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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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5
  • ISBN:9787511887573
  • 页数:433 页
图书介绍:【内容简介】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中心,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最新罪名规定全面修订,通过条文注释的形式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刑事立法的内容,并附录全部立法解释和决定。是了解国家刑事实体法的大众实用法规工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第一编 总则 2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2

第二条任务 2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2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 3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3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4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4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5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5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6

第十二条溯及力 6

第二章 犯罪 7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7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7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8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9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0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11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2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2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3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14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15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5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15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16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17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8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18

第二十六条主犯 18

第二十七条从犯 19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20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20

第四节 单位犯罪 21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21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22

第三章 刑罚 22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22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22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23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23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23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23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24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24

第二节 管制 26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26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26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27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27

第三节 拘役 27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27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27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27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8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28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28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28

第五节 死刑 29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29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30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30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32

第六节 罚金 33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33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33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34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34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35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35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36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36

第八节 没收财产 37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37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37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38

第一节 量刑 38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38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38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40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40

第二节 累犯 41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41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 4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42

第六十七条 自首 42

第六十八条立功 43

第四节 数罪并罚 44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44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46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46

第五节 缓刑 47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47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48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48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49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 49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49

第六节 减刑 50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50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51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51

第七节 假释 53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53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54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54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54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55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55

第八节 时效 56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56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56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57

第五章 其他规定 58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58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58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58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59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60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范围 61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61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61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62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63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63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63

第二编 分则 63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63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63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64

煽动分裂国家罪 64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64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64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64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65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65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65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65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66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67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67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6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67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7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8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8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69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69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0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0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0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70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71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73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74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75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76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76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77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77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78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78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78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79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79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80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81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81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8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8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81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82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82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83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83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84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85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87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87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89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89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89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90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90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91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9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92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92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2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93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95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96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97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98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98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99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99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100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100

第二节 走私罪 100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100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00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100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102

走私废物罪 102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3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4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105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106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107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08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108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10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11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12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碍清算罪 112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13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114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15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16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117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18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19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1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21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22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23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25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12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26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26

伪造货币罪 126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128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129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129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29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131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32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33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33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34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34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36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6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7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37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38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139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39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41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 142

贪污罪 142

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42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 142

挪用公款罪 143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143

违法运用资金罪 143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144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145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45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46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147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148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49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149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151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152

金融凭证诈骗罪 153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154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155

盗窃罪 156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157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157

第一百九十九条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 159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159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60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160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161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161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162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162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62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164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64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65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66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67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67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67

非法出售发票罪 167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 168

诈骗罪 168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68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169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169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69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169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70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71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171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172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73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173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175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75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75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175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176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176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78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179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180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182

倒卖车票、船票罪 182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82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83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83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183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18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84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184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185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186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87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187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188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189

猥亵儿童罪 189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190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90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191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193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94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 195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95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196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197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98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98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199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01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02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03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03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04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204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04

盗窃罪 204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5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207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08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208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09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209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强奸罪 209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210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211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212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213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213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14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15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215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217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218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219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220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221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221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223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224

贪污罪 224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225

挪用公款罪 225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226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226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227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228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28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29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29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229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31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231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32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232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32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233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234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35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235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35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36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236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236

代替考试罪 236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37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37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37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39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240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242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42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43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244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245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45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45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245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245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47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47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47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248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49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249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50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250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50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251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252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252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252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253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253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253

强奸罪;诈骗罪 253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 254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254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255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255

开设赌场罪 255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25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56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256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57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 257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57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258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259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259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260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261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261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262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63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64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265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265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 265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265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 266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66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66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66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267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68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68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269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269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270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 270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270

过失损毁文物罪 270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271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271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271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272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72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273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273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73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73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74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274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274

故意伤害罪 274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275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275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276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 277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277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27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78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278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79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279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80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80

非法狩猎罪 280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80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281

破坏性采矿罪 281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281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 282

滥伐林木罪 282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82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282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83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83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285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285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85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85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286

制造毒品罪 286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87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288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288

强迫他人吸毒罪 288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289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289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 290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数量的计算原则 29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90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290

协助组织卖淫罪 291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92

引诱幼女卖淫罪 292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293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294

第三百六十二条窝藏、包庇罪 294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95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95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95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296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296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297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297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 298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98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98

阻碍军事行动罪 299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99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99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99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99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300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300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300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300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301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301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301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301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302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302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303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303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303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303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303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04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304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 305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307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308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 309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309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310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10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311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 312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13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314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314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315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315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15

隐瞒境外存款罪 315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316

私分罚没财物罪 316

第九章 渎职罪 316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316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318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319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319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319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320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 320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320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321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321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322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322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323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323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23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324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324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325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325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325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326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 327

商检失职罪 327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327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327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327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327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327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重罪 328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328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328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28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329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329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329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329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329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329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329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329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330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330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330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330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330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330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330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330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331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331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331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331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331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31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331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332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332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332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332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332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332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332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332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332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332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333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界定 333

附则 333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及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333

附录一 33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 2.29) 33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8.27修正) 33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8.27修正) 33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 3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 3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34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 34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12.29) 3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12.29) 34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12.29) 3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4.24) 34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4.24) 3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4.24) 34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4.24) 35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8.27修正) 3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8.27修正) 3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8.27修正) 35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6.30) 3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10.30) 36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10.30) 36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8.27修正) 367

附录二 3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历次修改条文新旧对照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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