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含义】 1
目录 1
第八条 【信赖保护原则】 2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原则】 2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2
第十条 【行政许可监督】 2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转让】 2
第七条 【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2
第六条 【便民原则】 2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第四条 【合法原则】 2
第三条 【适用范围】 2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3
第十三条 【不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3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权】 3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权】 3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规定权】 3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4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内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4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4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4
第十九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4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事项】 4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4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4
第二十四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5
第二十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5
第二十六条 【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5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 5
第二十八条 【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5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5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5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 5
第三十三条 【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 6
第三十四条 【审查行政许可材料】 6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6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6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义务】 6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公示义务】 6
第三十五条 【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 7
第三十六条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 7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7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7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7
第四十一条 【依法律、行政法规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
第三节 期限 7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7
第四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 8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8
第四节 听证 8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8
第四十四条 【行政许可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期限】 8
第四十三条 【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期限】 8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中的除外事项】 8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9
第四十九条 【变更行政许可程序】 9
第五十条 【延续行政许可程序】 9
第六节 特别规定 9
第五十一条 【本节和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则】 9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 9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9
第五十四条 【通过考试考核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9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10
第五十八条 【收费原则和经费保障】 10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10
第五十六条 【当场予以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10
第五十五条 【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
第五十九条 【收费规则以及对收费所得款项的处理】 11
第六章 监督检查 11
第六十条 【政府内部在实施行政许可方面进行层级监督、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11
第六十一条 【书面检查原则以及相关要求】 11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权适用的情形及程序】 11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的纪律】 11
第六十四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辖、有关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协作】 11
第六十五条 【个人、组织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 11
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监督被许可人依法履行开发利用有限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义务】 12
第六十七条 【行政机关监督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义务】 12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督促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自检制度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12
第六十九条 【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 12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3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3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体违法所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 13
第七十条 【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13
第七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 1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3
律责任】 13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4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4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 14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的不实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4
第七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4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所要承担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的几种具体情形】 14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计算问题】 15
第八十三条 【施行日期以及对现行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的规定】 15
第八章 附则 15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而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15
二、配套规定 16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18日) 16
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2001年12月11日) 20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2003年9月28日) 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2003年12月10日) 29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11月1日) 34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2003年2月27日) 67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 8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 119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 152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11月22日) 161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