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 2009年增订本》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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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室,中央组织部组织局,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801076403
  • 页数:273 页
图书介绍:2009年4月,根据党的十七大通过的新党章,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新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本书相关内容再次予以修正和补充,力求使本书的体系更完善、内容更全面,成为读者朋友工作中的重要参谋助手,希望本书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部分 相关基本知识 1

1.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 1

2.党员的基本义务 1

3.党员的基本权利 2

4.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3

5.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4

6.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5

7.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7

8.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 9

9.“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12

10.“两个务必” 12

11.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13

12.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14

13.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 14

14.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15

15.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职责 15

16.党员的监督职责 16

17.党内监督制度 17

18.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17

19.履行监督职责和执行监督制度的重要保障 17

2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 19

2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 20

2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 21

2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22

24.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25

25.纪律处分的程序 25

26.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27

27.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 30

28.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31

29.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1

30.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的定性 32

31.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33

32.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34

33.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 35

34.案件审理中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35

35.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36

36.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37

37.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38

38.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38

39.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39

40.公务员考核的类型 39

41.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等次 39

42.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 40

4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 40

44.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40

45.撤销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的情形 41

46.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41

47.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的处理方法 42

48.公务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 43

49.对公务员的处分种类 43

50.对公务员进行处分的法定要求和基本程序 43

51.关于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的规定 44

52.对公务员处分的解除 44

53.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45

5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的回避 45

55.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 46

56.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46

57.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辞职 47

58.辞退公务员的情形 47

59.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 48

60.公务员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期限、范围 48

61.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处理方法 49

62.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的要求 50

63.对公务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责任追究 50

64.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对其任职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要求 51

65.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 52

66.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52

67.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主管行政机关不服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提出复核申请的有关问题 52

第二部分 廉洁自律规定 54

68.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54

69.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对严明“四大纪律”提出的具体要求 55

70.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必须严肃处理的五种行为 55

71.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要求 56

72.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要求 57

7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 58

74.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抓好五方面重点工作 58

75.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抓好五方面重点工作 59

76.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60

77.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61

78.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62

79.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63

80.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65

81.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 65

8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66

83.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67

84.严禁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 68

85.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不准买卖股票 69

86.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70

87.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71

88.严禁用公款出国(境)和变相出国(境)旅游 72

89.严禁用公款旅游 73

90.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74

91.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76

92.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78

93.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8

94.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79

95.不准接受超标准的接待 79

96.严禁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81

97.违规购买、更换工作用车的处理办法 82

98.不准党政机关超标准配备和更换工作用车 84

99.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 86

100.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电脑上网费用 87

101.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87

102.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88

103.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89

104.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89

105.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90

106.必须按规定申报收入 91

107.必须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91

108.必须按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 94

109.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之类组织 97

110.严格禁止收受请托人财物 99

111.严格禁止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99

112.严格禁止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100

113.严格禁止以委托理财等名义非法获利 100

114.严格禁止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00

115.严格禁止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101

116.严格禁止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101

117.严格禁止在离职后按事前约定收受请托人财物 102

118.收受请托人物品,未变更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102

119.收受请托人财物后不算违纪的情况 103

120.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103

12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收取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折扣费、中介费、礼金 104

12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和收受现金、物品 104

12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参加健身、娱乐活动中接受关联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105

12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和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105

12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106

12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106

12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107

12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08

12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108

13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房 109

13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规购买小汽车 110

132.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新规定 110

13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 111

13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112

13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 114

13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116

13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 117

13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118

13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119

14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120

141.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规定 120

142.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行为 122

143.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123

144.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123

145.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123

146.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抗震救灾款物用途,挪作他用行为 124

147.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变卖抗震救灾物资行为 125

148.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故意违背政府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规划使用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125

149.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伪造、变造和毁损抗震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行为 126

150.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隐瞒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分配信息,依照规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 126

151.严肃查处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 127

152.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127

第三部分 党纪政纪处分 129

153.组织、参加或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等活动 129

154.公开发表反对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129

155.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 131

156.组织、领导或参加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或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 131

157.组织、领导或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 132

158.拒不执行或故意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决定 134

159.组织或参加党内秘密集团进行分裂党的活动 134

160.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 134

161.投敌叛变或向敌人自首 135

162.申请政治避难、叛逃、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言论或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135

