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绪论 3
第一章 问题在德国之讨论现状 3
第二章 问题在台湾地区之讨论现状 17
第三章 研究动机、范围与方法 25
第二编 概念法学:以耶林法律理论之思想发展为中心 31
第一章 在耶林之前的““概念法学” 31
第二章 耶林生平 48
第三章 概念法学的巅峰:耶林建构方法时期的法学思想 72
第四章 从概念逻辑到目的思想的提出:耶林目的方法时期之法学思想 106
第五章 还原耶林作为一个法律理论者之图像 144
第六章 本编结论:耶林的影响 165
第三编 利益法学:以海克之方法论思想为中心 173
第一章 海克之生平与人格特质 173
第二章 在海克之前关于利益法学之基础研究与其影响 199
第三章 海克的利益法学体系 217
第四章 海克之利益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影响 363
第五章 本编结论:评价与检讨利益法学之方法论成就与当代意义 431
第四编 概念法学与利益法学在民事实务上之观察与印证 460
第一章 海克与Müller- Erzbach论德意志帝国法院民事判决中利益法学之思想 460
第二章 利益法学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之民事判决:以德国民法第181条自己契约之争议问题为例 470
第五编 结论 481
一、耶林之““目的”论对海克“历史”的解释理论之影响 481
二、耶林的“利益”学说对海克之启发与海克的发展 483
三、“从法律哲学到法律理论”之具体式思维的影响 486
四、耶林“法实证主义”立场对海克法律哲学立场之默化 488
五、“法律感觉”作为确保“目的”实现与“利益”受保护之机制 90
参考文献 492
附录一:耶林著作传记全览 520
附录二:Helmut Coing原著之《耶林之法律体系概念》一文翻译 566
附录三:Philipp Heck原著之《利益法学》一文翻译 603
第一编 绪论 3
第一章 问题在德国之讨论现状 3
第一节“概念法学”与“利益法学”的用语来源 3
第二节 耶林与海克在德国法学上之地位 6
第一项 耶林在德国法学上之重要性被公认 6
第二项 海克在德国法学上之重要性被忽略 12
第二章 问题在台湾地区之讨论现状 17
第一节 不患“概念法学”,患“没有概念? 17
第二节 三个特征 21
第三章 研究动机、范围与方法 25
第一节 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作为“典范的变迁” 25
第二节 研究之范围与方法 26
第二编 概念法学:以耶林法律理论之思想发展为中心 31
第一章 在耶林之前的“概念法学” 31
第一节“概念法学”之起源与历史发展 31
第一项 起源与发展过程 31
第二项“概念法学”形成的两个原因 39
第二节“概念法学”作为现代法学之负面评价语 31
第三节 批评“概念法学”≠否定“法学概念” 39
第四节“概念法学”的三个关键特征 44
第五节 一个例子:萨维尼对“人格权”保护之见解印证概念法学之值得批判性 46
第二章 耶林生平 48
第一节 家世背景与求学阶段 48
第二节 初期之大学任教(1844~1851年) 52
第三节 基森大学任教时期(1852~1868年) 54
第一项 此一时期之学术成就 54
第二项“大马士革的经历”与思想之“转向” 56
第三项“海德堡事件” 64
第四节 维也纳大学任教时期(1868~1872年) 67
第五节 哥廷根大学任教时期(1873~1892年) 68
图表一:表列回顾 69
第三章 概念法学的巅峰:耶林建构方法时期的法学思想 72
第一节 概述:两个时期之区分 72
第二节 建构方法时期 74
第一项 罗马法之精神第Ⅰ册(1852年):追求一个“普遍法律的自然学说” 74
第二项 我们的任务(1857年)作为第一次之自 我批判:“自然历史的方法”之规划 80
第三项 罗马法之精神第Ⅱ册(1854~1858年):“法学建构”方法之巅峰 84
第一目“法学建构”方法作为概念法学之极致 84
第二目“法学建构”技术方法的描述 85
第一款 技术之任务与其达成目的之方法 85
甲、素材的体系整理 86
乙、法学术语 86
第二款 法学技术的三个墓本操作 87
甲、法学之分析 87
