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绪论 1
第一章 序说 1
第一节 保险制度之意义及其功能 1
第一款 保险制度之意义 1
第二款 保险制度之功能 3
第二节 告知义务制度与通知义务制度 4
第三节 告知义务规定之性质 5
第二章 告知义务制度之立法根据 10
第一节 总说 10
第二节 射幸契约说 11
第三节 瑕疵担保说 13
第四节 最大善意说 14
第五节 意思合致说 16
第六节 危险估计说 18
第三章 告知义务制度之沿革 22
第一节 德国法 22
第一款 Malss之客观主义 23
第二款 否定Malss客观主义之保险条款 24
第三款 Rudlger之主观主义 25
第二节 瑞士法 26
第一款 一八六五年瑞士商法草案 26
第二款 一八七七年瑞士债务法草案 27
第三款 一八八八年KantonZurich私法 27
第四款 一八九六年Rolli草案 28
第三节 法国法 28
第一款 一八○八年法国商法 28
第二款 一九○四年保险契约法草案 29
第三款 一九二五年保险契约法草案 30
第四节 英美法 30
第一款 一七六六年CaRTer v.Beohm事件判决 30
第二款 一七八六年De Hahn v.Hartley事件判决 32
第三款 Benefit of Doubt原则 33
第四款 Warranty clause之确立 34
第五款 Incontestable clause之确立 35
第五节 日本法 36
第一款 明治三二年日本商法 36
第二款 明治四四年日本商法 36
第三款 昭和一三年日本商法 37
第四章 告知义务制度之立法例 40
第一节 一九○八年德国保险契约法 40
第二节 一九○八年瑞士保险契约法 43
第三节 一九三○年法国保险契约法 45
第四节 一九○六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47
第五节 昭和一三年日本商法 53
第五章 告知义务制度之法律性质 59
第一节 告知义务之学说 59
第一款 义务说 59
第二款 前提说 61
第二节 告知义务与保险契约之要约 63
第一款 告知义务与保险契约之内容 63
第二款 告知义务与保险契约之申请 64
第三款 告知义务为有关危险程度之单方的声明义务 64
第三节 告知义务与保险契约之成立 65
第一款 告知义务之履行,非为保险契约之成立条件 65
第二款 保险契约之条件,母庸为告知义务之履行 65
第二编 本论 70
第一章 序说 70
第二章 告知义务人及相对人 72
第一节 告知义务人 72
第一款 要保人为告知义务人 72
第二款 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人 74
第三款 保险人非告知义务人 76
第二节 告知义务之相对人 78
第三章 告知之时期及方法 83
第一节 告知之时期 83
第二节 告知之方法 84
第四章 告知义务之内容 87
第一节 告知义务之对象 87
第一款 总说—危险状态 87
第二款 危险估计上之重要事实 88
第二节 告知义务之范围 99
第一款 总说 99
第二款 询问表制度 100
第五章 告知义务之违反 107
第一节 总说—违反之客观、主观要件 107
第一款 客观要件 107
第二款 主观要件 109
第二节 基于故意而为告知义务之违反 111
第三节 基于重大过失而为告知义务之违反 113
第六章 告知义务违反之效果 119
第一节 解除权之发生 119
第二节 解除权之行使 121
第一款 解除人及相对人 121
第二款 解除之方式 123
第三款 解除之期间 123
第四款 解除之效果 124
第五款 解除之阻却 127
第三节 解除权之消灭 133
第一款 自保险人知有解除原因后,经过一个月而消灭 134
第二款 自契约订立后,经过二年而消灭 135
第七章 告知义务违反与民法上错误、诈欺之关系 141
第一节 总说 141
第二节 告知义务违反与民法上错误之关系 144
第三节 告知义务违反与民法上诈欺之关系 145
第三编 结论 148
主要参考书目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