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商事卷 3 第2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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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德权主编;俞宏雷本卷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9787510909986
  • 页数:2048 页
图书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仍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及公报案例等为素材和依据,以附录形式选摘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法官著述、信箱,梳理专题,分门别类,并以说明的形式阐述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适用要点。这些司法观点覆盖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态度和立场,也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倾向性意见。本书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剔除失效的、过时的规范文件和案例,增加自2011年以来新的内容,更新量达到30%,具有权威性、实用性和可参照操作性的特点,可供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全部司法观点。

第八章 票据纠纷 1421

839.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和文义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1421

840.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当事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425

841.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关系案件不应对案外人的票据民事权利义务作出决断 1426

842.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认定 1428

843.票据转让无对价,票据债务人是否应当付款 1428

844.持票人在主张票据权利时只需证明其持有的汇票记载事项齐全,取得票据的票据关系合法成立,没有义务审查其前手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1430

845.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抗辩 1431

846.案外人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票据纠纷案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该刑事案件不影响本案双方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 1434

847.票据是要式证券,制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汇票无效,但不影响当事人因基础关系而享有的债权 1435

848.汇票委托书回单只能证明委托银行出票,尚不足以证明向收款人交付汇票或者收款人收到汇票款项 1436

849.欠缺出票日期的支票为无效票据,收款人虽然出具收款收据并不意味着票据付款行为已经完成,只有付款人实际划转款项才完成付款行为 1437

850.出票时的支票记载事项是否适用出票地的法律 1439

851.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票据持有人支付对价且背书连续的,即可享有票据权利 1440

852.禁止转让票据的效力 1441

853.票据背书的效力认定 1442

854.背书日期记载早于汇票上所记载的出票日期,对票据背书效力是否存在影响 1443

855.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导致款项流失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1445

856.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尽到审查义务而对票据予以承兑,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金融机构是否应负连带责任 1446

857.银行疏于审查汇票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447

858.票据质权与质押背书的关系——对《票据纠纷规定》与《担保法解释》规定冲突之处的解决方案 1448

859.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 1454

860.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的区别 1456

861.对贴现人在办理票贴现过程中重大过失或恶意的认定 1456

862.贴现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且没有形式瑕疵的情况下完成对该汇票的贴现,虽然对关涉基础交易关系相关资料的审核中虽有疏忽但不构成重大过失的,享有票据权利,不应返还票据 1460

863.贴现票据时以空白背书转让票据从而完成贴现行为的,贴现人是否能够取得票据权利 1460

864.当事人在票据以外的合同上约定不得转让的票据,持票人将票据权利经贴现后背书转让,该贴现转让行为是否有效,贴现人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1462

865.商业银行在申请贴现人无基础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对其尚未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不构成票据法意义上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关系,系事实上的无书面借款合同的借贷关系 1463

866.银行未审查是否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而对商业汇票贴现后,是否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 1465

867.当事人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方式进行融资,应依据案件客观事实确定用资人,并在认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基础上明确其民事责任 1466

868.转贴现行遭承兑行二次拒付后,依据其与贴现行签订的《转贴现协议》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构成合同违约之诉,与是否持有或返还票据无关 1466

869.承兑行明知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受理贴现后又将大部分票载款项强行扣收旧贷,转嫁金融风险、恶意取得票据的,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 1468

870.非银行汇票的当事人是否有权对银行汇票的解付行为提出异议 1468

871.银行签发汇票应当尽到通常的审查义务 1470

872.票据的冻结止付 1471

873.持票人虽丧失票据权利,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 1473

874.人民法院判决不应对案外票据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决断 1475

第九章 保险合同 1477

(一)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1477

875.确立商事审判意识,以商事裁判理念指导保险案件审理 1477

876.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478

877.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时生效与是否附有条件或期限有关,但与投保人是否支付保险费没有关系 1479

878.电子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费时成立并生效,激活是确定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1480

879.投保单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时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 1482

880.关于“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的规定,不及于“投保人声明栏”处的代签章 1483

881.投保人的签字形成于代为填写保险单证之前的,代填内容不应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485

882.投保人对代填内容签章确认且无“但书”规定情形的,是否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或拒赔的权利产生影响 1486

883.投保人对代填内容未签章确认的,能否视为保险人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权利 1487

884.保险合同履行期已经开始时甚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还能否追认 1489

885.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正式员工)不属于保险代理人,其展业行为系职务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 1491