乙、逻辑的集中 89
丙、法学的建构 89
1.较低层次的法学 90
2.较高层次的法学 91
3.法学身体探究的主要问题点 93
3.1概念、结构 93
3.2法学身体的特性与效力 93
3.3法学身体的生命现象 94
3.4法学身体与其他身体的关系 94
4.建构之法则 94
4.1“涵盖实证素材”之法则 95
4.2“无矛盾”之法则 95
4.3“法律完美性”之法则 96
5.法学建构之用处 96
5.1实证的现存素材实际上最完美的形式 96
5.2体系作为新的素材永不枯竭的来源 97
图表二:图解耶林“自然历史的方法” 100
第四项 论当今法学之秘笺(1861 ~1863年)作为第二次之自我批判:“法学上之诙谐与严肃” 102
第四章 从概念逻辑到目的思想的提出:耶林目的方法时期之法学思想 106
第一节 罗马法之精神第Ⅲ册:以“权利”中之利益概念作为“法律”中之目的思想的衔接 106
第一项 耶林的“权利”之概念——利益说VS.意思说 109
第一目 权利概念之“实质”要素 111
第二目 权利概念之“形式”要素 116
图表三:图解耶林“权利”概念之结构:“利益”作为核心 117
第二节 目的方法时期之著作综观 117
第三节 为权利而争战 119
第四节 法律中之目的 125
第五节 论法律感觉之起源 137
第六节 小结 142
第五章 还原耶林作为一个法律理论者之图像 144
第一节从“社会达尔文主义”到“进展式的法律思想”:以Okko Behrends之评价为中心 144
第一项 耶林是“普世主义者” 144
第二项 耶林是“社会达尔文主义者,? 145
第二节从“思想内容的转变”到“强调重点的转移”:以Wolfgang Fikentscher的引证为中心 150
第三节从“形式的实证主义”到“批判的实证主义”:以Ralf Dier的提问为中心 157
第一项 耶林是“最极端的实证主义者”( krassesterPositivismus ):Knut Wolfgang N?rr的批评 157
第二项 耶林是“批判的实证主义者”( kritischerPositivismus) ; Behnds及Dreier的回答 160
第四节 小结 163
第六章 本编结论:耶林的影响 165
第一节 耶林的法律理论对今日的影响 165
第二节 耶林对今日私法学方法的影响 166
第三节 耶林对法学课程及考试内容的影响 166
第四节 民法典的“精神” 168
第五节 总结回顾耶林影响德国法学发展的几个思想要点 168
第三编 利益法学:以海克之方法论思想为中心 173
第一章 海克之生平与人格特质 173
第一节 家世背景 173
第二节 求学状况 176
第三节 大学任教情形:在柏林、葛来夫斯瓦德(Greifswald )、哈勒(Hae )及杜宾根 185
第四节 人格特质 190
第五节 政治立场 194
第二章 在海克之前关于利益法学之基础研究与其影响 199
第一节 边沁对利益法学之影响 199
第二节 其他海克以前之德国学说对于概念法学之批判情形 205
第一项Karl Arnold 205
第二项Franz Adickes 206
第三项Gustav Rümelin 207
第四项Pfersche 208
第三节 耶林作为对海克利益法学思想之主要影响者 209
第四节1905年以前海克利益法学思想的萌芽 211
第三章 海克的利益法学体系 217
第一节 利益法学的杜宾根学派 217
第二节 利益法学的“两线作战” 225
第一项 对抗“技术性的概念法学”作为学说起点 225
第二项 对抗“自由法运动” 230
第三节 利益法学作为法学实务的方法论 233
第一项 利益法学的实务性 233
第二项 利益法学的“法学独立性” 234
第四节“起源的”利益论 238
第一项 学说的两个阶段:“起源的”利益论与“生产的”利益论 238
第二项“利益”的内涵 241
第三项“利益”的种类 244
第一目 生活利益 244
第二目 实用性利益 245
第三目 描述利益 246
第一款 概念形成 246
第二款 体系建立 247
第四项“利益冲突”作为法律的基础 247
第一目 法律决定利益冲突 247
第二目 法律形成的过程与阶段 249
第一款 第一阶段——信息之搜集 250
第二款 第二及第三阶段——评价与判断 252
第三款 第四阶段——表述化 253
第五项 利益冲突之“衡量标准” 254
第五节“生产的”利益论 258
