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 1
第一节 执行机构 1
一、执行机构设置和执行权配置 1
二、执行机构主管 4
三、执行管理体制 5
第二节 执行人员 6
一、执行工作人员 6
二、执行队伍建设 7
三、执行工作纪律 9
第二章 执行管辖和执行立案 26
第一节 执行依据 26
第二节 执行管辖 31
一、生效裁判管辖 31
二、管辖权的确定 32
第三节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33
一、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33
二、代位申请执行 33
第四节 立案审查和受理 34
第五节 申请执行期间 35
第六节 执行费用 41
第七节 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52
一、执行通知 52
二、立即执行 53
第三章 执行措施的一般规定 54
第一节 执行裁定 54
第二节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54
第三节 执行担保 56
第四节 执行和解 58
第五节 继续履行义务 61
第六节 对已执行标的施加妨害的处理 62
第七节 执行回转 62
第八节 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66
第九节 协助执行 106
一、协助执行义务 106
二、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妨害执行责任 111
三、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刑事责任 113
四、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民事责任 114
第四章 对物执行(上) 119
第一节 财产状况调查 119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状况或线索 119
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119
三、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状况 120
四、强制搜查 125
五、委托调查 126
六、强制审计 126
七、悬赏举报 127
第二节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127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 127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 134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效力 136
第三节 评估、拍卖财产 139
第四节 变卖财产 162
第五节 以物抵债 163
第六节 强制管理 167
第七节 以劳务清偿债务 167
第八节 强制交付财物或者票证 168
第九节 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168
第十节 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169
第五章 对物执行(下) 170
第一节 存款的执行 170
第二节 收入的执行 181
第三节 房地产的执行 181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执行 188
第五节 股权、红利的执行 191
第六节 证券、票据的执行 204
第七节 专项资金的执行 214
一、单位财政资金 214
二、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社保金 216
三、住房基金、建房集资款 217
四、信用证项下资金 218
五、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 219
六、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220
七、出口退税托管账户退税款 220
八、封闭贷款结算专户资金 221
九、保险金 221
十、党费、工会经费 222
第八节 抵押财产的执行 223
第九节 债权的执行 225
第十节 其他财产的执行 230
第六章 对行为的执行 232
第一节 指定行为的执行 232
第二节 交付特定物的执行 234
第七章 对人执行 235
第一节 直接对人执行 235
第二节 限制性间接对人执行 236
一、限制出境 236
二、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239
三、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239
四、限制高消费 240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41
第三节 制裁性间接对人执行 242
一、刑事制裁 242
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46
第四节 查找被执行人 253
第八章 执行救济 254
第一节 豁免执行财产 254
第二节 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 256
第三节 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258
第四节 审判监督和申请再审 265
第五节 参与分配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67
一、执行处置权 267
二、执行清偿顺序 270
三、参与分配 276
四、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77
五、申请破产 278
第六节 督促执行和执行监督 284
一、督促执行 284
二、执行督办 285
三、执行监督 286
四、检察监督 289
第七节 国家赔偿 291
第九章 特殊依据的执行 301
第一节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301
第二节 仲裁裁决 306
一、一般规定 306
二、执行管辖 313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14
四、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322
第三节 公证债权文书 323
第四节 行政执行 327
第五节 财产刑执行 336
第六节 海事执行特别程序 338
第七节 涉外执行 357
一、一般规定 357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 368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 370
四、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381
五、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执行 388
六、涉外执行送达 389
第八节 涉港澳台执行 402
一、一般规定 402
二、涉港执行 404
三、涉澳执行 411
四、涉台执行 416
五、不予执行 420
六、执行送达 425
第十章 执行案件管理 440
第一节 执行时限 440
第二节 执行暂缓、中止和终结 448
一、暂缓执行 448
二、中止执行 450
三、终结本次执行 455
四、终结执行 456
第三节 执行结案 459
第四节 执行款物管理 459
第五节 执行文书立卷归档 461
第六节 委托执行 468
第七节 执行协作 471
第八节 执行协调 471
第九节 清理执行积案 484
第十一章 执行工作管理 496
第一节 执行工作考核 496
第二节 执行联动机制 500
第三节 执行指挥中心 505
第四节 突发事件处置 505
第五节 执行申诉信访 515
第六节 执行信息管理 520
第七节 执行工作公开 523
第八节 执行司法统计 532
第九节 其他执行工作 538
一、加大执行力度 538
二、立审执协调配合 538
三、加强执行宣传 539
四、规范执行工作 539
五、执行救助制度 540
第十二章民事诉讼相关规定 5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41
第二节 管辖 542
一、级别管辖 542
二、地域管辖 543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544
第三节 审判组织 544
第四节 回避 553
第五节 诉讼参加人 557
一、当事人 557
二、诉讼代理人 558
第六节 证据 560
第七节 期间、送达 573
一、期间 573
二、送达 573
第八节 调解 576
第九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577
第十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578
一、起诉和受理 578
二、诉讼风险告知 579
三、审理前的准备 581
四、开庭审理 582
五、诉讼中止和终结 586
六、判决和裁定 586
七、法律文书制作 587
第十一节 简易程序 589
第十二节 第二审程序 590
第十三节 特别程序 591
一、一般规定 591
二、选民资格案件 592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592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593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93
第十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 594
第十五节 督促程序 604
第十六节 公示催告程序 605
第十七节 破产程序 606
第十八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645
一、一般原则 645
二、管辖 646
三、期间 647
四、财产保全 647
五、司法协助 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