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香港特区筹建 2
1特区候任班子的设置环环紧扣 2
2推选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能 4
3「商人治港」还是「商人建港」? 6
4推选委员会人选应拥护基本法 9
5筹委会工作规则有利顺利运作 11
6英方应尽快移交公务员资料 14
7推选委员会产生的主要环节 17
8筹委会的组成和决定有充足法理依据 20
9对筹委会的攻击毫无道理 23
10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职能 27
11特区推委会产生办法的特色 30
12港府多此一举的「指引」 34
13「政治中立」不妨碍参加推委会 35
14推委会表格并无歧义 37
15「共商港事」要有共同基础 39
16筹委会筹组特区的立法活动及其限制 42
17对处理香港原有法律决定的实施 45
第二部分中央与特区关系 50
18中国刑法属人原则可以遏止越境犯罪 50
19驻港部队不干预特区事务 53
20基本法保障特区高度自治 57
21香港基本法对政团活动的引导和限制 60
22驻军司法管辖和适用法律符合基本法 64
23驻军法不容英方干预 69
24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原则刍议 73
25《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的违法性 77
26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及其限制 80
27结社自由与结社限制 83
第三部分人权法案条例 88
28人权法案条例凌驾性的证据 88
29实施国际公约的法例释义 90
30人权条例兵役条款抵触基本法 93
31社团条例的修改抵触基本法 95
32人权条例混淆「公民」概念 97
33人权法中大赦制度不适用于香港 99
34基本法对居民人权有切实保障 101
35质疑[人人」与「国家」的概念 103
36人权法案条例中的选举制度自相矛盾 105
37违宪审查机制不符合香港司法体制 107
38混淆不清的国界和区界 109
39人权法所引发问题及其处理 111
40混淆行政立法司法职能的诡辩 114
41人权条例凌驾性妨碍基本法实施 117
42国际公约应通过特区法律实施 119
43任何「鼓吹」都合法吗? 121
第四部分居民国籍与护照 126
44从罗德丞的中国护照谈起 126
45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刍议 129
46特区护照将广受欢迎 133
47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申请 136
48港人国籍安排符合国籍法 139
49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士的有效措施 142
50张贴「安民告示」程序合法 146
51窃张公之帽也,假李老而戴之 150
52居英权为何无领事保护权 153
53从居英权谈领事保护的实质内容 157
54居英权计划的违法性 160
55居英权计划弄巧成拙 163
56炒梁事件涉及港人利益值得关注 166
第五部分临时立法会 170
57设置临时立法会的理据 170
58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173
59末届立局九七终止 175
60临时立法会的任务和职能 177
61无法律依据之说可以休矣 179
62「索赔」闹剧为何可笑 181
63混淆国际争端和国内执法的言论 183
64闭目塞听 佯作不知 187
65筹委会得到明确授权 190
66十项合作不可割裂 192
67推选委员会产生临时立法会来龙去脉 194
68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港英另搞班子的否定 197
69特区候任班子可在本港筹组 200
70临时立法会应多选有立法经验人士 204
71临时立法会是特区的立法机关 206
72聂伟敬对特区立法机关职能无知 208
73港府应当面对临立会 211
74英方打「国际牌」徒劳无功 213
75临立会的法律地位无可置疑 217
76刍议临立会议事规则 220
第六部分行政长官与行政机关 224
77港行政制度倘若大变将影响政权顺利交接 224
78行政局不同行政机关,「负责」并非从属关系 228
79从基本法看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条件 231
80公务员主体应体现港人治港 234
81立法局对港府法定组织人选无权过问 236
82行政长官申报财产制度刍议 238
83从法治观点看行政长官小组的建议 243
84公务员应保持政治中立 246
85从三位行政长官候选人政纲想到的 248
第七部分选举制度 252
86九五直选议席不能改 252
87在港人大代表参选入局有利港人治港衔接过渡 255
88建议采用大选区制 258
89本港民主政制发展应以基本法为准 259
90行政长官人选产生的有关环节 261
91推委会「协商后提名选举」行政长官人选的设想 264
92试议首届立法会小组的工作 267
93值得纪念的一天 271
94别开生面的答问大会 274
95试议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功能及其产生办法 278
96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281
第八部分经济和文教事务 286
97青马大桥多化廿三亿,价高者得无成本效益 286
98新机场顾问合约批标问题 288
99新机场投资续膨胀,未来债务负担堪忧 291
100临机局举债方式与机构性质不符 295
101预留储备及债务继承应按国际法处理 298
102机场备忘录须善意遵行 300
103机场工程拖延责在英方 304
104新机场应设上限封顶 307
105谁将机场问题政治化? 309
106教育报告书跨越九七,内地台湾师资被摒弃 311
107偏离机场备忘录不可能有最佳方案 312
108跨九七事务英方应与中方磋商 315
109下年度预算案应以中方为主制定 317
第九部分对外事务 320
110联合声明属双边条约,美国政府无权「监督」 320
111以301清单要挟实属不智 323
112美违约向台出售战机,中国被迫采针对措施 326
113英国对滞港越南船民负有法律责任 329
114中国保疆卫土立场一贯坚定 335
115联合联络小组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 338
第十部分抵触基本法的审查机制 344
116抵触基本法的香港法律的审查机制 344
117筹委会法律小组的建议符合基本法 347
118「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是重要原则 351
119应禁止政团与外国政治势力联系 354
120公安条例有必要对集会游行作出限制 357
121特区成立前对香港法律进行审查的机制 360
122筹委会对原有法律处理办法合情合理 363
123外国无权干预香港原有法律的审查机制 366
124基本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369
125联合声明与基本法相辅相成 373
跋 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