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1
陕甘宁边区政府五个月工作报告(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到一九四二年四月) 1
陕甘宁边区重新整理边区自卫军工作的决定(一九四二年四月一日) 10
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减少公粮公草数量及废除羊子税(一九四二年四月二日) 1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修订边区最高徒刑事(一九四二年四月二日) 1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布民众团体组织纲要与民众团体登记办法(一九四二年四月三日) 16
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处关于绥德分区土地赎典纠纷问题给王若飞的复信(一九四二年四月三日) 18
附一:王若飞给谢觉哉的信 19
附二:绥德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呈文 20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执行三十一年度公粮公草数及废除羊子税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四月三日) 2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编整人员任免给神府县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四月三日) 23
附:神府县政府呈文 23
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谢觉哉关于选举、公债、法币等问题给绥德专署的复信(一九四二年四月三日) 24
附:绥德专署的信 2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公布《优待移民实施办法补充要项》(一九四二年四月五日) 2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公布重新修正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会议规程》(一九四二年四月六日) 27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靖边县整编报告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四月七日) 59
附:靖边县政府报告 59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清涧县整编后人员报告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四月七日) 61
附:清涧县政府呈文 62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一二○师运军衣准予免税给绥德专署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四月七日) 63
附:绥德专署呈文 63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纠正拆封检查邮件事给安塞县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四月七日) 64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春耕时缓运公粮给财政厅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四月八日) 64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增加残废金的通知(一九四二年四月八日) 6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停止私卖粮食的通知(一九四二年四月八日) 6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玉家湾合作社被匪抢劫事给子长县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四月八日) 68
附:安定县政府呈文 68
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的决议(一九四二年四月九日) 69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三边增设民族事务工作人员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三日) 7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查办安定南区六乡征粮草中干部舞弊事(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三日) 7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与石湾友军特务连订立签约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三日) 72
附:安定县政府报告 72
陕甘宁边区政府准予绥德专署拨款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四月十四日) 73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吴堡王县长配合军队固守河防应予记大功一次(一九四二年四月十四日) 74
附:绥德专署呈文 7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印发边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议决案(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五日) 7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组织扩大的编整委员会给中共中央、西北局、十八集团军的公函(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五日) 10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发布禁止任意砍伐树木拆毁庙宇布告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五日) 107
陕甘宁边区政府、十八集团军总司令部布告——禁止拆毁庙宇和砍伐树木(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五日) 107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切实注意动员壮丁牲口条例给八路军总政治部的公函(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五日) 10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提高党外人士津贴给陇东专署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五日) 109
附:陇东专员公署呈文 109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重申动员壮丁与牲口条例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七日) 110
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关于政府工作决议”的通令(一九四二年四月十八日) 11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释放何福秀给延安县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四月十九日) 111
附:延安县政府呈文 112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减免合作社负担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日) 113
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司令部命令——关于重新整理自卫军工作(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114
陕甘宁边区抗日自卫军组织条例(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115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华池县二月份工作报告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118
附:华池县政府二月份工作报告(节录) 119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加强延安市政权工作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122
附:延安市政府呈文 123
陕甘宁边区政府就三月份报告四月份计划给财政厅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126
附:财政厅三月份工作报告四月份工作计划 127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安定县向县参议会报告应注意的几点(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132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成立边区总防疫委员会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134
附:边府民政厅呈文 134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加紧侦缉捉拿逃匪给延安县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135
附:延安县政府呈文 136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对张云程土地应适当处理(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137
附:延安县政府呈文 13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函——暂缓动员运送粮草以免妨碍春耕(一九四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139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发行五十元面值钞票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五月五日) 140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成立编整总委会给留守兵团肖主任的公函(一九四二年五月六日) 14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准予备案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五月六日) 141
附:边府建设厅呈文 142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如何处理四个案件给甘泉县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五月六日) 143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定边商人因以法币作价与分行行长纠纷案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五月六日) 145
陕甘宁边区政府给边区常驻参议会的公函——高向秀参议员控诉的四个案件已派员调查(一九四二年五月六日) 147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自卫军组织和领导应按照指示办理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五月九日) 149
附:华池县政府呈文 150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技术干部待遇问题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五月九日) 151
附:边府建设厅呈文 151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凤凰区区长王怀仁准予明令嘉奖(一九四二年五月十一日) 157
附:靖边县政府呈文 158
陕甘宁边区政府奖励凤凰区区长王怀仁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五月十一日) 158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边区防疫总委员会委员由边府聘任并附发聘书(一九四二年五月十一日) 159
附:边府民政厅呈文 160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给吴堡难民拨粮事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五月十一日) 160
