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 2
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 32
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8
第五条 【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41
第六条 【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44
第七条 【奖励措施】 45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46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归属】 46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 53
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61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62
第十二条 【土地变更登记】 82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的效力】 84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7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01
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102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17
第十七条 【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117
第十八条 【规划权限】 117
第十九条 【编制原则】 120
第二十条 【编制要求】 122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124
第二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130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130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131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33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133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 134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分等评级】 148
第二十九条 【土地统计】 148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149
第四章 耕地保护 149
第三十一条 【耕地占用补偿】 149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155
第三十三条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155
第三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56
第三十五条 【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165
第三十六条 【节约使用土地】 166
第三十七条 【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 166
第三十八条 【开发未利用土地】 169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土地】 172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172
第四十一条 【土地整理】 177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 187
第五章 建设用地 195
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申请】 195
第四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审批】 203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设土地征收】 218
第四十六条 【征地方案的实施】 224
第四十七条 【征地补偿】 228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39
第四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241
第五十条 【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安置】 243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243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 254
第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 259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262
第五十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和使用】 272
第五十六条 【土地用途的变更】 274
第五十七条 【临时用地】 275
第五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276
第五十九条 【乡、村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审批】 282
第六十条 【乡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 282
第六十一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283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288
第六十三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298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299
第六十五条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299
第六章 监督检查 301
第六十六条 【土地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 301
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措施】 305
第六十八条 【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306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306
第七十条 【行政处分】 307
第七十一条 【案件的移送与土地行政处罚】 312
第七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处理】 31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314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314
第七十四条 【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317
第七十五条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319
第七十六条 【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321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323
第七十八条 【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324
第七十九条 【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法律责任】 326
第八十条 【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328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329
第八十二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329
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的执行】 331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331
第八章 附则 332
第八十五条 【三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332
第八十六条 【施行时间】 332
附录: 333
1.本书所涉主要法律文件目录 333
2.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339
1.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 81
2.路某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87
3.王某、任某诉青龙村七组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 101
4.罗边槽村一社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 116
5.陈某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238
6.湖南省总工会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272
7.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 274
8.牛坨子村诉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中日合资企业)临时用地纠纷案 276
9.宣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 282
10.郑某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 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