886.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出售内容、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并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保险是真实的 1492

887.保险人因代理人的过错对外赔付保险金后可依代理合同约定向代理人追偿 1494

888.在保险合同掩盖下的非法融资关系无效 1494

889.《保险法》有关备案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1496

890.保险合同生效一般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但有两种例外情形 1499

891.保险人预先收取保险费是否可以认定其与投保人建立了或者必定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 1499

892.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1501

893.审判实践中应当从宽认定保险利益 1503

894.如何理解“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504

895.将非法产品投保,因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1506

896.如何理解同一保险标的上的不同保险利益 1507

897.正确处理保险竞合问题 1508

898.如何处理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不对应的保险合同 1510

899.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正式签订前约定的保险条款有冲突时,以保险单载明的内容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1512

900.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1514

901.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产生实质冲突,是“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的另一适用前提 1515

902.正确认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范围 1516

903.对《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司法判定 1518

90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的告知 1520

905.将投保人告知范围限于“明知”,不排除《保险法》第16条“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1522

906.对《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理解 1523

907.保险人询问证明的推翻 1524

908.正确认定保险合同中的概括性条款 1525

909.对《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是否履行的理解 1525

910.对《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说明义务的理解 1528

911.网络、电话销售中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1534

912.在当事人多次签订相同或同类保险合同时,是否可以适当减轻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1535

913.《保险法》中“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 1537

914.保险合同约定违反出险通知义务,保险人免除保险赔付义务的格式条款效力的判断 1538

915.保险人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的认定 1539

916.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由其继承人行使 1540

917.正确认定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的关系 1541

918.正确认定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1544

919.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 1545

920.保险人不能仅以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予赔偿 1548

921.正确认定保险人拒绝承担责任的条件 1548

922.正确分配期限起算和扣除的举证责任 1549

923.律师代理费用不属于《保险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损失范围 1550

92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签发保单引发保险纠纷的,不应将保险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一并作为共同被告 1551

92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在判决主文中的表述 1552

(二)人身保险合同 1553

926.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医疗附加险具有人身保险的性质 1553

927.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对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1554

928.人身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认定保险费返还的范围 1555

929.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后如何计算应当扣减的手续费 1557

930.体检程序能否减轻或者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558

931.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是否适用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 1559

932.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明知的判断 1559

933.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金额超过保监会规定上限的,如何处理 1560

934.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1562

935.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受益人表述为“法定”时的含义确定 1563

936.“生存保险金”与“死亡保险金”指定不同受益人的行为有效 1563

937.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如果作出了不变更受益人的承诺,一般不得轻易变更受益人 1564

938.旅行社未履行为游客代办旅游意外保险的义务,游客意外死亡的,旅行社应当赔偿相当于旅游意外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的赔偿金 1565

939.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现金价值表并尽到说明义务,应当认为该表构成对保险合同的补充约定 1566

940.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请求权利人应当是投保人或者经投保人同意或授权的其他权利人 1567

941.如何认定被保险人是因其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造成自身死亡 1568

942.如何理解《保险法》第65条规定的“自杀”的含义 1569

943.重大疾病保险中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 1570

944.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 1573

(三)财产保险合同 1575

945.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及赔偿计算标准 1575

946.对《保险法》第51条3款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即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应作限缩解释 1580

947.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情况通知保险人后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因危险增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581

948.判断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应当以“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为标准 1581

949.保险人对投保人仓库虽依法具有检查的权利,可以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但即使未检查出安全隐患,也难以作为减轻其他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 1582

950.保险价值能否随意约定 1583

951.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 1584

952.关于机损险及其项下利损险保单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和损失额的确定 1584

953.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1585

954.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 1586

955.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车上人员”的司法判定 1587

956.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界定 1590

957.保险公司无权解释“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法律概念 1591

958.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权动车责任保险的责任承担 1593

959.怎么对待有瑕疵的和违反程序违背常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1594

960.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1595

961.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和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1596

962.保险代位权求偿案管辖依代位的请求权性质确定 1598

96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数额认定 1601

96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 1602

965.赔偿保险金后至由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责任人追偿期间的理赔款不应计算利息 1603

966.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后主张代位求偿权的请求不应支持 1604

967.受理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涉案货物水湿受损是否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是否应当进行保险赔偿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1606

