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位 3
第一章 行政法学之不完整性评说 3
一、行政法学不完整性之涵义 3
(一)学科概念的不周延性 3
(二)研究方法的非系统性 7
(三)学科对象的断根性 10
(四)学科功能的迟滞性 13
二、行政法学不完整性之证实 16
(一)抽象性行政法学之不完整性 16
(二)实用主义式行政法学之不完整性 20
(三)元素性行政法学之不完整性 23
三、行政法学不完整性之后果 27
(一)不能分析行政法之存在基础 27
(二)不能分析行政法之运行进程 29
(三)不能分析行政法之规范状态 32
第二章 行政法分析学与行政法学方法论比对 35
一、共相性之比对 36
(一)作为分析手段的共相性 36
(二)作为行政法现象分析标的的共相性 39
(三)作为行政法分析技术的共相性 42
二、异质性之比对 45
(一)存在形态上的异质性 45
(二)构成元素上的异质性 47
(三)功能实现上的异质性 49
三、共通性 52
(一)行政法分析学作为广义的方法论 52
(二)行政法学方法论对行政法分析学的支持 55
(三)行政法分析学与行政法学方法论之包容 57
第三章 行政法分析学与行政法分支学科的比较 60
一、与行政法哲学的比较 61
(一)行政法问题阐释位次上的比较 63
(二)元素构成 67
(三)研究手段 70
(四)学科地位 73
二、与行政法史学的比较 77
(一)与行政法史学作为独立学科的比较 77
(二)与行政法史学的部分交叉 80
(三)与行政法史学的相互促进 85
三、与部门行政法学的比较 86
(一)研究客体 86
(二)学科构成 90
(三)学科性质 93
第四章 行政法分析学与后现代行政法 96
一、后现代行政法的界定 97
(一)现代行政法时代的终结 97
(二)后现代行政法概念的解释 106
二、行政法分析学作为后现代行政法之必须 115
(一)新的概念系统的角度 115
(二)新的调控手段的角度 118
(三)新的功能定位的角度 123
三、行政法分析学与后现代行政法的契合 125
(一)人本属性之定在的契合 125
(二)民治属性之运作状态的契合 127
(三)司法属性之运作过程的契合 129
第五章 行政法分析学的独立学科定位 132
一、行政法学科划分之趋势 132
(一)多进路化 132
(二)分解化 135
(三)细密化 138
(四)构型化 141
二、行政法分析学作为新兴学科之原由 144
(一)行政法传统学科不能包容 144
(二)行政法分析学有新兴性之理论基础 151
(三)行政法分析学有法实之所需 154
三、行政法分析学作为独立学科之进路 157
(一)行政法分析学雏形 157
(二)行政法分析学排他性之进路 162
(三)行政法分析学体系化之进路 165
二 原理 173
第六章 行政法分析学界说 173
一、行政法分析学的概念 174
(一)学科特性上的交叉性 177
(二)学科对象上的后规范性 180
(三)学科方法上的分析性 184
二、行政法分析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189
(一)行政法分析学的科学进路 189
(二)分析疲软的考察 193
(三)分析对行政法分析学的意义 196
三、行政法分析学作为原创学科 198
(一)行政法分析学的源起 198
(二)行政法分析学学科之当下任务 200
第七章 行政法分析学的源流 202
一、分析的时代作为哲理基础 203
(一)分析的时代作为哲学命题 203
(二)分析时代中的人文分析 206
(三)人文分析与自然分析的关系 210
(四)分析时代对行政法学研究的辐射 212
二、分析法学作为法理基础 214
(一)分析法学作为法学流派 214
(二)分析法学对部门法分析的价值 217
(三)分析法学在行政法分析学中的延伸 219
三、行政法的社会化作为伦理基础 221
(一)行政法社会化中的行政法能量交换 222
(二)行政法元素的膨胀 225
(三)行政法社会化对行政法分析学的呼唤 228
第八章 行政法分析学的精髓 232
一、法定量分析精髓 233
(一)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定性偏向 233
(二)定量之内涵 237
(三)定量与定性的关系 244
(四)定量的意义 247
二、法证实精髓 250
(一)行政法分析学中的规范证明 250
(二)以空间为单位的证明 255
(三)以时间为单位的证明 258
三、法实现精髓 261
(一)行政法中的法实施与法实现 261
(二)行政法学中法实现分析的滞后 265
(三)行政法分析中的法实现指标 266
(四)行政法分析学中法实现的价值 270
第九章 行政法分析学的构成 272
一、主体构成 274
(一)立法系统的行政法分析主体 274
(二)研究机构的行政法分析主体 277
(三)研究个体的行政法分析主体 279
二、目的物构成 283
(一)法与人 283
(二)法与事 286
(三)法与人及事 289
(四)法与其他硬件、软件 291
三、意识构成 292
(一)行政法分析的有意识性 292
(二)法知识 295
(三)背景知识 300
四、技术构成 302
(一)结构化处理 302
(二)功能化处理 305
(三)人本化处理 306
第十章 行政法分析学的逻辑过程 310
一、行政法现象 311
(一)行政法是一个事物 311
(二)行政法是一个整体 317
(三)行政法是一个过程 321
二、行政法现象中的事实归纳 322
(一)事实归纳的概念 322
(二)事实归纳的范围 327
三、行政法现象中的规范演绎 331
(一)规范演绎的概念 331
(二)规范演绎的作用 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