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继承之根据 1
第一项 总说 1
第二项 我国民法上关于继承之根据 2
一、继承制度之根据 2
二、继承权之根据 5
第二节 继承法之编定 7
第一项 民国十九年之制订 7
第二项 民国七十四年之修正 8
第二章 遗产继承人 13
第一节 继承人之资格、种类及顺序 13
第一项 继承人之资格 13
第二项 继承人之种类 14
第三项 继承人之顺序 14
一、血亲继承人 14
二、配偶 17
第二节 法定应继分 19
第一项 配偶之法定应继分 19
第二项 血亲继承人之法定应继分 20
第三节 代位继承 22
第一项 代位继承之立法沿革及立法意旨 22
第二项 代位继承之性质 23
第三项 代位继承之要件 24
第四项 代位继承之效力 30
第四节 继承权之丧失 32
第一项 立法理由 32
第二项 继承权丧失之事由 33
一、绝对失权 33
二、相对失权 36
三、表示失权 40
四、被继承人之宥恕 42
第三项 丧失继承权之效力 43
一、时的效力 43
二、人的效力 44
第五节 继承回复请求权 49
第一项 立法理由 49
第二项 侵害继承权之意义及时点 51
一、侵害继承权之意义 51
二、侵害继承权之时点 52
第三项 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性质 54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及回复诉讼之性质 54
二、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上返还请求权之关系 57
第四项 继承回复请求之当事人 60
一、继承回复请求之权利人 60
二、继承回复请求之相对人 61
第五项 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行使 65
第六项 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消灭 67
一、消灭时效之设置 67
二、继承回复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后之效力 70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抛弃 72
第三章 继承之效力 77
第一节 继承之标的 77
第一项 总说 77
第二项 得为继承之标的 78
第三项 不为继承之标的 80
第四项 法律关系与继承 81
第二节 继承之费用 84
第一项 立法意旨 84
第二项 继承费用之内容 84
第三节 遗产酌给请求权 86
第一项 总说 86
第二项 遗产酌给请求之要件 86
第三项 遗产酌给之顺序及标准 90
第四项 遗产酌给请求权之性质 93
第五项 遗产酌给请求权之消灭 95
第四章 共同继承 97
第一节 遗产之公同共有 97
第一项 总说 97
第二项 遗产之管理 98
第三项 遗产之使用收益及处分 98
第二节 债务之继承 102
第一项 外部关系 102
第二项 内部关系 102
第三节 遗产分割之自由与限制 104
第一项 遗产分割之自由 104
第二项 遗产分割之限制 104
一、禁止分割之遗嘱 104
二、不分割之契约 106
三、胎儿应继分之保留 107
第四节 遗产分割之方法 111
第一项 遗嘱指定分割 111
一、被继承人为分割方法之指定 112
二、委托他人为分割方法之指定 112
第二项 协议分割 113
一、协议分割契约之性质 113
二、协议分割之当事人 114
三、协议分割之方法 115
第三项 裁判分割 116
一、裁判分割之前提条件 116
二、裁判分割之方法 117
三、遗产分割判决之性质 118
第五节 分割之实行 120
第一项 债务之扣还 120
一、立法意旨 120
二、扣还之意义及方法 120
三、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享有债权之处理 121
第二项 生前特种赠与之归扣 122
一、立法意旨 122
二、生前特种赠与之意义 124
三、归扣义务人 125
四、归扣权利人 130
五、归扣之免除 131
六、归扣之效力 133
第六节 分割之效力 137
第一项 移转主义 137
第二项 共同继承人间权利及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137
一、担保责任之性质 137
二、担保责任之成立要件 138
三、担保责任之内容 140
四、担保责任之分担比例 142
第三项 债务人支付能力之担保责任 143
一、立法意旨 143
二、担保责任之时期 143
第四项 各继承人有无资力者时担保责任之分担 144
一、立法意旨 144
二、担保责任分担之要件 145
第五项 继承人连带责任之免除 145
一、立法意旨 145
二、连带责任免除之原因 146
第五章 限定继承、抛弃继承与强制包括继承 149
第一节 限定继承 149
第一项 限定继承之意义及效用 149
