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1
第一章 共犯论之基石概念——限制正犯概念与扩张正犯概念 7
第二章 统一正犯体系之逻辑展开 13
第一节 关于统一正犯体系的一个可能的误解 14
第二节 诸概念之间逻辑关系辨正 20
一、统一正犯体系与扩张正犯概念 20
二、扩张正犯概念与共犯独立性 23
第三节 统一正犯体系之学说史 25
第四节 统一正犯体系之基本逻辑 32
第三章 形式性统一正犯体系——以意大利立法为视角 38
第一节 相关刑法条文 40
第二节 对条文之分析 43
第三节 评述 54
第四章 机能性统一正犯体系——以奥地利立法为视角 59
第一节 相关刑法条文 60
第二节 对条文之分析 60
一、机能性统一正犯体系 61
二、限制性统一正犯体系 62
三、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64
四、诱发正犯与援助正犯 65
五、关于从重及减轻事由的规定 66
第三节 评述 67
第五章 统一正犯体系之评估 72
第一节 统一正犯体系之优势 73
第二节 统一正犯体系之劣势 81
第三节 关于统一正犯体系对德日区分制体系的批评 85
第四节 关于德日区分制体系对统一正犯体系的批评 101
第六章 德日区分制之两个体系性弊病 110
第一节 参与形式与参与程度之混淆 110
第二节 参与类型之遗漏 119
一、间接正犯 120
二、片面共犯 125
三、间接教唆、间接帮助、共同教唆、共同帮助 126
第七章 诸种参与论立法设计之概览 130
第一节 可供选择之立法模式 130
第二节 参与模式设定应遵循之基本原则 145
一、是否区分参与类型 145
二、应容纳所有之参与类型而不至有所遗漏 146
三、参与类型之间划界不至于过于复杂而繁琐 146
四、参与形式与参与程度双层结构 147
五、条文立场的明确 147
第三节 当前我国立法模式之缺陷 148
第八章 基石概念之二——最小限从属性之提倡 156
第一节 基石概念之重要性 157
第二节 极端从属性之僵硬 162
第三节 限制从属性之混乱 167
第四节 最小限从属性之提倡 172
一、参与形式之功能与定位 172
二、最小限从属性之主旨 176
三、对批评最小限从属性的回应 178
四、最小限从属性之优势 181
五、余论 185
第九章 论胁从犯之应然理论定位 187
第一节 问题之提出 187
第二节 学说之检讨 190
第三节 结论 195
第十章 条文之应然设计 197
第一节 刑法条文对照 197
一、现行1997年刑法条文 197
二、新设计之条文 198
第二节 条文设计之理由 199
一、第1条之设立理由 199
二、第2条之设立理由 203
三、第3条之设立理由 204
四、第4条之设立理由 205
五、第5条之设立理由 207
六、第6条之设立理由 209
参考文献 212
后记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