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编 《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释义 5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拆迁管理 22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44
第四章 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7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80
第六章 附则 96
第二编 释疑答惑 100
一、承租人的安置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100
二、拆迁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有三种安置方式 101
三、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01
四、家庭人口不作为拆迁安置的因素 101
五、按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拆迁安置面积 102
六、拆迁补偿安置不再以户为对象 102
七、不属双困户的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房屋按市场价结算 103
八、村民的畜圈等附属设施被拆除,可获得适当补偿 103
九、拆迁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未获产权证,应由拆迁人按规定办理产权 103
十、住房改为门面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04
十一、房开商拆迁房屋,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104
十二、无产权证的房屋拆迁,不能获得补偿 105
十三、私自搭建的房屋,不是产权不明和有产权纠纷的房屋 105
十四、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递增10%,递增后的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倍 105
十五、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106
十六、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产权登记 107
十七、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房屋,可以适当补偿 107
十八、被拆迁人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或相同区位实行产权调换应予优先 107
十九、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实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只能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 108
二十、拆迁按规划需要保留的中小学校、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用房,应当回迁 108
二十一、评估被拆迁房屋应考虑装修因素 109
二十二、拆迁补偿只针对被拆迁人 109
二十三、委托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房屋拆迁,费用由拆迁人和拆迁代办单位协商 110
二十四、非住宅门面房补偿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110
二十五、拆迁人遗失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拆迁补偿不受影响 111
二十六、按产权证上标明的房屋用途来进行拆迁补偿 111
二十七、自行迁建没有产权证的村民房,需由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定迁建面积 111
二十八、被拆迁人拒绝搬迁,拆迁人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裁决 112
二十九、被拆迁人拒不搬迁,拆迁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112
三十、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113
三十一、房开公司不应强迫承租人买房 113
三十二、拆迁双方不满意评估结果,有两种方式解决 114
三十三、拆迁合同公证应由拆迁当事人按自愿原则选择 115
三十四、拆迁人应当对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115
三十五、村民因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不能按村民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115
三十六、村民因征地未转为城镇居民的,应按村民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116
三十七、未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拆迁补偿时应扣除土地收益金 116
三十八、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应按建筑面积计算 116
第三编 附录 117
全国人大常委会 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节录) 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 118
国务院 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节录) 119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20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28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节录) 128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129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节录) 129
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节录) 131
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节录) 132
贵阳市人民政府 133
贵阳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133
贵阳市拆迁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暂行规定 137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40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43
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143
关于房屋拆迁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 146
关于房屋拆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49
关于解决购买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申办房屋权属证书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152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155
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房屋拆迁各类补贴费发放标准 155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贵阳市物价局公告 156
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房屋拆迁中几项费用标准 156
示范文本 158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58
《村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