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1
第一节 腐败概述 1
第二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概述 8
第三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制定背景 11
第四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宗旨 21
第五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术语的使用 28
第六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适用范围 36
第七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家主权 44
第一节 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 47
第二章 预防措施 47
第二节 预防性反腐败机构 59
第三节 公共部门 64
第四节 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75
第五节 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 82
第六节 公共报告 93
第七节 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 99
第八节 私营部门 114
第九节 社会参与 124
第十节 预防洗钱的措施 132
第一节 贿赂本国公职人员 143
第三章 定罪和执法(之一):腐败犯罪行为 143
第二节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148
第三节 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 154
第四节 影响力交易 159
第五节 滥用职权 162
第六节 资产非法增加 167
第七节 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和侵吞财产 171
第八节 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 178
第九节 窝赃 184
第十节 妨害司法 186
第十一节 法人责任 187
第十二节 参与、未遂和中止 191
第十三节 作为犯罪要素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 195
第十四节 时效 200
第四章 定罪和执法(之二):惩治腐败犯罪的司法程序 204
第一节 反腐败专职机构 205
第二节 腐败犯罪的司法管辖 213
第三节 与执法机关的合作 224
第四节 国家机关之间的合作 229
第五节 国家机关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 232
第六节 保护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 237
第七节 保护举报人 248
第八节 银行的配合和犯罪记录的利用 253
第九节 对腐败犯罪的起诉、审判和制裁 256
第十节 对腐败犯罪所得财产的冻结、扣押和没收 264
第十一节 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 272
第十二节 损害赔偿 278
第五章 国际合作(之一):引渡与移管 287
第一节 国际合作 287
第二节 引渡 292
第三节 被判刑人的移管 328
第六章 国际合作(之二):司法协助与刑事诉讼移交 346
第一节 司法协助的适用范围 348
第二节 司法协助与一些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357
第三节 司法协助主管机关 362
第四节 提供在押人员和其他人员举证或协助侦查 365
第五节 请求协助的形式及其执行 371
第六节 拒绝、暂缓提供协助以及例外情况 376
第七节 《公约》对司法协助的重要意义 383
第八节 刑事诉讼的移交 384
第七章 国际合作(之三):执法合作、联合侦查与特殊侦查手段 393
第一节 执法合作 393
第二节 联合侦查 405
第三节 特殊侦查手段 414
第一节 反腐败与资产追回机制 428
第八章 资产的追回 428
第二节 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 436
第三节 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 457
第四节 间接追回资产的机制 465
第五节 资产的返还和处分 485
第六节 机构建设与其他国际安排 495
第九章 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 505
第一节 培训 505
第二节 援助 528
第三节 信息利用与反腐败战略的制定 540
第一节 公约缔约国会议 552
第十章 协助公约实施的机构 552
第二节 秘书处 555
第十一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加入等问题 558
第一节 《公约》的实施 558
第二节 争端的解决 560
第三节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562
第十二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570
附录 589
参考书目 646
后记 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