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直接税各类税法 1
第一类 所得税法规类 1
一、所得税法 1
二、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9
附:营利事业资产估价方法草案 15
第二类 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法规类 35
三、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法 35
四、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法施行细则 38
第三类 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规类 39
五、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 39
六、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44
第四类 遗产税法规类 48
七、遗产税暂行条例 48
八、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条例 53
九、遗产评价规则 62
十、遗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 65
附:遗产税计算公式 70
第四类 印花税法规类 71
十一、印花税法 71
十二、印花税法施行细则 87
十三、督查印花税规则 90
十四、抽查印花税规则 92
十五、检查印花税规则 94
十六、各县检查印花补充办法 96
第五类 营业税法规类 97
十七、营业税法 97
十八、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101
第二编 解释法令及补充办法 111
第一 所得税之部 111
一、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解释令 111
二、第二类薪给报酬所得税解释令 123
三、第三类证券存款所得税解释令 133
四、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解释令 140
第二 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之部 141
五、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法解释令 141
第三 遗产税之部 144
六、遗产税条例解释令 144
第四 印花税之部 153
七、印花税法解释令 153
八、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法科罚及执行规则 179
第五 营业税之部 180
九、营业税法解释令 180
第六 各类税法补充办法 186
十、直接税行住商登记办法 186
十一、确定并灶资本办法 191
十二、一时营利事业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191
十三、征收非常期过分利得税宽恒小商及救济战事损失办法 193
十四、审核营利事业特种费用标准 195
十五、所得税罚锾暂行办法 196
十六、所得税奖励金暂行办法 197
十七、所得税科罚充奖规则 198
十八、过份利得税告密人赏金暂行办法 199
十九、乡镇营业税稽征办法 200
二十、直接税退税暂行办法 202
廿一、商人伪造账簿之处理 205
廿二、确定资本额办法 205
廿三、确定资本额补充办法 206
廿四、修正所得税第一类征课临时补充办法 208
廿五、各地进出境货物调查登记办法 209
廿六、商号保证纳税责任及税款保证金处理办法 212
廿七、仓库堆栈堆存商货调查登记办法 213
廿八、代理业务调查登记办法 215
廿九、产厂暨批发商承受订购或批销货物中报登记办法 218
三十、资产折旧调整办法 222
卅一、呆账限制办法 222
卅二、修正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办法 223
附:税款保证金收付办法 226
附:税款保证金改为百分之廿五训令 227
卅三、教育储金免税办法 227
卅四、中央公债库券利息所得税款缴报办法 227
卅五、邮票代缴所得税款办法 228
卅六、沦陷区战区纳税人缴纳税款及经收机关填寄报查暂行办法 229
卅七、所得税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 230
卅八、财政部各省区所得税机关审查诉愿案件暂行规程 232
修正所得税法第六条条文 234
增补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