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中的中国民法华丽转身与曲折发展(代前言) 1
大清民律草案 56
第一编 总则 56
第一章 法例 56
第二章 人 56
第一节 权利能力 56
第二节 行为能力 56
第三节 责任能力 59
第四节 住址 59
第五节 人格保护 59
第六节 死亡宣告 60
第三章 法人 60
第一节 通则 60
第二节 社团法人 61
第三节 财团法人 69
第四章 物 71
第五章 法律行为 72
第一节 意思表示 72
第二节 契约 75
第三节 代理 76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79
第五节 无效撤销及同意 80
第六章 期间及期日 81
第七章 时效 82
第一节 通则 82
第二节 取得时效 84
第三节 消灭时效 85
第八章 权利之行使及担保 86
第二编 债权 88
第一章 通则 88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 88
第二节 债之效力 89
第三节 债权之让与 95
第四节 债权之责任 97
第五节 债权之消灭 98
第六节 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 103
第二章 契约 106
第一节 通则 106
第二节 买卖 112
第三节 互易 118
第四节 赠与 118
第五节 使用赁贷权 120
第六节 用益赁贷借 125
第七节 使用贷借 127
第八节 消费贷借 128
第九节 雇佣 129
第十节 承揽 130
第十一节 居间 133
第十二节 委任 134
第十三节 寄托 136
第十四节 合伙 137
第十五节 隐名合伙 142
第十六节 终身定期金契约 143
第十七节 博戏及赌事 144
第十八节 和解 144
第十九节 债务约束及债务认诺 145
第二十节 保证 145
第三章 广告 147
第四章 发行指示证券 148
第五章 发行无记名证券 149
第六章 管理事务 152
第七章 不当利得 153
第八章 侵权行为 154
第三编 物权 159
第一章 通则 159
第二章 所有权 159
第一节 通则 159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160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64
第四节 共有 165
第三章 地上权 168
第四章 永佃权 169
第五章 地役权 171
第六章 担保物权 172
第一节 通则 172
第二节 抵押权 173
第三节 土地债务 178
第四节 不动产质权 179
第五节 动产质权 180
第七章 占有 186
第四编 亲属 192
第一章 通则 192
第二章 家制 193
第一节 总则 193
第二节 家长及家属 193
第三章 婚姻 193
第一节 成婚之要件 193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194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 195
第四节 离婚 195
第四章 亲子 197
第一节 亲权 197
第二节 嫡子 197
第三节 庶子 198
第四节 嗣子 198
第五节 私生子 200
第五章 监护 200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200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 203
第三节 保佐 203
第六章 亲属会 204
第七章 扶养之义务 205
第五编 继承 207
第一章 通则 207
第二章 继承 207
第一节 继承人 207
第二节 继承之效力 208
第三章 遗嘱 210
第一节 总则 210
第二节 遗嘱之方法 211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 212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213
第五节 遗嘱之撤销 215
第四章 特留财产 215
第五章 无人承认之继承 216
第六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217
民国民律草案 220
第一编 总则 220
第一章 人 220
第一节 人 220
第二节 法人 222
第二章 物 230
第三章 法律行为 230
第一节 行为能力 230
第二节 意思表示 231
第三节 契约 233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234
第五节 代理 235
第六节 无效、撤销、同意及承认 238
第四章 期限之计算 239
第五章 消灭时效 240
第二编 债编 243
第一章 通则 243
第一节 债之发生 243
第二节 债之标的 250
第三节 债之效力 252
第四节 债之让与及承担 257
第五节 债之消灭 259
第六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之债 263
第二章 契约 265
第一节 双务契约 265
第二节 利他契约 266
第三节 有偿契约 267
第四节 买卖 268
第五节 互易 274
第六节 赠与 274
第七节 使用租赁 275
第八节 用益租赁 280
第九节 使用借贷 282
第十节 消费借贷 283
第十一节 雇佣 284
第十二节 承揽 286
第十三节 居间 289
第十四节 委任 289
第十五节 寄托 291
第十六节 合伙 292
第十七节 隐名合伙 296
第十八节 终身定期金契约 297
第十九节 赌博 298
第二十节 和解 298
第二十一节 债务约定及债务承认 298
第二十二节 保证 299
第三章 悬赏广告 300
第四章 无因管理 301
第三编 物权 303
第一章 通则 303
第二章 所有权 304
第一节 通则 304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305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310
第四节 共有 311
第三章 地上权 313
第四章 永佃权 315
第五章 地役权 316
第六章 抵押权 317
第七章 质权 322
第一节 通则 322
第二节 动产质权 323
第三节 不动产质权 325
第四节 权利质 325
第八章 典权 327
第九章 占有 330
第四编 亲属 334
第一章 总则 334
第二章 家制 335
第一节 总则 335
第二节 家长及家属 335
第三节 家产 337
第三章 婚姻 338
第一节 婚姻之成立 338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340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 341
第四节 离婚 344
第四章 亲子 346
第一节 亲权 346
第二节 亲子关系 348
第三节 嫡子 348
第四节 庶子 349
第五节 嗣子 349
第六节 私生子 350
第七节 养子 350
第五章 监护 352
第一节 未成年之监护 352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 356
第三节 照管 357
第六章 亲属会 357
第七章 扶养人义务 359
第五编 继承 361
第一章 总则 361
第二章 宗祧继承 362
第一节 宗祧继承人 362
第二节 继承宗祧之效力 366
第三章 遗产继承 366
第一节 遗产继承人 366
第二节 遗产继承之效力 367
第四章 继承人未定及无人承诺之继承 373
第一节 继承人未定 373
第二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375
第五章 遗嘱 375
第一节 总则 375
第二节 遗嘱之方法 376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 378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380
第五节 遗嘱之撤销 382
第六章 特留财产 383
