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定义】 6
第三条【适用范围】 12
第四条【合法性原则】 17
第五条【适当原则】 21
第六条【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23
第七条【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利】 25
第八条【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 26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的设定 32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32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35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统一性】 40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3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 48
第十四条【听取社会意见、说明必要性及影响】 51
第十五条【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评价制度】 54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5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8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58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60
第十八条【一般程序】 65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时的程序】 68
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70
第二十一条【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73
第二节 查封、扣押 75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实施主体】 75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对象】 78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实施程序】 81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期限】 85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 88
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后的处理】 89
第二十八条【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92
第三节 冻结 96
第二十九条【冻结的实施主体、数额限制、不得重复冻结】 96
第三十条【冻结的程序、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 99
第三十一条【冻结决定书交付期限及内容】 104
第三十二条【冻结期限及其延长】 107
第三十三条【解除冻结的情形】 110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5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115
第三十五条【催告】 117
第三十六条【陈述、申辩权】 121
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决定】 123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 126
第三十九条【中止执行】 128
第四十条【终结执行】 131
第四十一条【执行回转】 134
第四十二条【执行和解】 137
第四十三条【文明执法】 140
第四十四条【强制拆除】 144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47
第四十五条【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147
第四十六条【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 151
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 153
第四十八条【委托拍卖】 156
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的管理】 157
第三节 代履行 159
第五十条【代履行】 159
第五十一条【实施程序、费用、手段】 165
第五十二条【立即实施代履行】 169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1
第五十三条【非诉行政执行】 171
第五十四条【催告与执行管辖】 179
第五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材料】 184
第五十六条【申请受理与救济】 187
第五十七条【书面审查】 190
第五十八条【实质审查】 192
第五十九条【申请立即执行】 195
第六十条【执行费用】 19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1
第六十一条【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责任】 201
第六十二条【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责任】 206
第六十三条【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法律责任】 210
第六十四条【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法律责任】 213
第六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冻结、划拨规定的法律责任】 215
第六十六条【执行款项未划入规定账户的法律责任】 219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强制执行违法的责任】 222
第六十八条【赔偿和刑事责任】 223
第七章 附则 229
第六十九条【期限的界定】 229
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受本法调整】 232
第七十一条【施行时间】 235
附录 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3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说明 256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6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6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6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7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五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75
德国、荷兰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277
日本的行政执行制度 282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简介 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