968.仓库业主对保险事故发生是否有责任 1607

(四)保证保险及其他保险合同 1609

969.保证保险法律性质的认定 1609

970.“信誉保险”实质是信誉担保 1614

971.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1615

第十章 证券、期货、委托理财、信托纠纷 1617

(一)司法政策精神 1617

972.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 1617

973.关于审理涉及证券等资本市场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 1618

974.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投资者信心 1619

(二)证券纠纷 1621

975.企业债券发行履行了法定审批手续,虽然在发行过程中未印制及发售实物券有欠规范,但不属于非法融资行为 1621

976.地方建设债券发行与认购行为无效,短期融资债券发行与认购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亦属无效 1622

977.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1623

978.超范围发行股票而请求返还财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626

979.签订证券承销合同后,承销商先垫付给发行人认购股款,是发行人预先使用自己的筹集资金,不应认定为构成变相的企业借贷 1628

980.投资人因信赖证券机构而购买其推荐的债券,对于债券不能兑付所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1630

981.企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经授权申请取得证券交易中心席位后形成的民事责任的处理 1631

982.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认定 1633

983.不具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主体资格的代理人安排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当事人实际履行证券买卖代办协议,可以认定委托人与当事人形成实际代理关系 1634

984.证券营业部擅自对客户账户采取指定交易,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637

985.证券营业部在经办代理业务过程中违规操作,致客户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638

986.证券公司与客户经纪合同关系下,证券公司内部人员违法犯罪和客户自己过错致客户资产损失,“一边倒”的认定和裁判均有错误,而应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1639

987.对于由证券公司进行违规融配资形成的经纪账户的透支,弥补资金应用于减少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 1642

988.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项下的资金的法律性质 1643

989.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存款账户项下的资金的法律性质 1647

990.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1648

991.当事人对挂户证券交易账户中的股票不享有所有权 1649

992.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卖客户股票获取价金,证券公司和受害人开户银行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1650

993.行为人在权证买卖交易中因疏忽大意未发现重要信息或未充分了解权证的有关规则而产生亏损的,后果自行承担 1652

994.当事人的代理行为既无书面授权又不符合表见代理情形的,造成的损失应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 1655

99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个人债权是否属于应当国家收购的个人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审理的范畴 1657

996.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措施中违反规定冻结、扣划被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1659

997.证券账户抵押融资是否成立的认定 1660

998.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中的疑难问题的处理 1662

999.豁免要约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而是股权收购双方以什么方式对抗上市公司其他所有股东的法律条件 1663

1000.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投资人只起诉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实际控制人追偿。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665

1001.证券虚假陈述中损失计算和赔偿范围 1669

1002.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因果关系认定和赔偿标准 1672

1003.投资者以交易所审核创设权证违规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可诉性;证券交易所审核合格券商创设权证行为只要符合权证管理业务规则,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其对于投资者因权证交易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672

1004.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未违反账户监管承诺,对质押国债被平仓清算造成质权人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675

1005.证券营业部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后,客户证券账户内的国债资金出现了变现并被用资人使用的结果,应认定其符合客户意图 1678

1006.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合同应为无效 1681

1007.国债回购合同确认无效后,对于合同约定期限外的本金利息采用何种利率计算 1682

1008.以无纸化国债为基础债券的回购交易中,登记结算公司没有切实实现对国债的专有控制,不存在质押关系 1683

1009.个人以单位名义签订证券回购合同涉嫌构成犯罪的,单位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1685

1010.金融机构出租、出借交易席位,应承担责任 1687

1011.证券席位承包后,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进行交易,应由发包人首先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1688

1012.挪用国债侵权损害赔偿标准 1689

(三)期货交易纠纷 1689

1013.远期商品购销合同与变相期货、非法期货的区分 1689

1014.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违反期货交易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应对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期货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人,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 1691

1015.客户接到交易结算单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客户对交易结果的确认 1693

1016.期货合约交割有效情形下,经纪公司诉请交易所返还被扣划交割货款的不予支持 1694

1017.利用关联公司编码进行混码交易时期货交易真实性的判断问题 1695

1018.无期货代理资格情形下,所代理期货交易的效力及处理原则 1698

1019.期货强行平仓的过错认定及责任承担 1701

1020.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强制平仓是否承担责任 1705

1021.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存在违规操作、虚增保证金、允许保证金不足进行交易等侵害会员正当交易权益的行为,且该行为与造成客户保证金损失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06

