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以为我们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好的法,这种观念已一去不复返了。今日法律院系的学生,比起他们的前辈和兄长来,在接触到某一个法律部门中的具体法律规定时,更容易提出这样的问题:''''这部分规定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扩它是为何而制定的?“用什么来衡量,才能知道它们是否达到了应有的标准?”对于这些问题,本书并不试图提供具体答案。本书的宗旨在于提出一种对这些问题进行子十论时可供遵循的思路。对于那种首先以说教性的方式系统地解释西欧法律在传统上力求达到的价值观念、然后再从现今法律当申举出这些价值观念得以实现的例子来的方法,人们早已感到厌烦了。西欧的法律,部分源自罗马法,部分源自日耳曼习惯法。后者的存在形式是普通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各自的发展中彼此独立,但在私法领域,即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领域申,两个法系又具有某些相同的基本价值观念。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些并非只是限于修辞学意义上的战斗口号,在西方法律思想中,占有一席得到广泛承认的地位。在本书的前几章中,我们将对这一地位进行研究和说明,并且通过源自两大法系的种种实例,来表明这些基本价值观念在法律领域能够、并且已经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在律师当中,虽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