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关系论 1
第一章 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 3
第一节 公示对抗主义 3
一、法国法 5
二、日本法 7
三、英美法 11
第二节 公示要件主义 13
一、德国法 15
二、奥地利法 17
三、瑞士法 18
第三节 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的关系 22
一、公示对抗主义向着公示要件主义的“位移” 23
二、公示要件主义中形式的软化 25
第四节 对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之评价 26
一、公示对抗主义优于公示要件主义? 27
二、公示要件主义优于公示对抗主义 30
三、公示要件主义之优化 40
第二章 物权公示与物权行为 44
第一节 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44
一、物权行为理论之缘起 44
二、我国关于物权行为理论之争概览 47
第二节 物权行为理论构成 53
一、关于物权行为的概念 54
二、关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60
第三节 有关物权行为理论的事实判断 68
一、交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 70
二、“客观的物权合意”为独立的意思表示? 73
三、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 78
四、无因性的相对化:物权行为理论的救世主或掘墓人? 81
第四节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判断 85
一、物权行为理论与交易便捷 85
二、物权行为理论与交易明晰 89
三、物权行为理论与交易公平 90
四、物权行为理论与交易安全 101
第五节 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体系建构 105
一、物权行为理论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06
二、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总则 111
三、物权行为理论与无权处分 112
四、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 115
五、物权行为理论与不当得利制度 118
六、物权行为理论与所有权保留制度 123
七、物权行为理论与他物权的设定 125
第六节 物权公示制度与物权行为之关系 128
一、公示对抗主义(意思主义)下本无所谓物权行为 129
二、物权行为非同于公示要件主义(形式主义) 131
第一节 登记概述 142
一、登记之沿革 142
第三章 不动产物权之公示:登记 142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无须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基础之上物权公示方式论 142
二、各国登记制度 144
三、登记之性质 147
四、登记能力 152
五、登记审查模式 156
六、登记请求权 160
七、登记机关 164
八、登记的有效要件 168
九、登记机关的责任 174
第二节 登记类型 180
一、登记之分类 180
二、预告登记 190
三、异议登记 201
第四章 动产物权之公示:占有(交付) 206
第一节 占有概述 206
一、占有的性质 206
二、占有的构成 210
第二节 占有的物权公示机能 212
一、占有的确定:不断虚化的标准 212
二、观念之占有 214
三、从观念占有到观念交付 218
四、占有(交付)的物权公示机能物权公示效力论 232
第五章 公示的对抗力 232
第一节 公示对抗力基本问题 232
一、登记对抗力的含义 234
二、第三人范围概述 238
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243
四、未经登记即可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246
第二节 不动产二重买卖——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制度设计之比较 254
一、不动产二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254
二、二重买卖均未办理登记 259
三、第二买受人取得登记 263
第六章 公示的公信力 272
第一节 公信力的一般原理 272
一、公信力的合理化说明 273
二、公信力与权利推定效力 277
三、登记的公信力 281
四、占有的公信力 299
第二节 无权处分 303
一、比较法的考察 304
二、无权处分的内涵与外延 309
三、我国学者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解释论 316
四、无权处分合同应当效力未定,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26
第三节 善意取得 330
一、善意取得的制度沿革及在各国的运行轨迹 330
二、善意取得制度正当化之依据 341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51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378
结论 383
主要参考书目 386