1022.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应否返还其没有依据但以违约处罚名义扣取客户的款项及利息 1708

1023.期货交易纠纷案件中可得利益的司法审查 1710

1024.期货交易纠纷中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1712

1025.期货纠纷案件中侵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判断 1713

1026.在期货合约交割过程中,对交割货物的质量问题,客户可以直接向交易所主张权利,交易所承担责任后再向卖方及交割仓库追索 1714

1027.期货交易合约买方违约,期货交易所支付违约金后,合约守约方取回仓单,其因货物市场价格跌落遭受的损失与期货交易所无关 1716

(四)委托理财与信托纠纷 1717

1028.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原则 1717

1029.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法律性质 1719

1030.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类型、案由和法律适用 1720

103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和当事人的确定 1722

1032.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释明 1723

1033.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对合同效力认定和处理的影响 1725

1034.委托理财合同中属于合同目的或核心条款的保底条款无效的,委托理财合同亦无效 1729

1035.合并破产的主体可以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理财合同中有关固定收益率的约定属保底条款应认定无效 1730

1036.当事人与证券公司有关固定年收益率的约定属于保底条款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1732

1037.当事人主体资格对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影响 1733

1038.委托理财账户内的资产权属确定 1737

1039.委托理财损失的责任承担 1740

1040.资产管理人基于商业判断作出的正常投资行为,只要尽到了善良管理义务,就不应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 1742

1041.对于证券公司将信托公司所有的股票强行平仓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应重点审查证券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给信托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1744

1042.委托理财监管合同的性质和监管责任的认定 1746

1043.委托理财中证券经纪账户质押的性质和效力 1751

1044.证券公司与受托人理财公司建立资产管理合同关系,并依受托人指令划转资金,其对该资金的损失并无过错,不应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755

(五)信托纠纷 1757

1045.关于信托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政策精神 1757

1046.信托公司应当较一般主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1758

1047.信托公司以其部分证券业务和债务与他人组建新的公司,未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759

第十一章 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 1760

(一)一般要求 1760

1048.涉外商事案件与涉外民事案件的区分标准 1760

1049.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1761

1050.《合同法》第402条在海事审判和涉外商事审判中的适用范围 1762

1051.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与航运利益 1763

1052.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的诉讼地位 1764

1053.正确适用国际国内法律,妥善保护出口企业的权益 1765

(二)外商投资企业纠纷 1765

105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1765

1055.正确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理顺外资审批和合同效力的关系 1766

1056.公司设立过程中经全体股东同意签订的协议,体现了合营公司的意志,合营公司成立后应当受协议约束 1768

1057.外商投资公司设立中出资纠纷的处理 1768

1058.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应当根据相关由相关政府机构作出规定,不能由合营双方自行约定 1769

1059.以国有资产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如何作价 1771

1060.准确处理外商投资黑白合同问题 1772

1061.需审批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未审批的,合同未生效 1773

106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一方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775

106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审批是合同法定生效条件,不适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 1776

1064.具备一定条件,人民法院可在民事判决中直接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以外的人的股东身份和股权份额 1777

1065.行政机关无权单方决定调整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归属 1779

1066.当事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质是将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所占的利益份额进行转让,并非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转让方诉请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780

1067.《付款确定》是关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承诺,并非股权转让协议书,故无须经过相关机关批准 1782

1068.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报批手续属于先决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先行处理 1783

106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转让合同应当自审批后生效,不经审批的,合同未生效 1787

1070.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 1788

107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报批义务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或者请求报批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1791

1072.仲裁庭虽然裁决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但相关当事人并未依据裁决书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将独资公司变更恢复为合资企业的,仍应按独资企业认定投资人的权利义务 1792

107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经过受让方经营管理产生了增值,受让方是否可享有增值的部分利益 1793

107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 1793

1075.涉台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中表见代理的认定 1795

1076.当事人以其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隐名股东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股东地位,该诉讼系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属民事诉讼的范畴 1796

1077.外商投资企业隐名出资人主张成为显名股东的处理 1797

1078.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协议效力的认定 1798

1079.当事人分别作为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进行经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登记的变更,也不影响合资公司其他股东等第三人的利益 1799

1080.作为涉港合资公司港方股东的实际出资人,有权就港方股东取得的合资公司的财产权益向挂名股东主张权利 1800

1081.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协议无效时责任的承担 1801

1082.关于外商投资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1803

1083.股东指控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合资公司等为由是否受合资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处理 1803

