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题 1
第一章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 1
第二章 人的关系(n) 3
第一编 人 8
第一题 民事人格 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8
第二章 自然人 9
第三章 法人 9
第二题 国籍和住所 10
第三题 婚姻 11
第一章 婚姻的要件 11
第二章 特殊情况下的结婚 15
第三章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17
第四章 主持婚姻仪式的授权 20
第四题 法定别居 21
第五题 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2
第六题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2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4
第二章 婚因赠与 25
第三章 妻子的私人财产 26
第四章 收入的夫妻合伙 2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6
第二节 各配偶的专有财产 27
第三节 夫妻合伙财产 28
第四节 夫妻合伙的负担和债务 28
第五节 夫妻合伙的管理 29
第六节 夫妻合伙的解散 30
第七节 夫妻合伙的清算 31
第五章 婚姻期间配偶财产的分别和由妻子管理的财产 32
第六章 绝对共有制(n) 34
第七章 完全的分别财产制(n) 35
第七题 家庭(n) 35
第一章 作为组织的家庭 35
第二章 家宅 3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7
第二节 依法院裁定设立家宅 37
第三节 在司法外设立的家宅 39
第三章 家庭委员会 40
第八题 父权和亲子关系 40
第一章 正统子女 40
第二章 正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证明 42
第三章 经准正的子女 43
第四章 非正统子女 43
第一节 私生子女的认领 43
第二节 其他非正统子女 45
第九题 扶养 45
第十题 葬礼(n) 47
第十一题 亲权 4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8
第二章 亲权对子女的人身的效力 48
第三章 亲权对子女的财产的效力 49
第四章 亲权的消灭 50
第五章 收养 51
第六章 替补的亲权(n) 52
第十二题 子女的照管和教育 53
第十三题 姓的使用(n) 54
第十四题 不在 56
第一章 不在情形下的临时措施 56
第二章 不在宣告 56
第三章 不在人财产的管理 57
第四章 死亡的推定 57
第五章 不在对不在人的可能权利的效力 58
第十五题 准治产和成年年龄 58
第一章 准治产 58
第二章 成年年龄 59
第十六题 民事登记 59
第二编 财产、所有权及其限制第一题 财产的分类 62
预备性规定 62
第一章 不动产 62
第二章 动产 63
第三章 以所有人为依据分类的财产 63
前面三章的共同规定 64
第二题 所有权 65
第一章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65
第二章 添附权 66
一般规定 66
第一节 对由财产产生的物的添附权 66
第二节 有关不动产的添附权 67
第三节 有关动产的添附权 69
第三章 权利的确认(n) 70
第四章 有倾倒危险的破败建筑物和树木 71
第三题 共有 71
第四题 某些特殊财产 74
第一章 水 74
第一节 水的所有权 74
第二节 公共水流的使用 75
第三节 私有水流的使用 75
第四节 地下水 75
第五节 一般规定 76
第二章 矿产 76
第三章 商标和商号 76
第五题 占有 77
第一章 占有及其种类 77
第二章 占有的取得 77
第三章 占有的效力 78
第六题 用益权 81
第一章 用益权的一般规定 81
第二章 用益权人的权利 81
第三章 用益权人的义务 84
第四章 用益权的消灭 87
第七题 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或地役权 88
第一章 地役权的一般规定 88
第一节 不同种类的地役权 88
第二节 取得地役权的方式 89
第三节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90
第四节 地役权消灭的方式 90
第二章 法定地役权 9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1
第二节 有关水的地役权 91
第三节 通行地役权 93
第四节 共有墙地役权 94
第五节 采光地役权和眺望地役权 96
第六节 建筑物的排水地役权 97
第七节 某些建筑物和种植物所需的间距和中间工作物 97
第八节 反妨害地役权(n) 98
第九节 受相邻土地自然支撑和受自己土地支撑的地役权(n) 98
第三章 意定地役权 98
第八题 妨害(n) 99
第九题 财产登记 101
第三编 取得所有权的不同方式预备性规定 104
第一题 先占 104
第二题 智力创造 105
第三题 赠与 105
第一章 赠与的性质 105
第二章 可以实施赠与或接受赠与的人 106
第三章 赠与的效力及其限制 107
第四章 赠与的撤销和减除 109
第四题 继承 11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1
第二章 遗嘱继承 112
第一节 遗嘱 112
第一分节 遗嘱的一般规定 112
第二分节 遗嘱能力和订立遗嘱的意图 113
第三分节 遗嘱的形式 114
第四分节 遗嘱见证人 115
第五分节 遗嘱附书和援引其他文件作为遗嘱的一部分 116
第六分节 遗嘱撤销和遗嘱处分 116
第七分节 恢复撤销的遗嘱和遗嘱的重新生效 117
第八分节 遗嘱的准许和不准许 117
第二节 继承人的指定 118
第三节 继承人的替补 120
第四节 附条件的遗嘱处分和附期限的遗嘱处分 122
第五节 应继份 124
第六节 取消应继份 128
第七节 动产遗赠和不动产遗赠 130
第三章 法定继承或无遗嘱继承 13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4
第一分节 亲属关系 135
第二分节 代位继承权 136
第二节 无遗嘱继承的顺序 137
第一分节 直系卑血亲 137
第二分节 直系尊血亲 137
第三分节 非正统子女 138
第四分节 生存配偶 138
第五分节 旁系亲属 139
第六分节 国家 140
第四章 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的共同规定 140
第一节 增加权 140
第二节 遗嘱继承或无遗嘱继承的能力 141
第三节 接受与放弃遗产 144
第四节 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 146
第五节 财产合算 146
