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1
第一章 概论 1
第二章 罪刑各论 10
第一节 单位走私罪 10
第二节 逃汇、套汇罪 15
第二编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20
第一章 概论 20
第二章 罪刑各论 24
第一节 挪用公款罪 24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1
第三节 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36
第四节 单位受贿罪 38
第五节 单位行贿罪 41
第三编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45
第四编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50
第五编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补充规定 54
第六编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59
第一章 概论 59
第二章 罪刑各论 61
第一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61
第二节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65
第三节 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 68
第四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71
第七编 关于禁毒的决定 74
第一章 概论 74
第二章 罪刑各论 77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7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 83
第三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88
第四节 窝藏毒品、毒赃罪 92
第五节 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 97
第六节 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 101
第七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06
第八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11
第九节 强迫他人吸毒罪 114
第十节 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 116
第十一节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19
第八编 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23
第九编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27
第一章 概论 127
第二章 罪刑各论 131
第一节 组织他人卖淫罪 131
第二节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134
第三节 介绍他人卖淫罪 136
第四节 传播性病罪 139
第十编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43
第一章 概论 143
第二章 罪刑各论 145
第一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145
第二节 绑架妇女、儿童罪 149
第三节 绑架勒索罪 153
第四节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157
第五节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卖的妇女、儿童罪 160
第六节 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163
第十一编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167
第一章 概论 167
第二章 罪刑各论 179
第一节 妨碍追收欠缴税款罪 179
第二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 182
第十二编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85
第十三编 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89
第一章 概论 189
第二章 罪刑各论 192
第一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192
第二节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195
第三节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97
第四节 假冒专利罪 198
第十四编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202
第一章 概论 202
第二章 罪刑各论 205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5
第二节 生产、销售假药罪 210
第三节 生产、销售劣药罪 213
第四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215
第五节 生产、销售毒害食品罪 217
第六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219
第七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产品罪 221
第八节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罪,销售假冒、失效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冒充合格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224
第九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27
第十五编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230
第一章 概论 230
第二章 罪刑各论 232
第一节 骗取出境证件罪 232
第二节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234
第三节 倒卖出入境证件罪 235
第四节 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罪 236
第五节 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37
第十六编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239
第一章 概论 239
第二章 罪刑各论 240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罪 240
第二节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44
第十七编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246
第一章 概论 246
第二章 罪刑各论 248
第一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 248
第二节 虚假出资罪 251
第三节 抽逃出资罪 253
第四节 股票、债券发行欺诈罪 254
第五节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256
第六节 清算欺诈罪 258
第七节 提供虚假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证明文件罪 260
第八节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262
第九节 商业受贿罪 264
第十节 侵占罪 270
第十一节 挪用资金罪 273
第十八编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277
第一章 概论 277
第二章 罪刑各论 279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279
第二节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 280
第三节 金融人员购买伪造货币、以伪造货币换取货币罪 282
第四节 非法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 284
第五节 变造货币罪 285
第六节 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 287
第七节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289
第八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291
第九节 集资诈骗罪 293
第十节 徇私贷款罪 295
第十一节 滥放贷款罪 298
第十二节 贷款诈骗罪 299
第十三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301
第十四节 金融票据诈骗罪 305
第十五节 信用证诈骗罪 307
第十六节 信用卡诈骗罪 310
第十七节 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罪 314
第十八节 保险诈骗罪 316
第十九编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322
第一章 概论 322
第二章 罪刑各论 325
第一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25
第二节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27
第三节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29
第四节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30
第五节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332
第六节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333
第七节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 335
第八节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336
第九节 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 337
第十节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 337
附录: 33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33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3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34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3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34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4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3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35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35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36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36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决定 37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37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37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37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38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38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