163.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135

164.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137

165.违反外事纪律 138

166.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139

16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议事规则 139

168.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 140

169.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40

170.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 144

171.违反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 145

172.在招考工作中弄虚作假 145

173.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 146

174.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 146

175.擅自脱离组织或违反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146

176.脱离组织迟归、不归或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 147

177.非法占有 147

178.占用公物 148

179.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登记交公 148

180.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或家庭成员收受他人财物 150

181.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151

182.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151

183.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152

184.违反国家规定分配、购买住房 156

18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158

186.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158

187.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159

188.贪污 159

189.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161

190.受贿 162

191.单位受贿 164

192.行贿 165

193.向单位行贿 166

194.介绍贿赂 166

195.单位行贿 166

196.挪用公款 167

197.基层组织中的党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67

198.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或隐瞒境外存款 168

199.走私 169

200.侵占 169

201.挪用资金 169

202.单位挪用资金 170

203.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70

204.给予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171

205.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企业同类业务 171

206.为亲友非法牟利 172

207.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或者强迫金融企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 172

208.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 173

209.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 173

210.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 174

211.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 179

212.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 187

21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87

214.隐瞒、截留、坐支国家财政收入或私分隐瞒、截留款 188

215.单位骗取、私分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 189

216.违反规定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 189

217.个人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进行营利活动 190

218.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190

219.单位接受礼品不登记交公 190

220.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191

221.擅自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应拍卖物品 191

222.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 192

223.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92

224.违反规定将账内资产改为账外资产 192

225.单位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 193

226.违反会计法律 193

227.财经方面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94

228.失职、渎职 194

229.党组织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造成较大损失 195

230.不制止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 195

231.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196

232.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不负责任 197

233.在经济、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 197

234.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失职 198

235.在决定基础建设项目工作中失职 199

236.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中失职 199

237.在解决灾害、事故中失职 202

238.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 202

239.不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05

240.失职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 205

241.不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206

242.不制止、不查处不正之风 206

243.不及时处理重大事件 207

244.在公共安全工作中失职 208

245.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失职、渎职 208

246.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 209

247.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行使职权 210

248.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叛逃、出走 210

249.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11

250.失职尚不构成较大损失、重大损失 211

251.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212

252.侵犯申辩权、辩护权、申诉权、作证权 212

253.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12

254.侮辱、诽谤 213

255.侵犯他人人身自由 214

256.侵犯他人住宅 214

257.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其他行为 214

258.违反劳动管理法律 215

259.侵犯通信自由 215

260.干涉婚姻自由 215

261.诬告陷害 216

262.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其他行为 216

263.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216

264.通奸、重婚或包养情妇(夫) 216

265.利用不正当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217

266.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 217

267.临危退缩 217

268.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其他行为 218

269.进行色情活动 218

270.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 218

271.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 219

272.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淫秽表演,组织淫秽表演 219

273.猥亵、侮辱妇女 220

274.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 220

275.种植毒品原植物或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 220

276.盗窃 221

277.诈骗 221

278.抢夺 221

279.破坏或哄抢 222

280.敲诈勒索 222

281.侵犯公私财产的其他行为 222

282.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222

283.妨碍依纪依法执行公务 223

284.扰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223

285.搞封建迷信活动 224

286.伪造、变造、抢夺、买卖公文、证件、印章、学历、文凭 224

287.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224

288.违反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的法律 225

289.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 225

290.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226

291.包庇违纪违法人员 226

292.受蒙骗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条件 226

293.偷越国(边)境 227

29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227

295.拒不执行或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和规定 227

296.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审批 228

297.违反、改变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以及非法开展参观、旅游活动 229

298.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30

299.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231

300.非法侵吞、占有、索取、私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财物 232

301.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 232

302.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生产或者经营 233

303.行政机关截留、挪用海域使用金、罚没款 234

304.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罚没款或者其他费用 234

305.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的罚款、海域使用金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 235

306.在海域使用管理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35

307.违反规定参与或者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36

308.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36

309.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37

310.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237

311.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 237

312.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238

313.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 238

314.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 238

315.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38

316.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 239

317.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 239

318.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 239

319.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240

32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240

321.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 241

322.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241

323.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241

324.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 242

325.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 242

326.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 242

327.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43

32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243

329.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43

330.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44

33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 244

332.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 244

33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245

334.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45

335.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245

336.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246

337.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246

338.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 246

339.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 247

340.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47

341.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47

342.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48

343.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 248

344.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248

34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49

346.包养情人 249

347.严重违反社会公德 249

348.参与迷信活动 249

349.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 250

350.参与赌博 250

351.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250

352.在工作时间赌博 251

353.挪用公款赌博 251

354.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 251

355.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 251

356.不执行或者违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252

357.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审批 252

358.批准提供危险物资 253

359.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 254

360.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失职、渎职行为 254

361.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追究,以及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处理意见 255

362.在从事安全生产活动中谋取利益 256

363.未按有关规定获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 256

364.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57

365.在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破坏现场以及不及时组织抢救 258

366.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259

367.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 259

368.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 260

369.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 260

370.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261

371.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 262

372.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 263

373.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 263

374.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 264

375.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 265

37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本人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266

377.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 266

378.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 267

379.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 268

380.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 269

38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270

382.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270

38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271

384.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 272

385.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 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