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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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詹镇荣著
  • 出 版 社:元照出版公司
  • 出版年份:2005
  • ISBN:9574130231
  • 页数:293 页
图书介绍:

论民营化类型中之「公私协力」 3

壹、前言 3

贰、「公私协力」概念之基本理解 5

一、概念说明 5

二、公私协力与民营化之关联 7

参、类型与合作模式 9

一、行政委托 10

(一)公权力委托 10

(二)业务委托 11

二、公民合资事业之经营 14

三、公共建设之参与 16

四、公私合作管制 18

肆、宪法学上之评价 21

一、实证宪法层面 21

(一)公用事业公营原则 21

(二)权限与任务规定 22

(三)民主原则 23

(四)财政宪法 24

(五)基本权利 25

(六)法治国原则 27

(七)小结 29

二、宪法理论层面 30

(一)国家社会二元论 30

(二)国家任务论 31

伍、对行政法制之挑战与因应 32

一、合作关系形成之基础 33

二、合作行政行为之法律规制 35

(一)国家执行责任之确保 35

(二)规制法律之适用问题 36

三、简评 39

陆、结论与展望——合作行政行为法之再深拓 39

从民营化观点论公民合资公司之基本权能力 43

壹、问题之提出——公营事业民营化对基本权理论之冲击与挑战 43

贰、概念说明 47

一、公民合资公司 47

二、基本权能力 51

参、法人基本权地位之发展:以德国法为中心 55

一、概念史与宪法史之观察 55

(一)「法人」制度之缘起 55

(二)近代立宪主义宪法之讨论 57

(三)「法人本质」与「基本权本质」之关联 60

二、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适用问题 60

(一)概说 60

(二)渗透理论 62

(三)作用法论证 65

(四)综合观察 67

三、公民合资公司之特殊问题 70

(一)问题描述 70

(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之「汉堡电厂裁定」 71

(三)行政法院之另辟蹊径 73

(四)学说见解 75

肆、欧盟法之观察 79

一、「公营事业」或「私人企业」? 80

二、欧盟基本权能力之判断基准 81

三、公民合资公司基本权能力在欧盟法上之评价 82

伍、公民合资公司基本权能力基准建构之尝试 83

一、我国法制与学说概述 83

二、先决问题:「多元基准」或「单一基准」? 86

三、以「任务属性」作为单一判断基准 88

(一)公经济行为之任务归属中立性 90

(二)「行政任务」与「私经济活动」之区分 93

(三)小结 96

四、任务基准对于其他法人类型之一体适用性 97

陆、行政任务私人化对公民合资公司基本权能力之影响——以电信服务民营化为例 98

柒、结论 100

民营化后国家影响与管制义务之理论与实践——以组织私法化与任务私人化之基本型为中心 105

壹、前言 105

贰、组织私法化后之国家影响义务 106

一、「组织私法化」概述 106

二、母体行政组织对所管政府独资公司之影响义务 108

(一)宪法上基础 109

(二)影响义务在法律层次之实践 113

(三)德国「行政公司法」理论概述暨我国继受之必要性与可行性评析 116

三、私法行政组织与行为相对人间之法律关系 122

参、任务私人化后之国家管制义务 123

一、「任务私人化」概述 123

二、国家保障责任作为任务私人化后管制义务之法理论基础 125

(一)任务私人化后国家与社会责任之重分配 125

(二)国家保障责任之宪法上基础 126

(三)三国家保障责任之主要内涵 129

三、任务私人化后国家管制义务实践之个别问题分析:以德国与我国电信法为例 132

(一)管制目的 132

(二)管制手段 133

(三)三管制密度 137

(四)管制机关 139

肆、结论 142

德国法中「社会自我管制」机制初探 145

壹、前言——国家高权性管制手段的失灵及其因应 145

贰、「社会自我管制」之概念 148

一、意义与概念特征 148

二、概念区分 150

(一)解除管制 150

(二)自治行政 151

参、在特别行政法领域之实践 152

一、环境与经济行政法 152

二、媒体法 156

三、电信法 159

肆、类型化尝试 160

一、完全不受国家影响之社会自我管制 161

二、受国家诱引之社会自我管制 162

三、国家参与之社会自我管制 163

伍、法理基础 164

一、效率原则 165

二、补充性原则 166

三、合作原则 168

四、小结 171

陆、社会自我管制之界限 171

一、基本权之保障 172

二、国家之最后决定责任 174

柒、结论与展望——对台湾管制行政革新之启示 176

德国电信法上频率释出与业务执照分离发照制度之研究 183

壹、前言 183

贰、德国电信法中管制机制简介 185

一、经济管制之意义 185

二、电信管制之必要性 186

三、电信管制之主管机关 187

四、电信管制之目的与主要手段 189

(一)电信业务许可执照 190

(二)普及服务 190

(三)三资费管制与网路开放共用 191

(四)无线电频谱管理 191

参、电信业务许可执照发照之管制 191

一、电信市场进入之管制 191

(一)报备制 192

(二)证照制 193

二、电信业务许可执照之种类 194

(一)网路传输设备之经营 194

(二)语音电信业务之经营 196

(三)整合性电信业务许可执照 196

三、发照程序 196

(一)一般发照程序 197

(二)特殊发照程序 200

肆、频率分配之管制 202

一、频率之特性与管制 202

二、无线电频率管制之层级性 204

(一)无线电频段分配计画 205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计画 206

(三)三无线电频率之指配 206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之转让 208

伍、频率释出与电信执照之关联性 209

一、分离发照原则 209

二、电信执照持有人之频率分配请求权? 210

(一)否定说 210

(二)肯定说 211

(三)行政实务发展之趋势 212

三、欧盟新电信法之管制革新 212

陆、德国模式之评析 214

柒、德国法制对我国电信政策拟定之启示 ——代结论 215

自治组织之变革与趋势 ——「行政法人」在地方自治团体发展之可能性 221

壹、前言 221

贰、地方自治团体之自主组织权 223

一、自主组织权之概念与内涵 224

二、自治组织形式选择自由 225

参、行政法人作为地方行政组织形式之可能性思考 226

一、「地方行政法人」之概念 226

二、地方行政法人制度导入之合法性分析 228

三、地方行政法人组织形式选择之妥适性评估 232

(一)科层式行政机关或享有独立权利能力之法人? 233

(二)私法人或行政法人? 236

(三)小结 242

肆、德国地方事业机构公法人化之发展 243

一、德国乡镇市自治法之改革 243

(一)各邦修法情况 244

(二)动机与目的 247

二、地方企业型公法人之基本组织结构 250

(一)内部组织结构 251

(二)地方企业型公法人之监督 252

伍、我国导入「地方行政法人」之可行性评估 ——代结论 253

附录:德国邦法相关条文中译文 256

附录 265

一、国家任务 265

二、生存照顾 273

三、补充性原则 281

事项索引 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