附:绥德分区专员公署呈文 16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迅速处理吴堡公民白升丈控白九如案(一九四二年五月十二日) 162
附一:边区高等法院呈文 162
附二:绥德专署呈文 163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在一个月内报送各单位编制计划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五月十二日) 164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安塞县补选政府委员准予备案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五月十八日) 165
附:安塞县政府呈文 16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严加防范土匪活动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五月十八日) 166
附:志丹县报告 16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合水县运粮草困难华池县应助运一部分(一九四二年五月十八日) 16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推行边币工作问题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五月二十日) 169
附:关中分区专员公署呈文 170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米佳两县成立县政委员会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五月二十日) 172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延安公民任占花被伤案给八路军留守处的公函(一九四二年五月二十日) 173
附:留守兵团政治部公函 174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依照政务会议决定拨交民政厅救济粮款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五月二十日) 175
陕甘宁边区政府密令——各县应即组织游击队(一九四二年五月二十日) 17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贸易局移交银行直接管理(一九四二年五月二十日) 176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区自卫军营长是脱离生产的(一九四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177
附:绥德分区专员公署呈文 17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集中夏耘锄草扩大春开荒(一九四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178
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边区防疫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六月二日) 179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协助重病疗养所解决粮食柴火困难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六月二日) 182
陕甘宁边区政府就协助解决重病疗养所生活困难事给联防司令部的公函(一九四二年六月二日) 183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盘查韩城直封安边邮件事给冯军邮视察员的公函(一九四二年六月二日) 184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德胜、界牌两区划归神府管辖(一九四二年六月二日) 184
附一:绥德专署五月七日呈文 185
附二:绥德专署五月九日呈文 18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处理警卫队员何福秀问题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六月五日) 187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关于处理延安县保安科长警卫队长滥用职权问题(一九四二年六月五日) 188
附一:延安县政府呈文 189
附二:边府保安处给林、李主席的函 189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定边县二次参议会补选政府委员报告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六月五日) 190
附:定边县政府呈文 19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永坪供给部仓库与延川县政府纠纷一案给朱德、叶剑英的公函(一九四二年六月五日) 192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迅速查处干部黄巨金、白鹏飞等违法乱纪问题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六月五日) 195
附:清涧县政府呈文 19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优待代耕工作的指示信(一九四二年六月六日) 19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一二○师马夫向群众贩卖烟土案给贺龙师长的公函(一九四二年六月七日) 200
附:贺龙师长的函 20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不得任意强调教育干部充任其他工作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六月九日) 202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靖边县参议会补选政府委员报告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六月十日) 203
附:靖边县政府呈文 203
陕甘宁边区政府第二次精兵简政实施方案纲要(一九四二年六月十一日) 20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前次报告失实应查明(一九四二年六月十二日) 21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清涧河防地带成立之基干自卫军仍应不脱离生产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六月十二日) 212
附:绥德专署呈文 213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令(一九四二年六月十三日) 213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延迟县乡两级参议会改选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六月十三日) 214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目前应加强自卫军训练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六月十三日) 214
附:固临县政府呈文 21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增设乡文书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六月十五日) 21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非党人士待遇给绥德专署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六月十七日) 216
附:绥德分区专员公署呈文 217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典权、债权等法律问题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六月十七日) 218
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呈文 21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给王据德同志立纪念碑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六月十七日) 220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于边区参议会扩大常委会建议的决议(一九四二年六月十九日) 220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华池、曲子两县设立县保安队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六月二十日) 223
附:陇东专员公署呈文 223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准予设县保安队并发动群众共同肃清土匪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224
附:华池县政府呈文 224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嘉许镇原县参议员陈致中等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226
附:镇原县政府呈文 22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延安县勤务员何福秀事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227
附:延安县政府呈文 22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整顿边区各直属学校的决定(一九四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229
陕甘宁边区政府催征公盐代金的通令(一九四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23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派公正干部切实调查群众控告案件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232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一二○师四纵队冯团长之马夫贩卖烟土案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233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收集庙宇铁钟应经当地参议会通过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234
附:安塞县政府呈文 234
陕甘宁边区政府系统第二次精兵简政方案(一九四二年六月三十日) 235
陕甘宁边区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一九四二年六月三十日) 24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应举出破坏金融现象具体事实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七月三日) 244
附:陕甘宁边区银行呈文 244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李贵堂捆绑黄巨金一案给清涧县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七月三日) 246
附:清涧县政府呈文 24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设立审判委员会受理第三审案件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七月十日) 248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任占花控诉安治堂派粮不公拟交乡参议会解决(一九四二年七月十日) 249
附:延安县政府呈文 250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准许设立普通休养所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七月十一日) 251
