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罪名解释的历史发展——《纪念中国法学六十年》 1
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及其认定 16
附: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6日) 28
刑法修正与罪名 49
附: 60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6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63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67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68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70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26日) 73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21日) 76
《补充规定(三)》确定罪名的几个问题 78
附: 8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8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86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1月6日) 92
(四)十年学习研究刑法的结晶——访《刑法罪名精释》主编之一周道鸾教授 95
《刑法修正案(七)》罪名解读 100
从《刑法修正案(七)》看立法导向 111
附: 11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117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10月16日) 121
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修改的罪名 124
我国刑法修正的重大突破——简评《刑法修正案(八)》 139
附: 14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 148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159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0年12月20日) 167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年2月23日) 171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1年2月25日) 175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5日) 177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间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 180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年4月27日) 182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 184
(十)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188
关于罪名的两个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历史资料及其简介 194
(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初稿)》(1956年2月) 194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罪名的初步意见》(1981年11月) 224
附录一:罪名规范(含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批复、通知、答复) 245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245
背叛国家罪 245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245
武装叛乱、暴乱罪 246
颠覆国家政权罪 24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46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47
投敌叛变罪 247
叛逃罪 247
间谍罪 248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48
资敌罪 248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49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49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49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249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50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50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250
劫持航空器罪 251
劫持船只、汽车罪 251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251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51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5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5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51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52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52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52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53
丢失枪支不报罪 253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53
重大飞行事故罪 25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253
交通肇事罪 254
危险驾驶罪 254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5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54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255
危险物品肇事罪 255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55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255
消防责任事故罪 255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255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56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5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56
生产、销售假药罪 256
生产、销售劣药罪 257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5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58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58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59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259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60
第二节 走私罪 260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60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261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62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263
虚报注册资本罪 263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63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64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64
妨碍清算罪 264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64
虚假破产罪 26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65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6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66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66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66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66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67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67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67
伪造货币罪 267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68
持有、使用假币罪 268
变造货币罪 268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269
高利转贷罪 269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6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69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70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70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70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71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271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27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72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27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72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273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273
违法发放贷款罪 273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273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74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74
骗购外汇罪 274
逃汇罪 274
洗钱罪 274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275
集资诈骗罪 275
贷款诈骗罪 276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276
信用证诈骗罪 276
信用卡诈骗罪 277
有价证券诈骗罪 277
保险诈骗罪 27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78
逃税罪 278
抗税罪 279
逃避追缴欠税罪 279
骗取出口退税罪 27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80
虚开发票罪 281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81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81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8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282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282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83
假冒注册商标罪 28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8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84
假冒专利罪 284
侵犯著作权罪 284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85
侵犯商业秘密罪 285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85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85
虚假广告罪 286
串通投标罪 286
合同诈骗罪 286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87
非法经营罪 287
强迫交易罪 288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288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88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89
逃避商检罪 289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90
故意杀人罪 290
过失致人死亡罪 291
故意伤害罪 291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92
过失致人重伤罪 292
强奸罪 292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293
非法拘禁罪 293
绑架罪 294
拐卖妇女、儿童罪 29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95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95
诬告陷害罪 295
强迫劳动罪 296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296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296
侮辱罪;诽谤罪 296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297
虐待被监管人罪 29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97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97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97
侵犯通信自由罪 298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98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98
报复陷害罪 298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98
破坏选举罪 299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99
重婚罪 299
破坏军婚罪;强好罪 299
虐待罪 299
遗弃罪 299
拐骗儿童罪 300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300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300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301
抢劫罪 301
盗窃罪 301
诈骗罪 302
抢夺罪 302
聚众哄抢罪 303
侵占罪 303
职务侵占罪 303
挪用资金罪 303
挪用特定款物罪 304
敲诈勒索罪 304
故意毁坏财物罪 304
破坏生产经营罪 30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05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06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06
妨害公务罪 306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306
招摇撞骗罪 307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307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307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308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308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308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08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09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309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309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309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10
聚众斗殴罪 310
寻衅滋事罪 31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10
传授犯罪方法罪 311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311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311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312
侮辱国旗、国徽罪 312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312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312
盗窃、侮辱尸体罪 312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313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313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313
伪证罪 313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13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14
打击报复证人罪 314
扰乱法庭秩序罪 314
窝藏、包庇罪 314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31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15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15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315
破坏监管秩序罪 315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316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316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16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16
骗取出境证件罪 317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317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17
偷越国(边)境罪 318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318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318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318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318
倒卖文物罪 319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319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319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32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320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20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320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20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321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321
医疗事故罪 321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321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32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22
污染环境罪 322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22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23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323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23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323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324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24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25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25
非法持有毒品罪 326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26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326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327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327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327
容留他人吸毒罪 328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328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28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328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329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329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30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330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330
组织淫秽表演罪 331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332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332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32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32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332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333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333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333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333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333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334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334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334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334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334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35
贪污罪 335
挪用公款罪 336
受贿罪 336
单位受贿罪 33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37
行贿罪 338
对单位行贿罪 338
介绍贿赂罪 338
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33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339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339
第九章 渎职罪 340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340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340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341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341
枉法仲裁罪 341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341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342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342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42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342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34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43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343
环境监管失职罪 343
食品监管渎职罪 344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344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344
放纵走私罪 344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344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345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345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345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345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346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346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46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347
战时违抗命令罪 347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347
投降罪 347
战时临阵脱逃罪 347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348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348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348
违令作战消极罪 348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348
军人叛逃罪 348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348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349
战时造谣惑众罪 349
战时自伤罪 349
逃离部队罪 349
武器装备肇事罪 349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349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物、危险物质罪 350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350
遗弃武器装备罪 350
遗失武器装备罪 350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350
虐待部属罪 350
遗弃伤病军人罪 350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351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351
私放俘虏罪 351
虐待俘虏罪 351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历次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 352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352
2.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352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356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356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358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362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363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369
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374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条文新旧对照表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