第一项 法官之案件判断 258
第一目 法律解释论 259
第一款 技术性的包摄推论:探知制定法价值判断的起点与限制 259
第二款 理性衡量与“法律感觉” 261
第三款“法官受制定法拘束”:“法律共同体自治权”之基本要求 267
第四款“历史的”解释 269
第五款 法官作为“思考的服从者” 274
第六款“法律字义”:认识立法者意思之辅助工具 278
第七款 立法资料的重要性 281
第八款 体系之地位 283
第二目“利益探究” 284
第一款“利益探究”之必要性 284
第二款“利益探究”与“目的探究”不同 284
第三款“利益探究”之结果 287
第三目 法律漏洞论 290
第一款 立法之不足与法律之漏洞 290
第二款 漏洞的种类 293
甲、第一次漏洞 295
乙、第二次漏洞 295
丙、碰撞漏洞 296
第三款 漏洞之确定 297
第四款 漏洞填补之方式 299
甲、探究相关的利益 299
乙、受制定法之价值判断拘束:“制定法的远距作用” 300
丙、从“其他地方”得出价值判断 302
第五款 法官诫命形成(漏洞填补)的界限 304
甲、硬性规范 304
乙、例外规定 305
第六款 一个海克的实例:死亡情形之第三人利益契约 308
甲、案例与问题 308
乙、说理过程 309
图表四:图示本案例中利益冲突之案型比较 314
第七款 举例比较概念法学及利益法学在漏洞填补程序上之差异 314
甲、概念法学之漏洞填补模式 315
乙、利益法学之漏洞填补模式 316
第四目 法律更正论 317
第一款 诫命错误之强度:核心或边缘之更正 318
第二款 诫命错误之种类 318
甲、概念形成时用语错误 318
乙、概念形成时的内容错误 319
丙、编辑错误 319
丁、规范冲突而生的错误 321
戊、非典型的诫命错误 321
第三款 诫命更正的界限 321
甲、法律共同体的自治权 321
乙、稳定性利益或法律安定性利益 323
第二项 法学之建构:概念形成与体系建立 323
第一目 概念之种类 323
第一款 依观念内容区分 324
第二款 依概念形成的目的区分 326
甲、实然概念 326
乙、应然概念 326
丙、秩序概念 327
第二目 体系之种类 328
第一款 内在体系 328
第二款 外在体系 330
第三目 立法者之概念形成与体系建立 331
第四目 学术上之概念形成与体系建立 332
第五目 建构之等值性 334
第一款 建构之意义与种类 334
第二款 等值建构的可能性 336
第六节 海克与Hermann Isay的论战 340
第一项Isay点燃战火:利益法学不是一个“方法” 340
第二项Isay的方法观与海克的反驳 341
第一目 利益法学只有目的,没有“方法,”? 341
第二目 利益法学欠缺价值论(Wetheorie) 344
第三目 逻辑的包摄与直觉的法律发现 346
第四目 小 结 350
第七节Rudolf Müer-Erzbach的新方法学:改建利益法学成为因果的法律思想 351
第一项 概说Müier-Erzbach与海克利益法学之关系 351
第二项Müller-Erzbach之因果的法律思想 354
第三项 海克之批评 358
第一目 关于“支配状态”与“利益状态”之二元并列 358
第二目 利益法学不只限于漏洞填补的工作 361
第四项 小结 362
第四章 海克之利益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影响 363
第一节 威玛共和末期利益法学之全盛状况 363
第二节 纳粹时期对利益法学之排挤与方法争论 367
第一项 外在环境之改变 367
第二项 攻击与防御 370
第一目 焦点一:利益法学是“实证主义”,? 371
第二目焦点二:利益法学是“唯物主义”? 372
第三目 焦点三:利益法学是“理性主义” ? 373
第四目 焦点四:利益法学是“个人主义” ? 374
第一款 最严重的指控 374
第二款 私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间之利益顺序 377
第三款 利益冲突论作为方法之理论基础 379
第四款 历史解释论之重要性 383
第三项 小结 384
第三节 战后德国之利益法学发展情况 385
第一项 利益法学在1950年间之复兴:Reinicke兄弟及Zimmermann的努力 385
第一目Reinicke兄弟之见解 387
