纲领奋斗——刘景范代主席在西安市群众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一九四九年十月二日) 441
刘景范代主席在边府“三大文献”座谈会上的讲话(一九四九年十月五日) 443
开好区乡农民代表会议(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五日) 447
关中新区支前工作初步总结(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日) 451
积极教育改造新的工作人员(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457
迎接西北军政委员会成立 边府决定加紧准备(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八日) 459
庆祝大西北全部解放 迎接和平建设新时期(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460
陕甘宁边区政府副主席杨明轩关于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工作报告(一九五○年一月) 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