1084.合营企业起诉股东承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是否得当,合资经营合同仲裁条款是否约束合营企业 1804

1085.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处理 1805

1086.中外合资公司的一方股东认为合资公司的某项管理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合资公司而非其他股东主张 1806

1087.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1807

1088.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合同无须审批即可生效,但股权质押的实现须经审批 1809

1089.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可强制执行 1810

1090.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个人行使股票期权,且并未规定必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行使股票期权,《离职协议书》不能导致《股票期权协议》终止 1812

1091.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向外方出具的担保书,保证外方在合作期间的收益不低于其引进的资金,应当视为先期收回投资的约定,应为有效 1814

1092.中外合作企业可以约定由一方承包经营 1815

1093.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抵押权人,即使未经董事会决议,抵押合同仍然有效 1815

1094.中外合作企业财产未清算前,投资款不应返还 1816

1095.接受了未经清算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股东的所有资产及人员的新公司应当对中方股东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1818

1096.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 1818

1097.涉港澳商事案件中“三资企业”股权纠纷及清算 1819

1098.公司合资合同、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均未对公章由谁保管作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公章应当交由法定代表人收执保管 1822

1099.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效力不能及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子公司 1823

1100.外国企业破产、分立、合并的法律适用 1824

(三)信用证纠纷与涉外保函纠纷 1825

1101.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1825

1102.与信用证相关的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1827

1103.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适用 1828

1104.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 1831

1105.信用证确实存在不符点,只构成拒付信用证款的理由,并不构成买方拒收货物和最终拒付货款的理由 1835

1106.银行发现信用证不符点,在征询买方意见后,买方主动放弃不符点同意承兑的,买方不得以单证不符向保兑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1836

1107.开证申请人接受提货保函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要求开证行交付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权利 1836

1108.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1838

1109.倒签提单并不必然构成信用证欺诈,也并不必然导致银行可以以此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应当分别情形处理 1847

1110.信用证当事人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1850

1111.信用证止付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1851

1112.人民法院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是否应以认定信用证欺诈条件 1854

1113.国外议付行对出口信用证已经议付的,国内开证行即负有对外付款义务,不因我国法院判决发出的止付令而免除对外付款责任 1855

1114.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提前放单行为不构成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为,不应视为放弃物的担保 1856

1115.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 1857

1116.单证存在不符点时,开证行依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接受存在不符点的单据,保证人不能以该行为系变更主合同的行为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1861

1117.当事人依据信用证副本记载选择适用UCP500不属于对主合同的变更行为 1864

1118.代开信用证合同的受托人无权主张按货物处理和货款流向向代开信用证关系以外的当事人追索货款 1865

1119.银行对同一笔款项选择同时建立信用证和借款两个法律关系的处理 1868

1120.受让人因受让银行债权成为开证申请人新的债权人,申请人应当偿付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1871

1121.国内信用证载明系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因该信用证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而不适用《信用证解释》 1872

1122.结算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且该结算协议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存在矛盾时,应以当事人之间实际产生的款项事实来进行结算 1874

1123.进口押汇行为的性质 1876

1124.进口押汇中,进口方取得货物后,未按期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开证行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876

1125.根据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只有凭仓单提货销售,再以销售所得归还进口押汇合同本息,合同目的才能得以实现,故银行释放仓单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否则即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878

1126.海事担保与保函的认定 1879

1127.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适用及付款条件 1881

(四)海事海商纠纷 1883

1128.《海商法》第四章不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1883

1129.《海商法》第十四章应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 1884

1130.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请求赔偿数额的认定及目的港无人 提货时的责任承担 1884

1131.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885

1132.在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类案件中需依法识别各种法律关系,确定责任人 1887

1133.提单中载明的首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 1888

1134.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与提单效力认定 1890

1135.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与托运人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签发的提单有效 1892

1136.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 1892

1137.提单持有人向收货人实际取得货物后不能再向承运人主张提单项下货物物权 1894

1138.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卸入收货人仓库的,构成实际交付 1895

1139.提审持有人未将全套正本提单转让,对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该交付行为亦不构成《物权法》第26条所规定的指示交付 1896