第二项 限定继承之性质 150
第三项 限定继承之要件 151
第四项 限定继承之效力 153
一、继承人清偿责任之限制 153
二、共同继承人与限定继承之关系 157
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消灭 158
第五项 遗产之清算 159
一、公示催告 159
二、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之时期 161
三、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之顺序 163
四、清偿之方法 167
第六项 继承人之赔偿责任及不当受领人之返还义务 168
一、继承人之赔偿责任 168
二、不当受领人之返还义务 170
第二节 抛弃继承 173
第一项 抛弃继承之意义 173
第二项 抛弃继承之要件 176
第三项 抛弃继承之效力 179
一、对于抛弃继承人之效力 179
二、对于其他继承人之效力 182
三、代位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时之效力 184
第三节 强制包括继承 187
第一项 强制包括继承之意义 187
第二项 强制包括继承之情形 189
一、继承人为法定的不正行为时 189
二、未于法定期间内为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时 192
第六章 无人承认之继承 193
第一节 总说 193
第一项 无人承认继承制度之存在理由 193
第二项 无人承认继承之场合 194
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 197
第一项 遗产管理人之选任 197
第二项 遗产管理人之职务 198
第三项 遗产管理人之法律地位 205
第三节 继承人之搜索 207
第四节 賸馀财产之归属 209
第七章 遗嘱 213
第一节 通则 213
第一项 遗嘱之意义与特殊性 213
一、遗嘱之意义 213
二、遗嘱之特殊性 214
第二项 遗嘱之内容 215
一、与财产有关之遗嘱 216
二、与身分有关之遗嘱 216
第三项 遗嘱能力 217
一、无行为能力人 217
二、未满十六岁之人 218
三、决定遗嘱能力之时期 219
第四项 共同遗嘱 220
第二节 遗嘱之方式 223
第一项 总说 223
第二项 自书遗嘱 224
一、概说 224
二、自书遗嘱之方式 224
第三项 公证遗嘱 226
一、概说 226
二、公证遗嘱之方式 226
三、公证人职务之代行 229
第四项 密封遗嘱 229
一、概说 229
二、密封遗嘱之方式 230
三、无效密封遗嘱之转换 233
第五项 代笔遗嘱 234
一、概说 234
二、代笔遗嘱之方式 234
第六项 口授遗嘱 236
一、概说 236
二、口授遗嘱之前提要件 236
三、口授遗嘱之方式 237
四、口授遗嘱之有效期间 240
五、口授遗嘱之认定 241
第七项 遗嘱见证人之资格 245
一、概说 245
二、法定之消极资格 245
三、无见证人资格者参与时之遗嘱效力 247
第三节 遗嘱之撤回 248
第一项 总说 248
第二项 遗嘱撤回之方法 249
一、明示撤回 249
二、法定撤回 250
第三项 遗嘱撤回之撤回 257
一、概说 257
二、个别具体情形之检讨 258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264
第一项 总说 264
第二项 遗嘱执行之准备程序 265
一、遗嘱之提示 265
二、遗嘱之开视 268
第三项 遗嘱执行人 269
一、遗嘱执行人之产生方法 269
二、遗嘱执行人之资格限制 273
三、遗嘱执行人之法律地位 275
四、遗嘱执行人之职务与权限 277
五、数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之方法 282
六、遗嘱执行人之报酬请求权与注意义务 283
七、遗嘱执行人之解任与辞任 284
第五节 遗赠 286
第一项 总说 286
一、遗赠之意义 286
二、遗赠与死因赠与 287
第二项 遗赠之效力 291
第三项 遗赠之要件 293
第四项 民法所定遗赠之种类 298
一、附条件之遗赠 298
二、物上代位之遗赠 299
三、用益遗赠 303
四、附负担遗赠 304
第五项 遗赠之承认与抛弃 309
一、遗赠之承认 309
二、遗赠之抛弃 311
第六节 特留分 315
第一项 特留分之意义 315
第二项 特留分之比例 317
第三项 特留分之算定 319
第四项 侵害特留分之法律行为之效力 324
第七节 扣减权 326
第一项 扣减权之性质 326
第二项 扣减之标的 330
第三项 扣减权人及其相对人 335
一、扣减权人 335
二、相对人 337
第四项 扣减之效力 337
一、当事人间之效力 337
二、对于第三人之效力 339
第五项 扣减权之消灭 340
主要参考文献 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