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匡成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1
2.张文君的行为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3
3.王生平的行为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不是交通肇事罪 5
4.赵军的行为是过失重伤罪,不是武器装备肇事罪 8
5.刘小庚的行为是否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应当怎样处理 10
6.对刘立军的行为应定玩忽职守罪,不应定武器装备肇事罪 12
7.周志强、王建平的行为构成遗失军事机密罪 14
8.周文才的行为构成泄露军事机密罪 16
9.对曹思和的行为应按《刑法》定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不应按《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定泄露军事机密罪 18
10.林华、郑开平的行为构成为敌人提供军事机密罪 20
11.马伟其的行为不构成为外国人提供军事机密罪,可给予行政处理 22
12.薛国军的行为构成擅离职守罪 24
13.周吉锋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26
14.对马金国的行为不应定玩忽职守罪,应定擅离职守罪 28
15.张淑霞的行为是玩忽职守,不是过失杀人 30
16.对庞诚全的玩忽职守行为,不应适用《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应当适用《刑法》 32
17.对刘成素的玩忽职守行为,不应适用《刑法》,应当适用《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34
18.葛道银的行为构成逃跑罪 36
19.李孝阳在新兵训练期间逃离部队可不定逃跑罪,作退兵处理 38
20.陈开文战时逃离部队,应定逃跑罪,不应定临阵脱逃罪 39
21.彭文水的行为构成偷越国境外逃罪(未遂) 41
22.刘正泉的行为构成偷越边境外逃罪(未遂) 43
23.军人赵博与地方女青年黄慧芳结伙偷越国境外逃,对赵应由军事法院以军职罪条例论处,对黄应由地方法院以刑法论处 44
24.杨小光的行为构成私放他人偷越边境罪 46
25.王义秋的行为构成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不应以私放他人偷越边境罪论处 48
26.唐天勤的行为构成虐待、迫害部属罪 50
27.王斌义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罪,还是虐待、迫害部属罪 52
28.冯毅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罪 54
29.对黄开元的行为应定妨害公务罪,不应定阻碍执行职务罪 55
30.张艳秋的行为构成盗窃武器装备罪 57
31.李文华、梁定荣的行为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 59
32.张国旺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武器装备罪 61
33.对张龙的行为应以盗窃武器装备罪论处,不应视为盗窃军用物资 63
34.周兴炳、徐传文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构成贪污罪 64
35.司机汪志欣盗卖军用油料,应定盗窃军用物资罪,不应定贪污罪 66
36.肖从友用自己保管的武器弹药送人情,应以盗窃武器装备罪论处 68
37.胡建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应以盗窃军用物资罪论处 70
38.对黄晓伟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军用物资罪,不应以贪污罪论处 73
39.潘学文、胡强的行为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不构成抢劫罪 76
40.韩维新的行为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不宜以破坏武器装备罪论处 79
41.对倪东营的行为应分别定盗窃武器装备罪和盗窃军用物资罪,实行数罪并罚 80
42.邓元田的行为构成破坏武器装备罪 83
43.李文荣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 85
44.王永彪、田国卫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不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 87
45.张厚波的行为应定破坏武器装备罪,不宜以盗窃武器装备罪和破坏武器装备罪数罪并罚 89
46.肖功力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武器装备罪和破坏武器装备罪,应适用数罪并罚 92
47.文玉仁的行为构成战时自伤身体罪 93
48.米丁泉的行为构成战时造谣惑众罪 95
49.刘世清的行为构成遗弃伤员罪 96
50.吴开发的行为构成临阵脱逃罪,不应以逃跑罪定罪处刑 97
51.朱新民的行为构成违抗作战命令罪 99
52.王某的行为构成谎报军情罪 101
53.付某某的行为构成自动投降敌人罪 102
54.刘某、管某的行为构成掠夺战区无辜居民罪 104
55.豆改利的行为构成虐待俘虏罪 106
56.鲁珉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重大,附加剥夺荣誉称号和奖章 107
57.军内在编职工房要来、朱吾炽犯军职罪条例所列之罪,应适用条例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