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土地法之概念 1
第二章 土地法之编制 2
本论 3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法例及施行 3
第一节 土地之意义 3
第二节 土地法之执行 5
第二章 地权及限制 5
第一节 私有土地 6
第二节 公有土地 8
第三节 所有权之消灭与回复 8
第四节 公有土地之使用与收益 9
第五节 私有土地最高额之限制 10
第六节 私有土地移转之限制 13
第二编 地籍 16
第一章 地籍测量 16
第二章 土地登记 17
第一节 土地登记之意义 18
第二节 应登记之土地权利 19
第三节 土地登记之效力 23
第四节 登记权利之顺序 23
第五节 权利登记之限制 24
第六节 登记机关赔偿之责任 25
第七节 登记之种类 26
第三章 登记程序 28
第一节 土地总登记程序 29
第一款 声请程序 30
第二款 审查程序 34
第三款 公告程序 34
第二节 权利变更登记程序 35
第三节 其他登记程序 38
第四节 登记费 39
第五节 土地权利书状 41
第三编 土地使用 42
第一章 通则 42
第二章 市地 43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44
第一节 准备房屋之数额 44
第二节 标准租金之规定 45
第三节 房屋收回之限制 46
第四节 地上权之设定 49
第五节 争议之处理 50
第四章 耕地租用 51
第一节 耕地租用之意义 51
第二节 耕地租用之限制 51
第三节 承租人之优先承买权 52
第四节 转租耕地之限制 52
第五节 耕地征收之请求 53
第六节 耕地之特别改良 53
第七节 租地数额之限制 54
第八节 预收地租之禁止 56
第九节 地租缓付之准许 57
第十节 租用契约之终止 57
第十一节 留置权行使之禁止 60
第十二节 特别改良费之偿还 61
第十三节 业佃争议之处理 62
第十四节 永佃权之准用 62
第五章 荒地使用 63
第一节 荒地之招垦 63
第二节 荒地之承垦 64
第三节 承垦证书之发给 65
第四节 承垦地面积额之限制 66
第五节 垦竣年限之核定 66
第六节 土地耕作权之取得 66
第七节 私有荒地之开垦 67
第六章 土地重划 67
第一节 土地重划之原因 67
第二节 土地重划之方法 68
第三节 计划书及重划地图 69
第四节 重划之通知及公告 70
第五节 反对重划之表示 70
第六节 重划土地之分配 71
第七节 重划时间之限制 72
第七章 农场之创设 73
第四编 土地税 75
第一章 通则 75
第一节 土地征税之原则 75
第二节 土地税之种类 78
第三节 土地及改良物之价值 80
第四节 土地税之性质 80
第五节 附加税征收之禁止 83
第二章 地价 84
第一节 地价之种类与估计 84
第二节 地价之异议 87
第三节 地价之重新规定 88
第三章 改良物价 89
第一节 建筑物之估价 90
第二节 估价之通知与评定 95
第四章 土地税征收 96
第一节 土地税征收之方法与时期 96
第二节 地价税率之限度 97
第三节 土地增值总数额之标准 98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之税率 101
第五章 改良物征税 103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103
第七章 欠税 105
第一节 地价税之欠税 105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之欠税 106
第三节 改良物税之欠税 107
第八章 空地税 107
第九章 荒地税 108
第十章 不在地主税 108
第一节 不在地主之意义 109
第二节 不在地主之土地税率 109
第三节 不在地主之呈报 110
第五编 土地征收 110
第一章 通则 110
第一节 土地征收之意义 110
第二节 公共事业之范围 113
第三节 土地征收之声请 114
第四节 名胜古迹之避免 115
第五节 附带征收与区段征收 115
第六节 征收之保留 116
第七节 改良物之一并征收 116
第八节 接连土地损害之补偿 117
第九节 土地征收之扩张请求权 117
第十节 被征收人之权利 118
第十一节 公用土地征收之限制 119
第十二节 土地征收权之效力 120
第十三节 土地征收之效果 121
第二章 征收程序 122
第一节 征收之核准 122
第二节 详细计划之拟具 123
第三节 征收之公告及通知 128
第三章 补偿地价 130
第四章 迁移费 132
第五章 异议及备案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