第一款 字义 388
第二款 漏洞,特别是第二次漏洞 388
第三款 立法者之诫命观念 389
第四款 小结 390
第二目 利益法学之改正:Theo Zimmermann 890
第一款“多阶层法律发现程序”理论作为思想核心 390
第二款 放松“制定法严格拘束”之命题 392
第三款 调解主观与客观解释论 394
第四款 小 结 395
第二项 转向价值法学:HarWestermann 396
第一目 价值标准从利益概念中析离 396
第二目 评价乃法律适用之中心 399
第三目 解释论与漏洞论 400
第四目 规范作为正义理念之具体化 401
第五目 小 结 403
第三项 民法作为适用的方法:Hans Bx 403
第一目 法律解释之观念 404
第二目 评价的利益法学 405
第四项 其他于1950年代间与利益法学相关的学说 405
第五项 结算利益法学的历史成就:1960年Karl Larenz的《法学方法论》之诞生 408
第一目Larenz《法学方法论》一书在当代法学上之地位 408
第二目Larenz的方法论与海克方法论之关系 410
第六项 利益法学在1970年后之泪没 415
第四节从“利益法学”到“价值法学” 416
第一项 又一次典范的新变迁? 416
第二项 从利益法学发展到价值法学之原因 417
第三项 价值法学在今日法学之支配地位 420
图表五:图示发展过程 422
第四项 浅介价值法学之不同论点 422
第一目 内在制定法的价值法学:HarWestennann 423
第二目 续造制定法的价值法学:Karlarenz 424
第三目 内在社会的价值法学:JEsser及F Wieacker 427
第四目 超越社会的价值法学:Reinhold Zippelius 429
第五章 本编结论:评价与检讨利益法学之方法论成就与当代意义 431
第一节 利益法学之方法论成就:评价 431
第二节 利益法学之当代意义:检讨 435
第一项“起源的”利益论作为法律产生之模式之优劣 435
第二项 价值标准的难题:“利益”概念的多义性 437
第三项“哲学中立的”法学方法有无可能? 441
第四项 主观或客观的解释论? 4433
第五项“法官应受制定法拘束”作为宪法要求 448
第一目 海克的先见:方法问题就是宪法问题 448
第二目 方法问题与权力分立、民主原则 451
第三目 方法论在划定拘束界限上之功能 452
图表六:综合附图: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 454
第四编 概念法学与利益法学在民事实务上之观察与印证 460
第一章 海克与Müller-Erzbach论德意志帝国法院民事判决中利益法学之思想 460
第一节 海克对其当时的帝国法院民事判决之评论 460
第二节Müier-Erzbach的“帝国法院与利益法学” 462
第一项 论文之内容 463
第一目 有关“第三人损害之赔偿”之案例群 463
第二目 有关“危险共同体”之案例群 465
第三目 有关意思表示及契约解释之案例群 467
第四目 小 结 468
第二项 评 语 469
第二章 利益法学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之民事判决:以德国民法第181条自己契约之争议问题为例 470
第一节 两个案例问题 470
第二节 德国民法第181条之规范目的 471
第三节 文义及立法资料 471
第四节Max Rümelin之建议 472
第五节 实务及学说之见解 473
第一项 旧判决及少数说之见解 473
第二项 新判决及通说之见解 473
第三项 两个排除181条禁止之案例群 474
第五编 结论 481
一、耶林之“目的”论对海克“历史”的解释理论之影响 481
二、耶林的“利益”学说对海克之启发与海克的发展 483
三、“从法律哲学到法律理论”之具体式思维的影响 486
四、耶林““法实证主义”立场对海克法律哲学立场之默化 488
五、“法律感觉”作为确保“目的”实现与“利益”受保护之机制 490
参考文献 492
附录一:耶林著作传记全览 520
附录二:Helmut Coing原著之《耶林之法律体系概念》一文翻译 566
附录三:Philipp Heck原著之《利益法学》一文翻译 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