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3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 3
第二条【任务】 3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3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 4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4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4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5
第九条【普遍管辖原则】 5
第十条【对经外国法院判决的领域外犯罪的适用范围】 5
第十一条【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5
第十二条【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6
第二章 犯罪 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9
第十三条【犯罪的概念】 9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9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9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 10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10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犯处罚原则】 14
第十八条【刑事责任能力】 14
第十九条【残疾人的刑事责任】 15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15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17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8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18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18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18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8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18
第二十六条【主犯、犯罪集团及其处罚原则】 19
第二十七条【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20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的处罚原则】 20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20
第四节 单位犯罪 20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 20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23
第三章 刑罚 23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23
第三十二条【刑罚种类】 23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 23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及适用】 23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24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 24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32
第二节 管制 33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及执行机关】 33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义务与权利】 34
第四十条【解除管制】 34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 34
第三节 拘役 35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35
第四十三条【拘役刑的执行】 35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36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36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36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36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与折抵】 36
第五节 死刑 39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及其核准程序】 39
第四十九条【不适用死刑的情况及其例外】 40
第五十条【死缓的减刑及执行死刑】 41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的期间及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42
第六节 罚金 42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 42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44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46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46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47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 47
第五十七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48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48
第八节 没收财产 48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 48
第六十条【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的偿还】 4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49
第一节 量刑 49
第六十一条【量刑原则】 49
第六十二条【从重、从轻处罚】 54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54
第六十四条【涉案物品的处理】 55
第二节 累犯 57
第六十五条【累犯】 57
第六十六条【累犯的特殊规定】 59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59
第六十七条【自首及其处罚】 59
第六十八条【立功】 68
第四节 数罪并罚 74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原则】 74
第七十条【漏罪的数罪并罚】 75
第七十一条【新罪的数罪并罚】 76
第五节 缓刑 76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对象、条件】 76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77
第七十四条【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77
第七十五条【缓刑考验期的义务】 78
第七十六条【缓刑处理】 78
第七十七条【撤销缓刑条件】 78
第六节 减刑 79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 79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83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83
第七节 假释 83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83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85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 85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85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期满如何处理】 85
第八十六条【撤销假释条件】 86
第八节 时效 86
第八十七条【犯罪追诉时效期限】 86
第八十八条【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 87
第八十九条【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 88
第五章 其他规定 89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补充规定】 89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 89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89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 89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 94
第九十五条【重伤】 94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 94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概念】 94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 95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95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95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适用】 95
第二编 分则 95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95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95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96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97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98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98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98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99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99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100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00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102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形】 10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03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4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107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108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08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10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11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111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112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112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13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害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13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15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22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25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26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128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29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131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31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131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135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36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39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40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141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42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43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144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4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45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46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46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151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154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55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6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 158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60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61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62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其他情形】 162
第一百五十条【对单位实施相关犯罪的处罚】 162
第二节 走私罪 162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166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171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73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犯罪】 177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 178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共犯】 179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犯罪】 17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80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180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82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83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84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185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86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187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88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192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93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94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9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96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97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98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99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199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02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204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205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205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207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07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8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12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13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15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16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18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220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21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关于保险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规定】 224
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规定】 224
第一百八十五条【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规定】 225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225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226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227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28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30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230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23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235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235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238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239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242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243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246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247
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248
第二百条【对单位金融诈骗罪的处罚】 24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49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249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253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254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254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56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普通发票罪】 258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58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59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60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260
第二百一十条【对盗窃、使用欺骗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261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262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单位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 262
第二百一十二条【涉税犯罪所涉税款优先追缴】 262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62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265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67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69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271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272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77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278
第二百二十条【对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 280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80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80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282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283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283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85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286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298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299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300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01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303
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单位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 303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03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303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306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307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 310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311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311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316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317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319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321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28
第二百四十二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330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330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协助强迫劳动罪】 331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331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333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334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336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338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339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339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340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340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340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41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342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342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343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44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345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347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347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348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348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乞讨罪】 348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349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349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349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362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用电信码号犯罪的处理】 372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373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377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380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380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382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383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385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389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390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392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394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恶意欠薪罪】 394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96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396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396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397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398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398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403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403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404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404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404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05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 406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406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的刑事责任】 407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407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408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408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409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410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12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421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422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422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423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423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424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431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432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432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438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439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439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439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440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441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441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441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442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42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45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448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449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449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450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50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450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450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451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451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452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452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453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453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453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454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454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454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455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456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56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457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457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458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458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463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463
第三百三十七条【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466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67
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罪】 467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69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70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471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474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476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479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480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 484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84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84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500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01
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501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504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504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505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505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505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 506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定义】 507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07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507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510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511
第三百六十一条【对公共服务娱乐业从业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 512
第三百六十二条【对公共服务娱乐业从业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处罚】 512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13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513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520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522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规定】 523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 523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525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525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25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527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527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528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528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528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528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529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529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529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530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30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530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530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530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 537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538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546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受贿罪的处罚】 555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555
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行为】 555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56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556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 558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558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559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559
第三百九十四条【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560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560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562
第九章 渎职罪 563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563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71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573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576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576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577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578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579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579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580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581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581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583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 584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584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585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587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588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589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590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591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591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592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594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595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595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 595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595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596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596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596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596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596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596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596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596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597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97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597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597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597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597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598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598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598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598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598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598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598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598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598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599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599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599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599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599
第四百五十条【关于本章适用范围的规定】 599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概念】 599
附则 599
第四百五十二条【生效日期和有关法律文件效力的规定】 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