1140.承运人对迟延受领货物的看管义务 1899

1141.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身份的识别 1901

1142.关于FOB贸易条件下的货运代理人应当如何履行交单义务 1903

1143.FOB贸易条件下卖方直接向买方单方委托的货运代理人交货的法律风险 1904

1144.就航次租船合同提出索赔请求,应由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905

1145.关于航次租船合同运输方式下是否存在实际承运人责任的问题 1907

1146.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计算 1909

1147.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否约定积载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1910

1148.托运人和承运人在约定运费到付的情况下,如果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主张运费 1912

1149.在存在不同的计量方式从而产生误差的情况之下,要确定是否存在货物短少,应当结合案情以及各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大小进行综合判断 1913

1150.对散装液体货物运输中货物短重责任的认定 1914

1151.在货物含水率不明的情况下,主张货物价款应根据实际含水率进行相应调整减少,缺乏事实依据 1916

1152.《海商法》第257条规定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1917

1153.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1921

1154.火灾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内,并且火灾的发生并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得以免责 1922

1155.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对海事事故责任作出的不可抗力的认定,不能作为法院办案的依据 1923

1156.关于船员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纠纷以及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924

1157.光船租赁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1926

1158.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法院应否受理 1928

1159.关于船舶所有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船舶转让给他人的转让合同的效力 1928

1160.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不属于公共运输,从事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承运人不需承担强制缔约义务 1929

1161.司法鉴定意见书以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和实际减少的净收益为原则,运用“收入减去变动成本”或“利润加上固定成本”的方法计算涉案船坞的营运损失,考虑了船厂生产经营中固定成本损失与触碰事故也具有关联性的因素,符合损害赔偿的公平原则 1933

1162.船舶碰撞责任比例与碰撞损失的认定 1934

1163.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对海事部门出具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的效力认定 1936

1164.对船长施救措施有无过失的认定 1937

1165.《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具体适用 1938

1166.船东所有的船舶能否因期租人对第三方负有责任而被扣押 1939

1167.关于船舶扣押与拍卖 1940

1168.修船人不得基于连带责任保证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 1941

1169.保持全编在岗状态的船舶进厂修理发生火灾的,船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1942

1170.关于船舶油污公约的适用 1943

1171.关于强制打捞、油污责任、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问题 1945

1172.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1947

1173.船舶触碰码头损害赔偿纠纷中如果存在受损害一方违反诚信原则,故意拖延协商时间,由此产生的营运损失与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事故责任人对此不负有赔偿责任,应由受损害方自行承担 1948

1174.对救助款项的请求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当被救助人将自己对外支付的救助款项作为己方损失要求碰撞对方赔偿时,该款项的性质已转化为碰撞事故所致的损害,碰撞对方就该款项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948

117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1950

1176.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中的审查范围 1958

1177.在适用《海商法》第215条关于“先抵销,后限制”的规则时,若双方同时存在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和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请求应当分别抵销,分别限制 1960

1178.海事工程发包人违反协助义务的救济 1961

1179.渔民就养殖损害主张赔偿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许可证 1962

1180.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的问题 1963

1181.未领取进口许可证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1964

1182.当事人实际承担了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与损失,与货物具有法律上经济利害关系,应认定其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1965

1183.关于“一切险”条款的理解 1966

1184.如保险标的的损失系运输途中的外来原因所致,且无证据证明该损失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之列,则应当认定保险事故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1969

1185.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至保险合同成立前,未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或者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应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因此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1970

118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1971

1187.保险货物损失的计算 1974

1188.海事局《事故调查结论书》是否可以作为船舶保险合同纠纷的定案依据 1975

1189.海事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中损失数额的认定 1977

1190.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损失 1978

1191.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对间接碰撞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应认定符合《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 1979

1192.关于海上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1981

(五)《纽约公约》项下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1982

1193.关于“承认与执行”以及“承认”的相互关系 1982

1194.申请承认及执行的期间 1984

1195.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1986

1196.关于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送达的问题 1988

1197.关于“惯常居所”的实践认定 1990

1198.程序异议方面的禁反言 1991

1199.关于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约定的一致性 1992

1200.证据问题不构成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如无其他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仲裁裁决应予执行 1994

1201.一裁终局原则的认定 1995

1202.当事双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的认定 1996

1203.仲裁协议约束范围的界定 2000

1204.《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 2005

12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共政策”的司法观点 2007

1206.仲裁裁决的国籍的认定 2012

12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内国裁决”的司法观点 2017

附:关键词索引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