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通则 1
第一章 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1
第一节 立法宗旨 1
第二节 基本原则 7
第二章 执行机构与人员 18
第一节 执行机构 18
第二节 执行人员 25
第三章 执行管辖 4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2
第二节 管辖的变动 54
第四章 执行参与人 60
第一节 执行当事人 60
第二节 其他参与人 69
第五章 协助执行 7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7
第二节 不同主体的协助执行 92
第六章 执行根据 100
第一节 一般的执行根据 100
第二节 特殊的执行根据 108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处理 115
第七章 执行费用 118
第八章 强制措施 127
第九章 检察监督 150
第二编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56
第十章 执行开始 156
第一节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56
第二节 受理 172
第十一章 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 175
第一节 不予受理 175
第二节 不予执行 177
第十二章 执行进行 189
第一节 启动执行与结案期限 189
第二节 查明义务人的财产 202
第三节 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217
第四节 执行措施 221
第十三章 执行变动 224
第一节 义务人的变更、追加 224
第二节 执行方式的变更 235
第三节 暂缓执行 242
第四节 中止执行 245
第五节 执行和解 254
第十四章 执行结束 262
第一节 终结执行 262
第二节 终了执行 269
第十五章 执行救济 272
第一节 执行异议 272
第二节 执行抗告 282
第三节 异议之诉 287
第十六章 执行回转 296
第三编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302
第十七章 一般规定 302
第十八章 对现金和存款的执行 312
第十九章 对收入的执行 324
第二十章 对动产的执行 33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33
第二节 查封 340
第三节 变价 367
第二十一章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395
第二十二章 对股票、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399
第二十三章 对债权的执行 407
第二十四章 对不动产的执行 42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21
第二节 查封 424
第三节 拍卖、招标 432
第四节 强制管理 457
第二十五章 对船舶及航空器的执行 470
第二十六章 清偿与分配 481
第四编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508
第二十七章 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508
第二十八章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520
第五编 保全执行和先予执行 536
第二十九章 保全执行 536
第三十章 先予执行 546
第六编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548
第三十一章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548
第三十二章 涉及台湾地区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562
第七编 涉外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571
第三十三章 一般规定 571
第三十四章 执行申请和审查 582
第八编 附则 585
后记 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