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1
导论 1
一、问题的提出 2
二、选题的依据 8
三、论题的研究现状 18
四、本书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框架 32
第一章 承包地收回的现行法规范模式——权力驱动型 37
第一节 现行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梳理 37
一、承包地收回的原则 37
二、承包地收回的发生事由 39
三、承包地收回的法律后果 45
第二节 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构成 46
一、承包地收回的依据为国家对农村土地的行政管理权 46
二、农村集体的义务是推动制度实施的核心装置 47
三、行政处罚成为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路径 50
四、承包地收回的法律效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50
第三节 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下承包地收回制度的基本特征 51
一、承包地收回的发生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定性 51
二、承包地收回的实施方式具有单方性、强行性 52
三、承包地收回的法律后果具有无偿性 52
第四节 承包地收回的规范模式转向 53
一、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其弊端分析 53
二、我国承包地收回应实现由“权力驱动型”到“权利行使型”的规范模式转向 55
第二章 承包地收回的应然规范模式——权利行使型 57
第一节 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的构成 58
一、承包地收回的法律意蕴为终止权的行使 58
二、终止权为形成权 62
三、终止权与物权制度体系的对接 85
第二节 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的证成 89
一、终止权的运行可以达成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结果 89
二、终止权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90
三、终止权的机制具有可执行性 91
四、终止权的逻辑是大陆法系的公共选择 93
第三章 承包地收回的发生机制——终止权的取得 94
第一节 终止权取得的实质要件——法定发生事由成就 94
一、承包方家庭消亡 98
二、承包方违反保护与合理利用农地之法定义务 103
第二节 终止权取得的程序要件——发包方履行正当前置程序 114
一、催告程序 114
二、请求停止程序 116
第三节 终止权取得的时点 117
第四章 承包地收回的实施机制——终止权的行使 119
第一节 两种不同性质的终止权 120
一、单纯形成权性质的终止权 121
二、形成诉权性质的终止权 122
第二节 单纯形成权性质之终止权的行使方式 123
一、发包方的法律地位 123
二、承包方的法律地位 130
第三节 形成诉权性质之终止权的行使方式 134
一、土地所有人“终止之诉”行为的性质 135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36
三、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36
四、法院审查的对象 136
五、法院判决的效力范围 137
第五章 承包地收回的生效机制——终止权的实现 138
第一节 终止权的两种实现途径 138
一、依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终止权 139
二、依法院判决发生效力的终止权 139
第二节 终止权依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140
一、“公示要件主义”是统摄性物权变动模式 142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规则与“公示要件主义” 147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的法律效力解读 154
第三节 终止权依法院判决发生效力的条件 158
一、法院判决的性质为形成判决 159
二、法院作出肯定性判决 159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终止权行使而消灭的法律后果 160
一、原承包方负有将承包地恢复原状并返还于发包方的义务 160
二、承包地上的工作物及农作物的归属 161
三、原承包方享有再次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 163
结论 165
参考文献 168
后记 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