第六节 遗产的分割和分配 148
第一分节 分割 148
第二分节 分割的效力 149
第三分节 分割的撤销与无效 150
第五题 时效 15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51
第二章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时效 152
第三章 诉讼时效 154
第四编 债与合同 158
第一题 债 15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58
第二章 债的性质和效力 158
第三章 债的不同种类 160
第一节 纯粹之债和附条件之债 160
第二节 附期限之债 162
第三节 可选择之债 163
第四节 共同连带之债 164
第五节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166
第六节 附罚则之债 166
第四章 债的消灭 167
一般规定 167
第一节 清偿或履行 167
第一分节 抵充 169
第二分节 委弃 170
第三分节 提出清偿和提存 170
第二节 应交付物的灭失 170
第三节 债务的宽恕或免除 171
第四节 权利的混同或合并 172
第五节 抵销 172
第六节 更新 173
第二题 合同 17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75
第二章 合同的实质要件 176
一般规定 176
第一节 同意 176
第二节 合同的客体 179
第三节 合同的原因 179
第三章 合同的形式 179
第四章 合同文书的更正(n) 180
第五章 合同的解释 181
第六章 可解除的合同 182
第七章 可撤销的合同 183
第八章 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n) 184
第九章 无效合同或不存在的合同 186
第三题 自然之债 187
第四题 禁止反言(n) 188
第五题 信托(n) 189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89
第二章 明示信托 189
第三章 默示信托 190
第六题 买卖 191
第一章 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形式 191
第二章 买或卖的能力 195
第三章 出卖物已灭失的合同的效力 195
第四章 出卖人的义务 19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6
第二节 出卖物的交付 196
第三节 条件和担保 206
第一分节 财产追夺担保 207
第二分节 出卖物隐蔽瑕疵担保或负担担保 208
第五章 买受人的义务 211
第六章 货物买卖合同违约之诉 212
第七章 买卖的消灭 214
第一节 约定买回 214
第二节 法定买回 216
第八章 债权和其他无形权利的让与 217
第九章 一般规定 219
第七题 互易或互换 220
第八题 租赁 22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20
第二章 乡村和城市土地租赁 22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1
第二节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222
第三节 乡村土地租赁的特别规定 225
第四节 城市土地租赁的特别规定 225
第三章 工作和劳动 226
第一节 家政服务(n) 226
第二节 劳动合同(n) 227
第三节 承揽合同 228
第四节 公共承运人(n) 23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230
第二分节 警惕货物受损 231
第三分节 确保乘客安全 233
第四分节 共同规定 234
第九题 合伙 23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34
第二章 合伙人的义务 236
第一节 合伙人相互间的义务 236
第二节 合伙人的财产权 240
第三节 合伙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241
第三章 解散和清算 244
第四章 有限合伙(n) 250
第十题 代理 257
第一章 代理的性质、形式和种类 257
第二章 代理人的义务 259
第三章 本人的义务 261
第四章 代理终止的方式 262
第十一题 借贷 264
一般规定 264
第一章 使用借贷 264
第一节 使用借贷的性质 264
第二节 借用人的义务 265
第三节 出借人的义务 265
第二章 纯借贷或消费借贷 266
第十二题 寄托 267
第一章 寄托的一般规定及其不同种类 267
第二章 自愿寄托 26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67
第二节 受托人的义务 268
第三节 寄托人的义务 270
第三章 必要寄托 271
第四章 讼争物寄托或司法寄托 272
第十三题 射幸合同 272
一般规定 272
第一章 保险 272
第二章 赌博 273
第三章 终身年金 273
第十四题 和解和仲裁 274
第一章 和解 274
第二章 仲裁 276
第十五题 保证 276
第一章 保证的性质和范围 276
第二章 保证的效力 278
第一节 保证在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278
第二节 保证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效力 279
第三节 保证在共同保证人之间的效力 280
第三章 保证的消灭 280
第四章 法定保证和司法上的保证 281
第十六题 质押、抵押和不动产典质 281
第一章 质押和抵押的共同规定 281
第二章 质押 282
第三章 抵押 285
第四章 不动产典质 286
第五章 动产抵押 287
第十七题 非合同之债 287
第一章 准合同 287
第一节 无因管理 287
第二节 非债清偿 289
第三节 其他准合同 290
第二章 准私犯 291
第十八题 损害赔偿 29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93
第二章 实际赔偿或补偿性赔偿 294
第三章 其他种类的损害赔偿 296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 296
第二节 象征性赔偿 297
第三节 适度或谦抑性赔偿 297
第四节 约定赔偿 298
第五节 惩罚性赔偿或矫正性赔偿 298
第十九题 债权的并存和债权的优先权 299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99
第二章 债权类型 300
第三章 债权的优先权的顺序 303
过渡性规定 305
废止旧法的规定 309
译后记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