第七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385
中华民国民法 388
第一编 总则 388
第一章 法例 388
第二章 人 388
第一节 自然人 388
第二节 法人 390
第三章 物 394
第四章 法律行为 395
第一节 通则 395
第二节 行为能力 395
第三节 意思表示 396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397
第五节 代理 398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399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399
第六章 消灭时效 400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403
第二编 债 404
第一章 通则 404
第一节 债之发生 404
第二节 债之标的 410
第三节 债之效力 412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418
第五节 债之转移 420
第六节 债之消灭 421
第二章 各种之债 425
第一节 买卖 425
第二节 互易 431
第三节 交互计算 431
第四节 赠与 432
第五节 租赁 433
第六节 借贷 438
第七节 雇佣 440
第八节 承揽 441
第九节 出版 444
第十节 委任 446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449
第十二节 居间 450
第十三节 行纪 451
第十四节 寄托 452
第十五节 仓库 455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456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460
第十八节 合伙 461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 464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465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467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468
第二十三节 和解 469
第二十四节 保证 469
第三编 物权 472
第一章 通则 472
第二章 所有权 473
第一节 通则 473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473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477
第四节 共有 478
第三章 地上权 480
第四章 永佃权 481
第五章 地役权 481
第六章 抵押 482
第七章 质权 485
第一节 动产质权 485
第二节 权利质权 486
第八章 典权 487
第九章 留置权 489
第十章 占有 490
第四编 亲属 493
第一章 通则 493
第二章 婚姻 493
第一节 婚约 493
第二节 结婚 494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496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496
第五节 离婚 502
第三章 父母子女 503
第四章 监护 506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506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508
第五章 扶养 508
第六章 家 510
第七章 亲属会议 510
第五编 继承 512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512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513
第一节 效力 513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514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515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516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517
第三章 遗嘱 518
第一节 通则 518
第二节 方式 518
第三节 效力 520
第四节 执行 520
第五节 撤销 521
第六节 特留分 522
附录 524
“伪满洲国民法” 524
第一编 总则 524
第一章 通则 524
第二章 人 524
第一节 自然人 524
第二节 法人 527
第三章 物 534
第四章 法律行为 534
第一节 总则 534
第二节 意思表示 535
第三节 代理 535
第四节 无效及取消 538
第五节 条件及期限 538
第五章 期间 539
第六章 消灭时效 540
第二编 物权 542
第一章 总则 542
第二章 占有权 543
第三章 所有权 545
第一节 所有权之效力 545
第二节 所有权之取得 547
第三节 共有及总有 549
第四章 地上权 551
第五章 耕种权 553
第六章 地役权 554
第七章 典权 555
第八章 留置权 556
第九章 质权 557
第一节 动产质权 557
第二节 权利质权 559
第十章 抵押权 560
第三编 债权 562
第一章 总则 562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 562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 563
第三节 多数当事人之债权 566
第四节 债权之让渡 570
第五节 债务之承受 571
第六节 债权之消灭 571
第七节 证券债权 577
第二章 契约 578
第一节 总则 578
第二节 赠与 581
第三节 买卖 581
第四节 交换 584
第五节 消费贷借 584
第六节 使用贷借 585
第七节 赁贷借 586
第八节 雇佣 591
第九节 承揽 592
第十节 悬赏广告 593
第十一节 委任 594
第十二节 寄托 596
第十三节 组合 597
第十四节 终身定期金 599
第十五节 和解 600
第三章 事务管理 600
第四章 不当得利 601
第五章 不法行为 601
民法总则编施行法 603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604
民法债权编施行法 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汇编(目录) 61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6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1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61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61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12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13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614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614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目录) 616
“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目录) 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