附:边府民政厅呈文 25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控告白鹏飞办事不公贪污自私案给公民马振刚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七月十三日) 252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马振刚、马升云等控白鹏飞贪污案给清涧县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七月十三日) 253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查缉交通部肤洛线电线钩瓶被窃案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七月十三日) 254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查复佳县德胜乡我驻军由于保甲及保甲经费引起纠纷事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七月十七日) 255
附:佳县县务委员会呈文 25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公粮分配及夏征麦子数应速即遵照布置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日) 25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今年应征粮数给陇东、关中专署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25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切实禁止妇女缠足(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25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暂不增设乡文书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259
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夏收征粮暂行办法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260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送来扩兵具体计划给保安司令部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262
附:王世泰、吕振球给边区政府的函 262
西北中央局、联防司令部、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金融问题的电(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263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庄基纠纷处理办法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264
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呈文 26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协助留守兵团暨警一旅测制详图的命令(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266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公债第一期还本付息办法准予备案(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266
附:边府财政厅呈文 267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拟定薪金标准送府核办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268
附:惠中权给边区政府的函 268
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关于伤害任占花一案给八路军留守处的公函(一九四二年七月三十日) 269
附:留守兵团政治部的复函 272
陕甘宁边区政府二十九次政务会议原则通过之参议会代表会准备工作计划(一九四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27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布三十一年度征收救国公粮条例(一九四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277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西川划县等问题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八月一日) 283
附一:曹力如给边区政府呈文 283
附二:绥德专署呈文 28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白钦圣请求救济事希查明酌量处理(一九四二年八月一日) 28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任占花控告安治堂案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八月一日) 287
附:延安县呈文 287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成立陇东及三边分区卫生所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八月五日) 289
附:边区卫生处呈文 289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绥德专署调查高兴周控告强派公粮案(一九四二年八月七日) 290
附:绥德专署呈文 291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各县财政收入必须随时交库(一九四二年八月八日) 292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节约粮食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八月十日) 29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关于严禁买卖婚姻的具体办法(一九四二年八月十一日) 295
附一:赤水县政府呈文 296
附二:高等法院对于赤水县询问买卖婚姻价款应否没收问题的意见 29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卫生处张经等四人生活优待办法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八月十一日) 297
附:民政厅提案 298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开展延安市防疫清洁大扫除运动(一九四二年八月十一日) 299
附:陕甘宁边区防疫委员会呈文 299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民政厅呈请增加残废金问题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八月十一日) 300
附一:民政厅七月二十七日呈文 300
附二:民政厅八月十九日呈文 30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边区银行整编工作报告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八月十三日) 302
附:陕甘宁边区银行总行呈文 303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改善休养员生活待遇应予照准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日) 311
附:民政厅为请核准休养所增加经费的呈文 31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延安县府协助维修线路(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日) 312
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命令——离婚案件上诉期间或上诉未经判决不得发给离婚证(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313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调查灾情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31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公布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314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八十六师强拉民夫事已函高军长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316
附一:绥德专署呈文 316
附二:林、李主席致榆林二十二军高双成军长函稿 317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民政厅整编报告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318
附:民政厅关于编整情形的呈文 31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防洪救灾的命令(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322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西川划县开办费及派遣干部事(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32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高象贤即刻赴任成立富西县政府(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324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民政厅督促立即成立富西县政府(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32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增设民族事务工作人员和机构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32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自卫军经费报销问题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326
附:保安司令部呈文 32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自卫军经费由地方款开支(一九四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32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修改三十一年度征收救国公粮条例(一九四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328
陕甘宁边区政府给民政厅公函——照准增加四二年残废金(一九四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329
陕甘宁边区精兵简政纲领(草案)(一九四二年九月一日) 329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改选乡市参议员的指示信(一九四二年九月一日) 333
陕甘宁边区政府给财政厅的公函——通知夏征各县征收附加办法及关于税局提案之决议(一九四二年九月七日) 335
陕甘宁边区政府给留守兵团司令部的公函——准如所请组织点验委员会(一九四二年九月九日) 336
附:留守兵团呈文 337
陕甘宁边区政府给边区参议会常驻会的公函——为选举点验委员事(一九四二年九月九日) 33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核准颁行《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等四文件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九月十二日) 339
附一: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呈文 340
附二: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一九四二年九月十六日) 340
附三: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分处组织规程(一九四二年九月十六日) 342
附四: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修正办法(一九四二年九月十六日) 343
附五: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队服务规则(一九四二年九月十六日) 34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财政厅核发各分区卫生所经费(一九四二年九月十四日) 346
附一:财政厅呈文 347
附二:民政厅呈文 347
附三:民政厅呈文 348
