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1
第一节 选题之缘起 1
一、信访作为一种非正式纠纷处理途径 2
二、信访解决纠纷渠道被过分倚重 9
三、信访解决纠纷存在较大缺陷 13
第二节 文献综述与本书研究的内容 14
一、研究成果综述 14
二、本书研究的主要问题 26
第三节 本书的主要理论和分析框架 28
一、私人纠纷解决过程及模式 29
二、行政纠纷解决过程及模式 48
第四节 本书的研究方法、思路和结构 70
一、本书的主要研究方法 70
二、研究思路 73
三、大致结构和主要观点 76
第二章 信访管辖的事项 79
第一节 信访的管辖范围:表达与实践 79
一、《信访条例》确定的信访“管辖”范围:制度表达 79
二、信访成为纠纷的“收容场”:实践表现 86
三、信访与正式法律救济管辖之间的关系 93
第二节 信访事项与涉及的纠纷:基于实证资料的分析 96
一、纠纷认定理论 96
二、信访机构受理的信访事项:有限列举 100
三、以上信访事项可能涉及的纠纷 102
第三节 信访管辖与正式法律救济管辖之间的关系 125
一、相关理论:可获得正式法律救济的判断标准 125
二、涌入信访的纠纷可否获得正式法律救济之分析 133
第三章 《信访条例》预设的处理纠纷模式 145
第一节 《信访条例》的预设:“规范—裁决”模式 145
一、行政信访处理纠纷的框架 145
二、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150
三、信访解决纠纷模式之制度预设 154
第二节 《信访条例》预设模式之效果检验 158
一、裁决适用的局限 158
二、不适宜裁决的行政纠纷 168
三、信访补充管辖纠纷的不可裁决性 171
四、信访补充管辖纠纷无适用“规范—裁决”模式之余地 174
第四章 信访解决纠纷的现实模式 177
第一节 裁决模式转向合意模式的可能 178
一、“裁量—裁决”模式亦难适用 178
二、《信访条例》暗含的“非裁决”解决空间 184
第二节 信访框架下“合意”实践及困境 188
一、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包含合意要素的空间 188
二、双方“协商”的实例 193
三、信访框架下的适用困境 197
第三节 信访人改变力量对比的尝试与地方政府之应对 203
一、信访人改变力量对比的尝试 204
二、地方政府的应对 215
三、信访人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后果 224
四、小结:“裁量—合意”双方模式堕入“单方强制”模式 234
第五章 信访解决纠纷模式之变革 237
第一节 信访变革之观点及评析 238
一、信访变革之观点 238
二、观点之评析 250
第二节 司法处理纠纷能力与限度 254
一、司法之权威 254
二、司法处理纠纷的能力与限度 257
第三节 实践中的改革举措及局限 263
一、具体改革措施 263
二、评价 270
三、结论 275
第四节 不适宜裁决的纠纷之处理模式 277
一、两种单一方法 277
二、两种混合制度:公法诉讼与救济型议会监察专员 280
三、小结 301
第五节 信访解决纠纷模式之改革 302
一、引入公法诉讼的障碍 303
二、引入类似监察专员机构设置的障碍 304
三、信访解决纠纷模式的初步设想 305
结论 310
参考文献 314
后记 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