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1
序言 1
第一章 电联的组成、宗旨和结构第一条 电联的组成 2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
第三条 电联的会址 7
第四条 电联的宗旨 8
第五条 电联的结构 9
第六条 全权代表大会 12
第七条 行政大会 15
第八条 行政理事会 17
第九条 总秘书处 21
第十条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 25
第十一条 国际咨询委员会 31
第十二条 协调委员会 36
第十三条 电联的选任官员和职员 38
第十四条 大会和其他会议工作的安排和讨论的进行 40
第十五条 电联的财务 41
第十六条 语言 46
第十七条 电联的法律权能 51
第二章 关于电信的一般条款第十八条 公众使用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 52
第十九条 电信的停止传递 52
第二十条 业务的中止 53
第二十一条 责任 54
第二十二条 电信的保密 54
第二十三条 电信设备和电路的建立、操作及保护 55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的通知 56
第二十五条 有关人命安全电信的优先权 56
第二十六条 政务电报和政务电话的优先权 57
第二十七条 密语 58
第二十八条 资费和免费业务 59
第二十九条 帐目的造送和结算 59
第三十条 货币单位 60
第三十一条 特别协议 62
第三十二条 区域性大会、协议和组织 63
第三章 关于无线电的专门条款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频谱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合理使用 63
第三十四条 相互间的通信 64
第三十五条 有害干扰 67
第三十六条 遇险呼叫和通信 68
第三十七条 虚假的或欺骗性的遇险信号、紧急信号、安全信号或识别信号 68
第三十八条 国防业务的设备 69
第四章 与联合国和各国际组织的关系第三十九条 与联合国的关系 70
第四十条 与各国际组织的关系 71
第五章 公约和规则的实施第四十一条 基本条款和一般规则 72
第四十二条 行政规则 72
第四十三条 现行行政规则的有效性 74
第四十四条 公约和规则的执行 75
第四十五条 公约的批准 76
第四十六条 公约的加入 78
第四十七条 公约的退出 78
第四十八条 国际电信公约(一九六五年,蒙特勒)的废止 79
第四十九条 与非缔约国的关系 80
第五十条 争议的解决 80
第六章 定义 82
第五十一条 定义 82
第七章 最后条款 83
第五十二条 公约的生效日期和登记 83
第二部分 一般规则 84
第八章 电联职能的行使第五十三条 全权代表大会 84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大会 85
第五十五条 行政理事会 87
第五十六条 总秘书处 95
第五十七条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 102
第五十八条 国际咨询委员会 105
第五十九条 协调委员会 107
第九章 关于大会的一般条款第六十条 有邀请国政府时对于参加全权代表大会的邀请和准许 109
第六十一条 有邀请国政府时对于参加行政大会的邀请和准许 110
第六十二条 在电联会员的要求下或在行政理事会的倡议下召开世界行政大会的程序 111
第六十三条 在电联会员的要求下或在行政理事会的倡议下召开区域行政大会的程序 112
第六十四条 关于无邀请国政府时召开大会的条款 112
第六十五条 各种大会的共同条款;大会日期或地点的变更 113
第六十六条 向大会提出提案的时限和条件 113
第六十七条 出席大会的代表团的证书 114
第十章 关于国际咨询委员会的一般条款第六十八条 参加的条件 116
第六十九条 全体会议的职责 118
第七十条 全体会议的召开 119
第七十一条 全体会议的语言和表决权 120
第七十二条 研究组 121
第七十三条 研究组事务的处理 122
第七十四条 主任的职责;专门秘书处 124
第七十五条 提交行政大会的提案 127
第七十六条 各咨询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127
第十一章 大会和其他会议的议事规则第七十七条 大会和其他会议的议事规则 129
第十二章 其他条款第七十八条 语言 131
第七十九条 财务 132
第八十条 帐目的造送和结算 136
第八十一条 仲裁:程序 137
第十三章 行政规则 140
第八十二条 行政规则 140
最后例文 141
联合国与国际电信联盟的协定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