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3
序…………………………………………………张友渔编辑说明有效部分法律 3
行政法规 28
政法类 28
教科文卫类 38
外事外经贸类 56
财贸类 62
工交类 87
农林类 108
劳动人事类 119
军事及其它类 127
地方性法规 133
北京市 133
天津市 137
河北省 144
山西省 149
内蒙古自治区 155
辽宁省 158
吉林省 166
黑龙江省 173
上海市 178
江苏省 184
浙江省 191
安徽省 197
福建省 203
江西省 209
山东省 213
河南省 218
湖北省 224
湖南省 228
广东省 233
广西壮族自治区 240
四川省 242
贵州省 248
云南省 254
西藏自治区 261
陕西省 263
甘肃省 268
青海省 270
宁夏回族自治区 27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82
失效部分 289
法律 289
行政法规 302
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已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 302
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 306
政法类 306
教科文卫类 317
外事外经贸类 338
财贸类 354
工交类 396
农林类 414
劳动人事类 421
军事及其它类 431
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 445
政法类 445
教科文卫类 473
外事外经贸类 519
财贸类 564
工交类 645
农林类 671
劳动人事类 690
军事及其它类 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