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关于秋收期间注意事项(一九四二年九月十七日) 349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补修绥德永定桥事(一九四二年九月十九日) 350
附:建设厅呈文 350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修理泥河沟至万户峪驮路给绥德专署的批答(一九四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351
附:绥德专署呈文 351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关于整编期间注意事项(一九四二年九月三十日) 352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为保护修理线路事(一九四二年九月三十日) 353
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公布《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修正暂行条例》与《营业税修正暂行条例》(一九四二年十月一日) 354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控告刘九功枉法虐民不实给高兴周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十月七日) 36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速报修复延安至米脂公路办法及人力物力估计的通知(一九四二年十月七日) 369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知——关于合署办公问题(一九四二年十月十一日) 370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令富县帮助张村驿驻军解决木料及木工(一九四二年十月十三日) 371
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处关于成立绥西办事处及有关事项给民政厅的公函(一九四二年十月十六日) 371
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处关于成立整学委员会给欧阳钦等的通知(一九四二年十月十八日) 372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开征三十一年度公粮公草(一九四二年十月二十日) 373
西北中央局、联防司令部、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金融问题再次指示(一九四二年十月二十日) 375
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关于张景杨等诈欺取财伪造文书印章案给高等法院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377
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核死刑案件意见书 37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各区县附加公粮统一筹集(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一日) 379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抚恤水灾遇难干部郭学智等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二日) 380
附:教育厅呈文 38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要求地方政府监督帮助税务工作的几点规定(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二日) 381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正确执行在边区境内禁用法币之规定(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二日) 383
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处函——通知民政厅边府政务会议通过设立延属分区等项决议(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三日) 384
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处函——通知财政厅边府政务会议关于明年度附加公粮总额之决议(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三日) 385
附:汇编各分区,各县明年度小学教育、临时救济、集会等项需粮预算表一份请审核议决批示执行案 386
陕甘宁边区政府令——关于代购电杆问题(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八日) 387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转饬绥德分区保安科肃清土匪给保安处令(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八日) 388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坚持执行棉田三年内免交农业税之规定(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389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坚持执行三年内棉田免缴公粮之规定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390
附:建设厅呈文 390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召开专员、县长联席会议准备事项的通知(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392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禁止擅自扩兵归队等扰民行动(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39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不应随便抽调司法干部(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393
陕甘宁边区政府批答——郭学智家属请求补发埋葬费碍难照准(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395
附:教育厅普字五五号呈文 39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褒扬李丕义同志以“乡干模范”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396
附:延安县县政府呈文 397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学习李丕义乡长的通令(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397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行《三十一年度征收救国公粮条例施行细则》及《三十一年度征收公草办法》(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9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报送延安县、市、绥德分区发放水灾赈款计划给施赈委员郑延卓的公函(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40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公布延安市自卫武器暂行持用条例(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41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执行剿匪任务的密令(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413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严缉抢劫税局案匪(一九四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414
附:财政厅呈文 415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妥拟准许张家畔私人盐店继续营业办法(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一日) 415
附:财政厅呈文 416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暂缓建立义仓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日) 417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安置难民的通令(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日) 418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不拟提高回民起征点给财政厅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四日) 419
附:财政厅签呈 419
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处给财政厅的公函——关于解决固临县食盐统销等问题(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七日) 420
附:财政厅给固临县的指示信 421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自卫武器编制意见给保安处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422
附:边区保安处呈文 423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佳县麻纸出境征税百分之十给财政厅的批答(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424
附:财政厅呈文 424
陕甘宁边区政府紧急通知——各机关人员外出须携带路条(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425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登记自卫武器的紧急通知(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426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发《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427
边区政府委员会检查边区各机关学校自给生产工作的决议(秘件)(一九四二年) 434
附录 438
政府与参议会群众团体的关系(一九四二年七月一日) 438
第二次“精兵简政”与增加县政府权限(一九四二年七月九日) 441
坚决执行精兵政策(一九四二年七月十三日) 444
严肃革命秩序遵行政府法令(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449
把乡选办得更好些(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452
继续发放农贷(一九四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454
陕甘宁边区三十年度征粮征草工作总结(一九四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解放日报》) 457
陕甘宁边区防疫委员会五个月来的工作报告(一九四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解放日报》) 501
关于三十一年度征粮条例的几项解释(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解放日报》) 509
边区政府第三次委员会通过《简政实施纲要》(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解放日报》) 514
李鼎铭副主席在边区政府第三次委员会报告政府八个月工作与简政方案(一九四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解放日报》) 515
边区政府第三次委员会上贺龙师长作整军报告(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解放日报》) 518
边区政府第三次委员会上南汉宸厅长作财经报告(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解放日报》) 519
林伯渠在边区政府第三次委员会上致闭幕词(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解放日报》) 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